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Alain Lestourneaud先生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法国
来文日期:1997年9月16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1999年11月3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来文提交人Alain Lestourneaud先生是生于1952年9月23日的一名法国公民。他声称因法兰西共和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和第26条而受害。
2.1 1995年3月23日,身为Thonon-les-Bains律师协会会员的提交人通过法律援助办法被指定在Haute Savoie巡回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中担任一名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该案件是涉及强奸和其他性凌辱行为的刑事案件,这名未成年人则是该案件中的民事索赔人。
2.2 案件审理了两年多,结果被告被判有罪,处以七年徒刑。案件结束后,提交人和被告律师申请领取法律援助费。这一费用是按照1991年12月19日法律援助法令第90条的一个附表计算的。
2.3 该附表订明了法律援助办法的律师辩护费用。按照该附表,原告律师在审讯阶段进行辩护可得到8个工分,在巡回法院审理阶段进行辩护可得到24个工分。然而,被告律师在前一种情况下可得到50个工分,在后一种情况下可得到40个工分。每个工分目前相当于136法郎。
2.4 因此,提交人作为索赔人的律师,在诉讼程序结束后领取了相当于32个工分的辩护费,而被告律师则领取了相当于90个工分的辩护费。
3.1 提交人声称,就其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地位而言,这一差别构成了歧视。提交人认为,两方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花的时间一样多,因此,所得的报酬不同违反了《公约》第26条。
3.2 此外,法律援助法令排除了一切得到有效补救的可能性,实际上无法将指称的侵权行为提交某一司法机构处理并作出补救。提交人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3款。基于同一理由,提交人无法用尽国内补救方法。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立论根据是,民事索赔人律师和被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报酬有差别。委员会回顾,如果报酬是按客观和合理的标准计算的,则报酬上的差别不构成歧视。就本案件而言,委员会认为,在刑事案件中为民事索赔人辩护,与为被告辩护不能等同。就决定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的论点及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提交人受到歧视的说法成立。
4.3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3款提出的请求,委员会回顾,为《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只有在涉及《公约》第三部分任何条款的情况下才可援引第2条。由于提交人根据第26条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提交人根据第2条提出的请求也同样不予受理。
5.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的下列成员参加审查本来文:Abdelfattah A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Prafullachandra N. Bhagwati先生、Elizabeth Evatt女士、Louis Henkin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Fausto Pocar先生、Martin Scheinin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Roman Wieruszewski先生、Maxwell Yalden先生和Abdallah Zakhia先生。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5条,Christine Chanet女士未参加审查本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