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Félix Enrique Chira Vargas-Machuca先生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秘鲁
来文日期: 1997年9月15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7月2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Félix Enrique Chira Vargas-Machuca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906/200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来文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了如下:
1. 来文提交人是秘鲁公民Félix Enrique Chira Vargas-Machuca先生,他称他是秘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行为的受害者。虽然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但来文还可能在《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和第二条第三款下引起问题。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2.1 提交人是秘鲁国家警察部队的一名分局长,担任Trujillo市缉毒警队队长。1991年10月2日,因国际贩毒被捕的Aureo Pérez Arévalo先生死在San Andrés警察局。提交人说,死者当时由预防犯罪警察厅看管,不归贩毒调查局负责。
2.2 提交人说,Pérez Arévalo先生死后,他向刑事检察厅和第二调查法庭法官提交了必要的报告,他们立即接手对该案件的管辖。但是,国家警察总署法律顾问处在1991年10月15日的报告中认为,Trujillo市的调查法官没有接手对该案件的管辖,因为值班的省级检察官没有提交所要求的案件报告,而且只被告知是一项预防措施,不知道要提起司法诉讼。
2.3 1991年10月16日,一项行政决定以纪律措施解除了提交人担任了二十六年的职务。1 这项决定的依据是1991年10月8的报告和1991年10月16日的第二份违纪报告。第一份报告包含警方报告中的一些结论,而提交人说这份报告根本不存在;第二份报告指控提交人违反《纪律条例》第84.C.6条,而提交人认为该条所指的是不同的情况。
2.4 同一天,下达了逮捕提交人的命令,但没有司法命令,也不是在犯罪现场拘押。提交人被带到利马,在那里被迫出席记者招待会。提交人说,无论在普通法院还是在军事法庭,都没有控告他在任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或犯有刑事责任,也没有控告他对Pérez Arévalo先生的死负有任何其他刑事责任,既没有对他进行审讯,也没有判刑。
2.5 1991年10月25日,国家警察总署法律顾问处发表一份报告,称提交人没有以缉毒队队长的身份向上级报告对Pérez Arévalo先生非法贩毒所采取行动的情况。但是,提交人说,Trujillo市警察局秘书处在1991年10月1日的报告中立即、迅速地将某些个人因非法贩毒被拘留的消息报告了指挥机关。国家警察署长也在1991年10月4日的信中向内政部通报了逮捕Pérez Arévalo先生和其他人的情况。
2.6 提交人说,国家警察调查委员会1991年10月16日的会议纪要,是以1991年10月8日和16日的违纪报告,以及国家警察总署法律顾问处的报告为基础编写的,其中含有许多违规之处,如涂抹了时间和日期。这样做违反了调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此外,调查委员会审理之前没有通知提交人。2 他当时正遭拘留,难以准备辩护。而且,只允许他用两分钟时间陈述案件,他没有时间提出证据为自己辩护。
2.7 1995年1月30日,提交人向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提出宪法权利保护申请,请求宣布解除其职务的最高决定为不可强制执行。法院在1995年3月2日判决中宣布该项决定不可强制执行,并命令恢复提交人在国家警察部队中担任的分局长职务。内政部公诉人向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庭提出上诉反对这项判决,但法院于1995年6月20日决定维持恢复提交人职务的原判。公诉人又向最高法院宪法法庭提出上诉,宪法法庭在1995年12月6日的判决中宣布它无权审理该上诉。1995年12月27日,Trujillo第一特别民事法庭宣布上诉不予受理。
2.8 1996年1月12日,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下令执行1995年3月2日的判决,恢复提交人在警察部队中的分局长职务。公诉人在1996年2月1日的书面答复中反对恢复提交人职务,并说复职之前必须履行行政程序。
2.9 1996年2月15日,提交人请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敦促内政部执行恢复提交人职务的最高决定,并在官方公报中公布。1996年5月23日,法院发布决定,要求内政部在10天内执行并公布这项最高决定。然而,1996年5月28日,国家警察公诉人宣布该决定无效,并称有关程序还未完成,决定须经共和国总统签署。
2.10 提交人于1996年8月8日和12日分别向内政部和共和国总统寄送了经公证的信函,通知他们司法判决尚未得到执行。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1997年4月9日向秘鲁总统办公厅秘书发出照会,要求了解内政部长1996年2月15日向总统转交的最高决定草案的处理结果。1997年6月25日,法院再次请求总统签署该决定,但没有任何结果。
3.1 提交人说,前述事件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关于无罪推定和辩护权的规定,因为对他进行惩罚和罢免他的职务,都不是经主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他还提请注意行政程序中的违规情况。
3.2 提交人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因为对他的指控影响到他作为一名警官履行职务的名声、信誉和形象。他特别指出,举行记者招待会损害了他今后晋升为上校。
4.1 缔约国2000年3月22日就来文可否受理提出意见,2000年7月27日就案情提出意见。
4.2 缔约国反对受理来文,认为内政部按照宣布解除提交人职务决定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决,采取了必要步骤解决这一案件,并在1997年8月21日发布最高决定,下令恢复提交人在秘鲁国家警察部队中的分局长职务。所以,缔约国认为该案件已经解决,不存在任何受害者。
4.3 缔约国还认为,应宣布该来文不予受理,因为它是在恢复提交人职务的最高决定公布一个月后提出的,构成了滥用程序。
4.4 缔约国在关于案情的意见中,再次重申其在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提出的论点,并请求委员会宣布该来文不予受理。
5.1 提交人2000年12月2日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发表评论,2001年1月23日和8月15日就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发表评论。
5.2 提交人在回答缔约国可否受理的意见时指出,1996年2月15日,他向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提出宪法执行程序,法院判定他胜诉,继尔将判决转交宪法法院。1998年2月2日,内政部公诉人将1997年8月21日恢复提交人职务的最高决定转送宪法法院。然而,公诉人没有提及1997年8月29日作出的另一决定,决定以警察部队重组为理由强迫提交人退休。为此,提交人说,整个处理过程是一场骗局。从1991年10月16日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到2000年12月2日,3 他一直没有恢复职务。
5.3 提交人答复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时指出,关于以警察部队重组为理由强迫他退休的最高决定是阿尔韦托·藤森政府作出的。这一决定没有说明理由,不符合正当程序。提交人说,1997年8月29日的决定是非正常的,因为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让他退休是专断行为。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6.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a)项的要求,已查明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议。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同意受理来文,理由是1997年8月21日的最高决定已规定恢复提交人的职务,所以案件已经解决。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他没有被恢复职务。鉴于本案件的情况,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特别是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并转而审议案情。
7.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与提交人申诉事由有关的材料。在没有收到缔约国答复的情况下,只要提交人的申诉具有足够的证据,就应该给予充分的考虑。
7.3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指控,提交人说侵犯了他的无罪推定权和辩护权,因为解除他的职务不是经主管法院判决后作出的。委员会回顾,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判定个人权利和义务时,保证人人有资格由公正的法庭或法院进行审理,包括由民事法庭进行审理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Trujillo第三特别民事法院和Trujillo第一特别民事法庭都判定,提交人被非法解除职务,应予复职。所以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意义内的正当程序。委员会还认为,国内法院承认提交人无罪,所以没有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权利,出于同一原因,也没有违反《公约》第十七条。
7.4 虽然提交人没有明确说明,但委员会认为,来文在第二十五条(c)款下引起问题,涉及该国每个公民平等地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要求决定和判决得到执行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尽管有1997年8月21日的最高决定,但一直没有恢复他的职务。1997年8月29日又下达了另一项最高决定,以警察部队重组为理由强迫他退休。考虑到缔约国没有按照1995年3月2日的撤销裁决,依法说明以何种方式恢复提交人的职务、给予他哪一级别或何日恢复他的职务,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五条(c)款和第二条第三款。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丙)款和第二条第三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有效补救,即:(a) 切实恢复他的职责和职务,并考虑一切后果,也就是说恢复到1991年不解除职务可能担任的级别或类似级别;4 (b) 赔偿相当于所拖欠工资的数额,以及从未复职之日起本应该领取的报酬。5 最后,缔约国必须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侵权事件。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交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审查: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路易斯·亨金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埃卡特·克莱因先生、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马丁·舍伊宁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帕特里克·维拉先生和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1 根据该决定,提交人因对一桩贩毒案处理不当,致使嫌疑犯Aureo Pérez Arévalo先生死亡,严重违反纪律和警察条例。
2 提交人没有提到审议来文的日期。
3 提交人提出可否受理意见的日期。
4 见委员会关于第630/1995号来文“Abdoulaye Mazou诉喀麦隆”的意见,第9段;以及关于第641/1995号来文“Gedumbe诉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意见。
5 见关于第422/1990号、第423/1990号和第424/1990号来文“Adimado M.Aduayom、Sofianou T. Diasso和Yawo S. Dobou诉多哥”,第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