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Irina Arutyuniantz(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Vazgen Arutyuniantz, 提交人的儿子
所涉缔约国: 乌兹别克斯坦
来文日期: 2000年12月18日(首次提交)
事 由: 根据指称同谋的证词定罪;法院未明确断定谁是凶手。
实质性问题: 无罪推定。
程序性问题: 无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2)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2)款(丑)项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3月30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Irina Arutyuniantz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971/2001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了如下的: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1.1 来文提交人Irina Arutyuniantz, 系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生于1952年。她代表儿子Vazgen Arutyuniantz提交了来文,Vazgen Arutyuniantz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生于1977年,现被关押在乌兹别克斯坦Andijan市。她声称她儿子是乌兹别克斯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2款和第3款(庚)项和第十六条行为的受害者。1 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1.2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生效。
2.1 2000年5月31日,Vazgen Arutyuniantz和另外一人Armen Garushyantz被塔什干军事法庭2 判定犯有谋杀两个人和偷窃其寓所的重罪,他们被判处死刑。法院认定,1999年1月,两人前往其中一名他们欠其钱款的受害者的寓所,用一把铁锤猛击,将其杀死,然后盗窃了受害者的寓所。法院认定,1999年3月,这两人还杀死了另一人,也是用一把铁锤击打数下致其死亡,然后盗窃了受害者的寓所。提交人声称,她儿子承认,两次谋杀他都在现场,并承认有抢劫行为,但声称对于两次谋杀他是无辜的。
2.2 提交人声称,对她儿子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他被不公正地判定犯有谋杀罪。他的判罪依据的是指控的他的共犯Garushyantz的证词,该人多次翻供。Garushyantz被逮捕时说,Arutyuniantz曾进行过两次谋杀,而他当时还未被逮捕。在Arutyuniantz被逮捕之后,Garushyantz承认,在有关Arutyuniantz有过谋杀行为问题上,他说了谎话,他希望Arutyuniantz不会被逮捕,因此他就不会提供相互矛盾的证词。然而在法庭上,由于害怕可能被判处死刑,Garushyantz再次推翻以前的证词,这一次他声称Arutyuniantz杀死了第一名受害者,而他杀死了第二人。尽管前后说法不一致,Garushyantz的证词仍然作为判处她儿子犯有谋杀罪的依据。
2.3 提交人说,事实上是否就是Arutyuniantz或他的共犯杀死了其中一名或两名受害者,对此没有任何证据,也未作出任何司法结论,尽管根据最高法院第10号命令,规定在犯罪行为是由指称一伙人犯下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查明犯罪中各人的作为。法院的判决只说,‘Garushyantz和Arutyuniantz用铁锤猛击(受害者)’,完全没有考虑究竟是谁用铁锤猛击。提交人声称,在这种情况下,她儿子在被证明有罪之前被推定无罪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提交人说,法院审判时带有判定有罪的倾向,法院也支持根据《刑法》针对她儿子提出的每一项指控,即使有的指控根本不适用。她儿子就这样根据《刑法》第97条被指控杀害了两三个人,据提交人所说,该条款只在所述谋杀同时发生的情况下适用。她还声称,如法院所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犯有加重处罚情节的谋杀罪行。她认为,法院的决定只是重复控告的内容,这再次表明法院缺乏客观性。
2.4 提交人说,她儿子被逮捕之后,警方为了逼其承认参与了指称的谋杀,对他进行了毒打。1999年7月12日司法部进行的一次体检证实,她儿子曾遭到殴打。她指出,她丈夫前往拘留所探视儿子之后,即陷入震惊状态,因为看到她儿子遍体鳞伤。他对父亲说,他两肾剧痛,现在尿血,头疼,无法站立。据称调查员对她丈夫说,他们的儿子是凶手,还说他将会被枪毙。她儿子从牢房中传递给其父母一口信,哀求他们帮帮他,说他遭到殴打,但没有供认,因为他不是凶手。提交人说,1999年10月,因对其儿子境况感到绝望,她丈夫自杀身亡。
2.5 Arutyuniantz先生上诉最高法院,就上述事项提出申诉,但未提出有关遭毒打的指控。2000年10月6日,对他就谋杀罪提出的上诉被驳回。
3. 提交人声称,对她儿子的审判和拘留期间所受到的虐待违反了《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2和第3款(庚)项和第十六条。
4.1 在2005年1月13日的说明中,缔约国认为,2001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一项命令,将Arutyuniantz的死刑改判为20年有期徒刑。由于2000年12月28日、2001年8月22日和2002年12月3日的总统‘大赦令’,Arutyuniantz先生刑期减至9年4个月22天;但因他违反了监狱条例,他没有资格再根据2003年12月1日和2004年12月1日发布的大赦令进一步减刑。
4.2 缔约国认为,对Arutyuniantz先生被判定有罪的犯罪行为的初步调查,是按照《乌兹别克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并认为对所有指控和证据都进行了彻底的评价。它认为,Arutyuniantz被判有罪是有根据的,并认为来文既不可受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可否受理。
5.2 委员会查明,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同一事项未由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5.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十六条提出的主张未举出事实加以证实,也没有任何存档资料表明提交人儿子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的权利被否定。此外,鉴于Arutyuniantz先生的死刑被改判,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提出的主张也就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委员会认为,这些要求没有事实根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5.4 对于提交人声称其儿子在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主张,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的儿子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没有提出这些事项。委员会没有接到任何这方面的资料,说明提交人就所谓他受到警方虐待一事向缔约国当局提出了申诉。委员会重申,提交人需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这项规定,适用于指称违反《公约》的每个指称,而不只是针对法院或法庭对提交人不利的决定。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就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情况提出的主张,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不可受理。
5.5 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第(2)款提出的其他主张而言,在可否受理问题上没有障碍,决定着手审查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提交人的案件和判罪问题提出了评论,包括有关改判死刑的资料,但它并未就提交人提出的要求提供任何资料。缔约国只是强调对Arutyuniantz先生的审判和判罪符合乌兹别克法律,并声称对指控和证据作了彻底的评价,他的罪行已得到证实,并认为来文既不可受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6.2 关于提交人声称其儿子在被证实有罪之前没有推定为无罪的主张,提交人作了详细陈述,而缔约国没有加以评论。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中暗示缔约国应当善意审查其所收到的一切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其所掌握的所有有关资料。委员会认为,有关所述刑事诉讼的适当性的一般说明并不能满足这项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指控如有具体事实依据,必须适当重视提交人的指控。
6.3 提交人指出许多有关情况,她声称这些情况表明她儿子没有受益于无罪推定原则。她说,她儿子被判罪的依据的是一共犯的证词,该人多次推翻口供,有一次曾供认谋杀案是他本人犯下的,并以诬告手法将Arutyuniantz牵连进去。她还说,审判法院从未明确裁定谁是谋杀二名受害者的凶手;对于两起案件,法院判决提到的是,两名被告用同一个铁锤猛击并杀死受害者。
6.4 委员会还回顾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其中重申由于推定无罪原则,任何刑事指控的举证责任都落在原告身上,被告则假定是无辜的。指控若未得到确实证明,不得假定被告有罪。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缔约国基本上未对其提出质疑,其中可以看出对提交人不利的指控和证据还有相当可疑的地方。委员会认为,对于被指控犯有同一罪行的共犯所提供的控告某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谨慎对待,在该共犯多次翻供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资料,说明审判法院或最高法院考虑到这些事项,尽管它们是由提交人的儿子提出来的。
6.5 委员会铭记其司法判例,即一般来说,是缔约国的法院而不是委员会来审查或评价事实和证据,或审查国内法院和法庭对国内法律的解释,除非委员会查明审判行为或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或对法律的解释显然具有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拒绝司法。3 出于上述原因,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对提交人的审判存在此种缺陷。
6.6 由于缔约国未作出任何解释,上述疑点就提交人的儿子被判谋杀罪行提出了相当大的疑问。根据所获得的资料,委员会认为,Arutyuniantz先生在对其提出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因此种疑问而受益。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对提交人的审判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没有尊重推定无罪原则。
7. 人权委员会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行事,认为它所掌握的事实表明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的情况。
8.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要求得到适当补救,包括赔偿和要么重新审判要么将其释放。
9.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1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95年12月28日起对缔约国生效。
2 根据档案记载,提交人的同案犯曾在军队服役,直到1998年开小差;提交人未就她儿子受到军事法庭审判一事提出任何具体主张。
3 见第842/1998号来文,Romanov诉乌克兰,2003年10月30日关于不可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