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Thomas Peter Hoelen先生(由E. T. Hummels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荷兰
来文日期:1997年5月23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1999年11月3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来文提交人Thomas Peter Hoelen先生是生于1970年10月11日的一名荷兰公民。他声称因《公约》第14和第26条受到违反而受害。E. T. Hummels先生是他的代理人。
2. 1993年5月8日,提交人参加了以暴乱收场的示威。1993年6月8日,海牙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判提交人犯了向警员丢石头的暴行罪。他被处以750荷兰盾罚金,缓刑两星期。他的上诉于 1994年10月13日、1995年2月9日和10日受到审理,并于1995年2月24日被上诉法院驳回。他的进一步(要求推翻判决的)上诉于1996年2月20日被驳回。
3.1 提交人声称,他根据《公约》第26条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受到了侵犯,因为没有任何警员在动乱之后被起诉,虽然有独立的报道说警方使用了不合理的暴力。
3.2 提交人还声称,定罪与审理上诉之间相隔的时间过长,因而违反了第14条。他认为他的案件很简单,相隔时间超过一年是不可接受的。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回顾,起诉某一人而不起诉另一人,其本身并不引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因为对每一案件必须根据其本身的案情实质作出审判 。提交人的指控和委员会收到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提交人关于他因第26条在这方面受到违反而受害的说法成立。
4.3 关于定罪与审理上诉之间相隔时间过长的问题,委员会考虑到提交人的刑罚的性质以及提交人未受拘留的事实,认为委员会收到的材料不足以说明提交人关于相隔时间达14个月这一点使得他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受到了侵犯的说法成立。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这一请求不予受理。
5.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的下列成员参加审查本来文:Abdelfattah A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Prafullachandra N. Bhagwati先生、Christime Chanet女士、Elizabeth Evatt女士、Louis Henkin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Fausto Pocar先生、Martin Scheinin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and Maxwell Yalden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