提 交 人: Shota Ratiani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格鲁吉亚 1
首次来文日期: 1998年7月22日(首次提交)
事 由: 逮捕和虐待缔约国前总统支持者;就阴谋杀害继任总统的指控实行的不公平审理。
实质性问题: 不公平审理――无上诉权――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某些缺乏实证的指控。
《公约》条款: 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丙)、(丁)和(戊)项,和第十四条第5款。
《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7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 Shota Ratiani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975/200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的: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严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1. 来文提交人,Shota Ratiani,1955年生,格鲁吉亚公民。他宣称是格鲁吉亚违反《公约》第一条第1款;第二条第2款;第七条;第八条第2款;第九条第1和4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1、2、3款(丙)项、第3款(丁)项、第3款(戊)项,和第5款;第十九条第1和2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甲)和(乙)项;和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受害者。他无律师代理。
2.1 提交人是格鲁吉亚前总统,兹维阿德·加姆萨胡尔季阿的支持者。他曾经在加姆萨胡尔季阿先生国民卫队中服役,并于1993年参与了格鲁吉亚境内支持加姆萨胡尔季阿先生及其政府的武装冲突。
2.2 1995年8月30日,在一起显然谋杀谢瓦尔德纳泽总统的未遂事件后,提交人与其他十人遭到逮捕。对他的逮捕没有逮捕证。他被控企图推翻政府(叛国罪)、未遂恐怖主义和参与有组织的对抗政府行为。在他被逮捕当天,安全局代表在电视台和新闻报刊上发表讲话,宣称提交人以及其他几位遭逮捕者都是“恐怖主义者”和前总统加姆萨胡尔季阿的支持者。
2.3 据提交人称,随后安全局的一些成员也因与谋杀未遂案有牵连遭逮捕,但是当局怀疑提交人及其他被捕者是这起阴谋企图的协同者,试图转移视线,掩护那些责任者。
2.4 提交人辩称,对他的指控是编造的,而且对他的指控极空泛。例如,他被指控为某个颠覆集团的“积极成员”,因为他曾每周与一群人见面,其中有一个人后来被控犯有恐怖主义罪行。
2.5 提交人宣称,在他被捕当天受审讯时,他遭到殴打、威胁和侮辱,而且不为他提供律师。他宣称,他未能当即向他提供有关案情文件,而且在他被捕后,拖延了一年半才开庭审理。他说,在审理期间,只出示了一些指控他的抽象和间接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是以威胁和殴打手段,从别的被捕者获取的。在这方面未提供详情。他声称法庭拒绝考虑他指称安全局犯有“侵权行为”的说法,或他有关遭到非法逮捕和审理的指控,和拒绝了他关于盘问可证明他无辜的证人的要求。1997年4月21日,他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七年监禁。他宣称,他被剥夺了就此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
2.6 提交人宣称,他遭到审判并被判罪是因为他作为前总统支持者所持的政见。
2.7 1998年2月9日,提交人就有关非法逮捕和不公正审判的指控致函“格鲁吉亚公众辩护员”。1999年5月15日,“公众辩护员”致函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要求复审提交人案件。随后,最高法院显然审查了提交人的案情并重新判刑。
3.1 提交人宣称,他遭到安全局的殴打和虐待,这是违反了第七和第十条;任意和非法将他监禁违反了第九条的规定;而最高法院未审议他有关对其非法逮捕的指控(第九条第4款)。他称存在着无数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他未能为了自我辩护的目的及时地获得有关法庭材料(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未能在某些时间为他提供一名律师(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他被阻止盘问证人(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对他的案件未遵从无罪推定(第十四条第2款);以及不得就对他的宣判提出上诉(第十四条第5款)。
3.2 提交人辩称,对他的逮捕和审判是出于政治动机,侵犯了按第十九条第1和2款规定他应享有的权利。他在未详细证实下述申诉的情况下,还宣称缔约国违反了第一、八、二十一、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4.1 缔约国于2001年5月24日陈述,提交人因叛国罪、恐怖主义企图和参与反政府组织,被格鲁吉亚的最高法院法官团判处七年监禁。缔约国说,随后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5月14日下达裁决,将提交人的徒刑削减至3年8个月14天,于当天在法庭上释放了提交人。
4.2 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有权向法庭提出“平反”上诉,但他未提出这样的要求。
5.1 提交人在对缔约国2001年7月28日的陈述发表评论时说,他提供了有关1995年显然企图谋杀格鲁吉亚总统的进一步资料。他援引了报章中所载的一些前官员的话,他们宣称这起谋杀未遂案是由治安部队和总统本人导演的,以便对前总统加姆萨胡尔季阿的支持者进行控罪。
5.2 1998年2月,在他被最高法院判定了不可上诉的罪行之后,提交人致函新任命的公众辩护员办公厅请求援助,寻求复审对他的判罪。这封信随后转交给了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1998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常常务委员会驳回了他的请求。1999年1月25日,公众辩护员代表提交人将另一封信转交给了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提交人说,根据格鲁吉亚法律,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必须在2个月之内对公众辩护员的陈述发表评论。当在5月份未得到任何回复时,提交人开始绝食,要求得到答复。提交人说,1999年5月14日,最高法院不公开地复审了对他的判罪,决定将他的徒刑削减至他已在监狱中所服的确切刑期。提交人还说,他并不是如缔约国所称的当庭获释,因为他未出庭,而是第二天获释的。
6.1 2001年8月27日在就提交人的评论发表意见时,缔约国转达了由公共检察厅提供的提交人案情有关资料。缔约国说,提交人于1997年4月21日被最高法院法官团判罪。根据当时的适用法律,不得对最高法院裁决提出上诉。然而,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的“监督申诉”(由公众辩护员提出的申诉)并削减了所判决的刑期。然而,对他的定罪依然未变。
6.2 缔约国指出,1999年5月14日最高法院下达判决之后,提交人在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从监狱获释。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在评论中援引的报章摘要不可视为提交人宣称其无辜的实证。
6.3 最后,缔约国解释,若提交人能提出对其判罪的正确性形成怀疑的新情况,他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审。若得到无罪开赦,他将有权依格鲁吉亚法律获得“平反”。
7. 2001年10月19日,提交人在进一步评论中阐明,他在先前评论中援引的报章与其清白无辜问题相关。提交人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公众辩护员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建议”,其中援引的四节摘要在阐明了对他定罪的证据显然存在着缺陷,其他证据也指出他的清白无辜之后,提议推翻对他的判刑。
8. 2001年12月27日,缔约国再次发表的意见中公布了最高法院院长的一份备忘录。备忘录列出了提交人被判定的一系列罪行、原先判定的刑期,以及随后对徒刑的改判。缔约国称,根据格鲁吉亚刑事诉讼法,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的裁决只有基于新的情况才可修改,而且必须向总检察长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只有当总检察长宣布存在着新情况并建议进行复审时,最高法院才会复审案情。
9. 2002年2月12日,提交人发表了进一步的评论,重申了他原先的申诉。2004年9月2日,提交人再次发表意见,他在其中重申,根据格鲁吉亚当时实行的立法,就最高法院1997年4月21日对他的判决没有任何上诉权。他还附上了1999年1月公众辩护员办公厅发送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的一份对其定罪寻求复查信函的影印件,并附上了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1999年5月14日削减其徒刑决定的影印件。
10.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0.2 委员会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目的,已经确定同一事务不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之中。
10.3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一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判例,并指出根据《任择议定书》这项申诉没有道理。关于根据《公约》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拿出充分证据证实他的指称,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宣布上述申诉不予受理。
10.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七和十条提出的申诉,即他遭到殴打、威胁和侮辱,以及他宣称未为他提供律师,违背了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规定的情况,缔约国注意到,提交人就此提出了性质泛泛的申诉,并认为提交人未提供详细充分的资料来佐证上述申诉。因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对这些申诉不予受理。
10.5 关于提交人以第十四条第1款为据提出他被误判定罪的申诉,委员会认为,指控事由涉及格鲁吉亚最高法庭诉讼程序期间对事实和证据的实质性评估问题。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并重申,一般不应由委员会本身,而应由缔约国法庭来审查和评估事实与证据,除非可以确定审判行为或者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明显地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剥夺公正的情况。2 委员会得出结论,对提交人案件的司法审理并没有这些缺陷。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对提交人以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为据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10.6 至于提交人宣称安全局代表发表的公开讲话违反了对他无罪推定权利的指称,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在对第十四条发表的第13号一般意见中阐明,一切公共当局有责任不对审判结果发表审前判断。3 然而,提交人就此问题提出的申诉太空泛,因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够提供充分详细情况以证实他的宣称。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宣布,对申诉不予受理。
10.7 关于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丙)项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提供有关提交人被拘留至对他开庭审理之间有多长时间的资料,然而,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并认为一年半的时间本身并不构成不合理的拖延。4 对于何为构成“不合理拖延”的问题,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案情,诸如被控罪行的复杂性以及对案情的调查。在无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这项指称未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宣布,申诉不予受理。
10.8 关于提交人称,由于他未得到机会传唤某些证人,剥夺了他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应享权利一说,委员会注意到,对此既未提供有关证人身份的详情,也没有阐明在何情况下,提交人提出了传唤证人的要求和法庭拒绝证人出庭的详情。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陈述虽未提到这一问题,但这项指控未提出充分实证,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宣布,这项申诉不予受理。
10.9 委员会认为不存在妨碍受理提交人依第十四条第5款提出的申诉的障碍,因而着手审理案情。
11.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一切现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1.2 关于提交人宣称无法就最高法院判定的罪行提出上诉,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第十四条第5款规定应当设立上诉程序,从而可在对案情的初审情况给予应有考虑的同时,对定罪和判刑进行全面复审。5 在本案中,提交人提及了三次复审程序,委员会必须审议其中任何一次审查是否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首先,提交人说,他就对他的判罪向公众辩护员办公厅提出了申诉。公众辩护员办公厅显然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并拟出了提交给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的建议。由于这项程序,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显然复审了提交人的案件,最终改判了他的徒刑,据此,他获释出狱。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格鲁吉亚当时(2001年)有效的法律,不得对最高法院法官团判定提交人有罪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是根据提交人的“监督申诉”,最高法院常务委员会审查了提交人的案件,改判了他的徒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并没有说这是相当于上诉权的程序;而只说是一项“监督申诉”。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判例,要求进行“监督性”的审查,相当于任意性审查,只提供例外补救办法的可能性,不构成由上级法院根据法律对某个人的定罪和判刑进行审查的权利。根据委员会手上的资料,显然本案中的监督性申诉程序属这类性质。因此,委员会根据所收到的资料认为,这一程序并不相当于《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目的所述的上诉权。6
11.3 第二,缔约国说,若提交人发现了可对原先决定正确性产生怀疑的新情况,他可通过总检察长,要求最高法院复审他的案件。然而,委员会并不认为,这样的程序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上诉权必须由上一级法院全面复审一审法庭既定的判罪和判刑。根据这一定义,依据新证据提出要求法庭重新审理的可能性,与基于既定的判罪实行的复审是两回事,因为既定的判罪是以下达判决时业已存在的证据为依据的。同样,委员会认为,请求平反的可能性在原则上不可认为,是为了第十四条第5款目的,对既定判罪提出的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引述的复审机制不符合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因而缔约国违反了提交人请上一级法院根据法律复审对其定罪和判刑的权利。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面前的事实显示存在着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现象。
13. 依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提交人有权利得到适当的补救。缔约国有义务为提交人提供适当的补偿,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现象。
14.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承诺保障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1 《任择议定书》于1994年8月3日对格鲁吉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