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Alexandre Dergachev 先生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白俄罗斯
来文日期: 1999年9月28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4月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Alexandre Dergachev 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921/200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的:
1. 1999年9月28日来文的提交人是Alexandre Dergachev, 白俄罗斯国民。他声称自己因白俄罗斯违反《公约》第二、第十四和第十九条而受害。他未请律师代理。
2.1 提交人是白俄罗斯共和国一个政党“白俄罗斯人民阵线”的成员。1999年3月21日,他组织了一次示威,他本人还举了一块牌子,上面写着:“你们这些跟着现政权走的人,五年来把人民领向贫穷!不要再相信谎言了,参加到白俄罗斯人民阵线领导的斗争中来”。
2.2 1999年3月29日,提交人在斯莫尔贡区法院受审。法院认为,牌子上的话等于号召不服从现政府和/或破坏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宪政秩序,因而裁定举牌行为构成《白俄罗斯行政处分法》(第167条第2款)下的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提交人为此被判有罪,处以500万白俄罗斯卢布的罚款。法院还下令没收这块牌子。审理过程中,在示威现场值勤的一些武警军官被传唤出庭作证。
2.3 提交人在法庭上拒不认罪,辩说牌子上的话只不过是民主选举过程中的正当政见表达。1999年4月21日,格罗德诺州法院驳回提交人的上诉。提交人随后向白俄罗斯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9年6月9日,最高法院维持原先的有罪判决,但减轻了处罚,对提交人处以警告。于是,国内补救办法据称已经用尽。
3.1 提交人声称,他因表达政治见解和传播真实情况而被定罪,使他根据第19和第2条所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就传播真实情况而言,他指出,贫穷程度加深和国家官员散布不实消息这两点,已得到独立和客观的核实。提交人还指出,《白俄罗斯共和国选举法》中规定,凡在选举前的一年内被判违反行政法的人,不得被提名为议员候选人。他认为,若对他适用上述规定,他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虽然提交人没有援引《公约》第二十五条,但他的这一论点看来也引起了与该条有关的问题。
3.2 提交人认为,他根据第十四条所应享有的由独立法庭审理案件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主审法官都是由提交人所举的牌子上批评的那位总统任命的。
4. 缔约国在2000年11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表示,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法院主席已于2000年8月31日撤消了先前对提交人所作的一切裁决并已结案。因此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再继续审理来文。
5. 提交人在2001年2月的来信中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反应。提交人反对缔约国的意见,因为缔约国没有说明它是否承认违反了《公约》。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断定同一问题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并未表示在来文提交时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6.4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说法,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仅凭法官由缔约国总统任命这一点就声称主审法官并非独立法官,不构成提交人关于第十四条受到违反的指控可以受理的理由。因此,委员会裁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对这一指控不予受理。
6.5 关于《选举法》中选举前的一年内被判有罪的人不得被提名为议员候选人这一规定,委员会认为,该法引起了与《公约》第二十五条有关的问题。然而,由于提交人的有罪判决已被撤消,提交人不再被禁止成为候选人,并鉴于提交人没有声称他因该法而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委员会裁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对来文的这一部分不予受理。
6.6 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来文其余部分举出了充分的理由。委员会于是审议来文所陈述的案情。
7.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参照有关各方提出的一切资料,对来文进行了审查。
7.2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以举牌子的特定方式表达政治见解,属于受《公约》第十九条保护的表达自由的范围。缔约国并未表明,《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的任何限制在此情况下适用。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因表达意见而被定罪,构成了他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所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注意到,来文提交委员会时,提交人的有罪判决尚未被撤消。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的情况。然而,关于《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既已在来文提交后撤消了对提交人所作的裁决,就已经纠正了原先的情况,而委员会认为,这种补救办法属于《公约》第二条所指的适当措施。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我认为,对于本案件,委员会无从断定白俄罗斯最高法院职权的性质和范围,也无法确知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送请该法官审理的(意见,第4段)。
因此,该法官于2000年8月31日所作的关于结案和撤消原先对提交人的判决的裁决,不能想当然地被认为不属于国内补救办法中的裁决的一部分,而提交人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是必须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
Dergachev先生是于1999年9月28日提交来文的。
既然不知道最高法院主席所行使的职权的性质,也不知道他在缔约国国内补救办法的程序中的作用,我难以判定该法官后来所作的干预不构成《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所指的有效补救办法。
Christine Chanet (签字)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审查本来文:Abdelfattah M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Maurice Glèlè Ahanhanzo先生、Louis Henkin先生、Ahmed Tawfik Khalil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Rajsoomer Lallah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Rafael Rivas Posada先生、Nigel Rodley爵士、Martin Scheinin先生、Ivan Shearer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Patrick Vella先生和Maxwell Yalden先生。
委员会委员Christine Chanet女士签署的个人意见的全文附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