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Zébié Aka Bi (由律师Joel Bataille和Jean-Claude Richard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科特迪瓦
可否受理的决定日期: 1997年8月1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7月9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提交人为Zébié Aka Bi先生,生于科特迪瓦,现居住在法国。他声称是科特迪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受害人。他由律师作代表。
2.1 提交人称,由于宪法第35条以及选举法的新规定他不能作为选民或候选人参加科特迪瓦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定于2000年9月17日举行。
2.2 提交人解释说,根据修正宪法草案的2000年7月17日第2000-497号法令,国家元首罗贝尔·盖伊将军修改了宪法关于当选共和国总统条件的第35条第3款,措辞如下:“他必须原籍为科特迪瓦人,生母和生父本人的原籍都是科特迪瓦人。他必须从来没有放弃过科特迪瓦国籍。”这些资格标准也载于选举法草案的第53条和第54条。最后,这些内容经2000年7月23日举行的公民投票批准,这导致宪法修正草案和选举法草案得到通过。
2.3 提交人称,宪法和选举法是在科特迪瓦的政治形势下修正的,即目前执政并负责组织下一届总统选举的新政府推翻了前共和国总统。
2.4 由于宪法和选举法的新条款,提交人声称首先已被剥夺了选举其选择的候选人的权利,由于该候选人不符合关于民族血统和国籍的标准,因此他不能参加总统竞选。此外,提交人提请注意他的双重国籍――科特迪瓦籍和法国籍――并声称,由于不放弃科特迪瓦国籍这一资格标准(这在他看来意味着没有声称拥有其他国籍),因此他不能如自己的意愿那样参加总统的竞选。
申 诉
3.1 提交人对参加总统竞选的标准提出质疑,因这些标准是对于他的歧视并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
3.2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约》第二十五条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提交人认为,光是公民地位就决定了应授予政治权利,不允许公民之间因种族、肤色、出身或其他地位而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有所区别。此外,他指出,只有基于客观和合理标准的限制性规定才是有正当理由的。最后,他引用了第25号一般性意见第15段,部分内容如下“在其他方面有资格参加竞选的人不应因为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要求例如[……]血缘[……]而被排除在外。”
3.3 提交人认为,在审议充分使用国内补救办法要求时应适当考虑到效率和紧迫性。他认为,由于新宪法和选举法在经公民投票通过后所具有的政治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因此不能有效地寻求针对资格标准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补充指出,必须考虑到科特迪瓦的政治形势,那总统选举是在军事当局夺权以后举行的。最后,由于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名单应在2000年9月17日选举日至少两个星期前最后确定,因此提交人在于2000年7月27日将本案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时强调了他的来文的紧迫性。
3.4 提交人指称科特迪瓦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
3.5 提交人指出,对本案目前没有根据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在进行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00年10月7日的意见中对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异议。
4.2 首先,缔约国称,提交人的科特迪瓦国籍没有得到证明。缔约国指出,1961年12月14日关于科特迪瓦国籍的第61-45号法案经1972年12月21日第72-852号法案修正,在第1条第2款中规定,“出生后国籍的取得或丧失应根据法律或公共当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此外,根据该法案第89条,声称拥有科特迪瓦国籍的人必须提供这种国籍的证明。
4.3 缔约国称,提交人从未出示任何证据来支持其是科特迪瓦人的声称,特别是因为在科特迪瓦领土上出生并不是取得科特迪瓦国籍的一项条件。
4.4 缔约方继续指出,上述国籍法第48条规定,“自愿取得外国国籍或声称拥有另一个国家国籍的科特迪瓦成年人即失去其科特迪瓦国籍。”
4.5 据缔约国称,即使提交人提出了他是科特迪瓦人的证据,Aka Bi Zébié先生已于1983年8月24日根据法国国籍法第135条取得了法国国籍,因此他从那天起就丧失了科特迪瓦国籍,那是在17年以前的事了。
4.6 缔约国作出结论认为,提交人不受科特迪瓦管辖,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委员会应宣布无权受理这一案件。
4.7 第二,缔约国称,提交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8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从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已将案件提交科特迪瓦法院,并已经用尽了国内的补救办法。此外,缔约国强调指出,定于2000年9月17日举行总统选举的日期不正确,此外该日期被提交人用作绕开国内补救办法的借口。缔约国指出,总统选举的日期已推迟至2000年10月22日。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自选举日推迟以来向科特迪瓦法院提起过任何诉讼。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本来可以将其案件提交根据新宪法建立的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目前暂时由最高法院的宪法分庭履行。 此外,缔约国称,提交人可以通过一项简单的请求向最高法院院长申请一项简易裁决――这项规定是根据确定最高法院组成、组织、职司和运作的1994年8月16日第94-440号法案第79条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
4.9 最后,缔约国强调指出,提交人没登记为总统候选人,这构成滥用其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权利。
5.1 提交人在2002年1月10日的来信中指出,他“不打算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答复”。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请求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二(a)款的要求,委员会已查明,对同一问题没有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在进行审查。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出任何论据,证明其已经作出任何努力来要求其作为总统选举中的选民或候选人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证明其是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人,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来文不予受理。
6.4 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没有必要审议缔约国就可否受理所提出的其他论据。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决定通过时有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审议本来文:Nisuke Ando先生、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Louis Henkin先生、Ahmed Tawfik Khalil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Rajsoomer Lallah先生、Martin Scheinin先生、Ivan Shearer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Patrick Vella先生和Maxwell Yalden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