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Jayalath Jayawardena 先生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斯里兰卡
来文日期: 2000年2月2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7月2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Jayalath Jayawardena 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916/2000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1. 来文提交人是斯里兰卡公民Jayalath Jayawardena先生,住在斯里兰卡科伦坡。他称他是斯里兰卡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没有援引《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但来文提出了似乎与《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有关的问题。他没有律师代表。
2.1 提交人是位医生,斯里兰卡统一国民党党员。首次提交来文时,他是议会反对派议员,但2001年12月他的党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他遂被任命为复常、安置和难民部长。从1998年开始,斯里兰卡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夫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指控提交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有牵连,“政府控制”的电台和电视台广泛传播了这些指控。《每日新闻》报在1998年9月9日和10日以及2000年1月5日也报道了这些指控。
2.2 2000年1月3日,在国有电视台广播的一次谈话中,总统再次指控提交人参与猛虎组织活动。两天后,公开支持猛虎组织的全锡兰泰米尔大会领导人(律师)在科伦坡被身份不明的枪手暗杀。提交人担心他可能遭遇同样的下场,因为总统发出指控后,他受到身份不明者的多次“死亡威胁”,还被身份不明者跟踪。
2.3 2000年3月2日,议会秘书长请国防部向提交人提供与该国东北地区议会议员同样的安全保卫,因为提交人的工作主要在这些省份。他还说,提交人收到了一些“死亡威胁”信,所以请求给予他更多的人身保护。议会秘书长两次写信给提交人证实说,他没有收到国防部的答复。2000年3月13日,总统在《远东经济评论》杂志发表的一次访谈中再次指控统一国民党与猛虎组织同谋。
2.4 2000年3月15日或前后,为提交人增派了两名卫兵,但他们没有配备“紧急通信设备”,提交人车子也没有染色玻璃窗,而在政府任职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议会议员都享有这种待遇,而且有8名以上的警卫。
2.5 提交人在几份传真中提供了以下补充材料。2001年6月8日,一家国有报纸发表了一篇文章,说提交人作为猛虎组织的一个间谍其名字出现在一本杂志上。据称,在这之后,提交人收到了大约100个死亡威胁电话,几次被乘坐无牌照汽车的一些身份不明者跟踪。由于这些电话,提交人的家庭受到“严重精神伤害”。2001年6月13日,提交人向警察报警,要求增加保卫,但未能如愿。
2.6 2001年6月18日,提交人致函议会,披露他本人和家人性命遭遇危险的事实。他还请求议长将信件转交“特权委员会”1。议长收到申诉后,成立了专门委员会2 调查此事。然而,由于“议会的不民主延期”,这一事项没有审议。3
2.7 此外,提交人还向警方投诉,说一名政府副部长威胁要杀他。2001年4月3日,检察总长指示警察刑事厅长起诉该部长。2001年6月21日,检察总长又通知刑事厅长,他(检察总长)收到副部长律师的陈述后必须重审这一案件。提交人认为,他这样做是屈服于政治压力。2001年6月19日,提交人写信给议会议长,请他告知国防部秘书,让他按议会秘书长以前的要求,增加他的警卫。
2.8 以后几天,总统和国家媒体分别于2001年6月25日、2001年7月29日、2001年8月5日、2001年8月7日和2001年8月12日再次指控提交人参与猛虎组织的活动,据说这些指控更加危及提交人的生命。
2.9 2001年7月18日,提交人说他的选区办公室附近有不明身份的枪手跟踪他。同一天,提交人向警察报警,但警察没有采取行动。2001年8月31日,在其居所附近的十字路口发现了拉着引信的手榴弹。4 在2001年12月5日结束的议会竞选活动期间,总统发表了关于统一国民党与猛虎组织的关系的类似言论。
3.1 提交人申诉说,斯里兰卡总统在国家传媒指控他与猛虎组织有联系,使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他说,这些指控等于骚扰,是因为他曾设法提请人们注意斯里兰卡的人权情况。他还说,由于总统享有豁免权,他无法起诉总统。
3.2 提交人说,尽管他收到了死亡威胁,但缔约国没有向他提供足够的警卫,以保护他的生命。
3.3 提交人还说,缔约国没有调查他向警察提出的关于收到死亡威胁的投诉。
4.1 缔约国在2000年9月6日的信中就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了意见,在2001年7月3日的信中就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还说,如果提交人认为总统的指控侵犯了他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他可以根据斯里兰卡《宪法》和《刑法》,利用国内补救办法驳斥传媒,限制它公布或传播这类信息,或对它提出起诉。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说总统享有豁免权,但没有说他对斯里兰卡的司法制度不信任,无法诉求自己的权利,在公布或广播这类材料问题上寻求补救办法。
4.2 缔约国对提交人收到身份不明者的死亡威胁和受到身份不明者的跟踪提出质疑,因为他没有提及他向国内当局提出过这类申诉。缔约国还说,提交人没有报告这类威胁,是评估其可信度一个重要因素。
4.3 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作为议会议员和医生,过着非常公开的生活,参与政治和医学领域的电视节目。他积极参加电视和报纸的政治辩论,没有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人通常表现出的任何克制。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对总统的指控加以否认,在政府和私营电视、广播和报纸上得到了同等数量的报道。
4.4 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向国内当局告发他接获死亡威胁,也没有寻求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控告媒体,限制它们公布对其有害的材料,这表明是提交人在国际论坛参与诬陷斯里兰卡政府的政治活动,而不是维护遭受侵犯的任何人权。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没有说明《公约》规定的任何具体权利受到侵犯,证实了以上假设。
4.5 缔约国指出,全锡兰泰米尔大会领导人(律师)被暗杀与总统对提交人的指控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它说,总统在有关访谈中没有提及该党领导人,而提交人本人长期以来一直公开支持猛虎组织。缔约国还指出,有许多律师在斯里兰卡法庭为猛虎组织嫌疑人辩护,他们从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骚扰或威胁,当局也没有收到此类性质的控诉。
4.6 缔约国最后指出,斯里兰卡总统作为该国公民,有权就重要的政治性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如同任何其他人行使基本的意见和言论自由权一样。
5.1 关于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人说,他的申诉与斯里兰卡传媒无关,与斯里兰卡警方也无关,只涉及总统关于他参与猛虎组织活动的指控。他指出,总统本人应该对自己发表的指控他的言论负责。因为总统享有法律豁免权,所以不存在任何可以用尽的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援引斯里兰卡宪法的以下条款:
5.2 缔约国说,提交人没有就死亡威胁和增加警卫的必要性提出正式控诉。对此,提交人重申他在这方面所做的种种努力,说他多次向警方报警,并提交了2000年1月11日报警材料的副本。
5.3 提交人补充说,2001年7月18日议会议长请国防部秘书增加提交人的警卫,2001年7月23日反对党领袖写信给该秘书提出同一要求。5 秘书在2001年7月27日的信中告知反对党领袖,两封信都已转给总统考虑。提交人说,由于总统是警察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所以他不指望能够增加警卫。
5.4 提交人还引述了国际组织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它们提请注意总统提出的指控,并请她采取措施保护提交人的生命,包括调查对他生命的威胁。提交人说,总统对这些请求没有作出答复。
5.5 最后,提交人说,总统确实公开地称全锡兰泰米尔大会领导人是猛虎组织的支持者,但他绝不希望委员会调查他的死因。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87条,确定按照《任择议定书》是否可以受理该来文。
6.2 委员会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目的,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他在总统指控他与猛虎组织有牵连后,接获死亡威胁,权利受到侵犯,并说总统享有豁免权,他无法寻求控告总统的补救措施。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本可以对广播或发表总统指控的媒体提出法律诉讼。缔约国没有否认总统享有豁免权,不可能成为法律诉讼的对象,但也没有说明提交人是否可以获得任何有效补救,避免遭受总统指控可能对提交人人身安全造成的伤害。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这部分来文可以受理。委员会指出,此项申诉提出了可能与《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有关的问题。
6.4 关于缔约国没有调查死亡威胁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答复中说,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向有关国内当局报告这些事件。从所收到的材料看,提交人至少两次向警察报告。为此,也因为缔约国没有说明提交人还可以采取哪些其他措施来寻求国内补救办法,所以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指出,此项申诉提出了可能与《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有关的问题。委员会找不到质疑受理这一部分来文的其他理由。
6.5 关于缔约国没有增加提交人警卫、保证其安全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向他提供的警卫不够,没有达到其他议员、特别是在该国东北部工作的议员的警卫人数。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没有具体答复这一问题,但提交人肯定地说为他增派了“另外两名警卫”,只是没有进一步说明他的警卫人数与其他议员的警卫人数的差别。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受理的目的证实这项申诉。
6.6 因此,委员会决定,来文中与总统对提交人的指控和缔约国没有调查对提交人的死亡威胁有关的申诉可予受理。
7.1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提交人说,斯里兰卡总统的公开指控使他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否认这些指控确实提出过,它只是否认提交人在总统指控后接获死亡威胁。根据提交人提出的详细材料,委员会认为,应该充分重视提交人关于在有关言论发表后他收到死亡威胁和担心人身安全的申诉。出于这些理由,也因为有关言论是国家首脑在享受缔约国豁免权的情况下发表的,所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侵犯提交人依《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人身安全权负有责任。
7.3 提交人说,缔约国没有调查提交人向警方提出的关于接获死亡威胁的申诉,侵犯了他依《公约》享有的权利。对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否认提交人接获死亡威胁,并否认收到此类威胁的申诉或报告。但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论据或证据驳倒提交人关于至少两次向警方报警的详细陈述。为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调查提交人生命受到威胁的事件侵犯了他依《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人身安全权。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事,认为委员会认定的事实显示存在着斯里兰卡违反《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规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适当的补救。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我们同意委员会就缔约国没有调查提交人接获死亡威胁的问题提出的意见。
但我们不同意见委员会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人的以下申诉可予受理的决定,即称总统通过国家传媒发表对他不利的指控,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见以下第3.1段)。依我们看,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如上所述,提交人申诉涉及总统通过国家传媒发表的指控,但提交人没有说明他为什么没有采取法律手段控告传媒或走上法庭制止对他的指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个人豁免,不意味着不存在控告国家机构或国家控制机构的申诉程序。鉴此,我们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应受理来文的这一部分,亦不应审查其案情。
安藤仁介先生
(签名)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
(签名)
埃卡特·克莱因先生
(签名)
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
(签名)
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
(签名)
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签名)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来文的审查: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路易斯·亨金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埃卡特·克莱因先生、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马丁·舍伊宁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帕特里克·维拉先生和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以下委员会委员共同签署的部分不同意见案文附于本文件之后: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埃卡特·克莱因先生、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1 没有进一步说明该委员会的情况。
2 没有进一步说明该委员会的情况。
3 提交人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一事项。
4 提交人提供的关于这一事件的报刊文章说,已进行了调查,负责官员说这一事件与提交人无关。
5 提交人提请委员会注意来信中的以下一段:“Jayawardena先生几次向当地警察和警察总监提出申诉,但没有任何用处。直到最近2001年7月18日,一名不明身份者在他的住宅外面徜徉。十分遗憾地指出,尽管出现这些情况,但贵部没有就议长的请求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