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Aurelio Fernández Álvarez(不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1997年11月2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3月31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1. 1997年11月2日来文的提交人Aurelio Fernández Álvarez是西班牙国民,他声称自己是被西班牙施以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尽管提交人并未声称这些行为具体违反了《公约》的任何条款,但其申诉中提出的问题似乎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有关。提交人不由律师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2.1 当提交人于1997年11月提交来文时,他正在西班牙Huelva的监狱服刑。 在他致委员会的多封来信中,他申诉自己是按适用于关押极端重犯的制度关押的,因此他的多项权利受到侵犯。尤其是,他申诉他在被囚的多个西班牙监狱中被监狱看管人员殴打和虐待。
2.2 提交人声称,1997年他被关在Cádiz的Puerto第一监狱的多个场合中,他以及隔离区的其他囚犯被铐在床上不能下地走动。他接着说,监狱看管人员污辱、殴打他们,甚至还往他们嘴里喷气体,把他们的手铐在监狱的铁栏杆上,强迫他们赤身裸体。他进一步指出,给他们的食物已经腐烂;他们被禁止相互之间通过窗户交流,也不准使用体育器材;他们得不到任何医疗保健,并且受到死亡威胁。
2.3 在1999年10月25日的一封信中,提交人告诉委员会说,1999年9月11、12和17日,他在押的马德里第二监狱的看管人员在他们的办公室把他的手铐起来,强迫他脱光衣服并强迫他不断下蹲半小时。他还说,每当他停下来休息的时候,看管人员便殴打和踢他,而且还不时地把他的头浸到一桶水里。他还说,他被单独囚禁长达5天时间无人管。在2002年6月9日的一封信中,提交人申诉,他又遭到类似1999年发生过的毒打。
2.4 在用尽补救办法方面,提交人附上了多份不同文件,根据这些文件:
(a) 1995年8月17日,监狱监督法庭从受严密监视犯(FIES制度 )的名单中划掉提交人的名字。1996年1月8日,马德里省高级法院维持监狱监督法庭的裁决,但尽管如此,提交人仍被按特别制度关押。
(b) 1996年10月2日,提交人被关在Valladolid的Villanubla监狱时,他向Valladolid监狱监督法庭提出申诉,要求不再适用特别制度。提交人声称,1996年1月8日,马德里省高级法院 裁决从FIES名册中划掉他的名字,但尽管如此,他继续被关在“特别区”,并被关了7年之久,在那里,除其它外,他尤其遭到毒打,手被铐起来,接受光身搜查,并不断遭到死亡恐吓。法院驳回他的申诉,理由是,对提交人实行的限制是符合根据监狱法而可适用于他的监狱制度的;监狱法规定,凡被定性为极端危险的犯人,必须被关在封闭的设施或特别区中。1996年11月25日,法院驳回提交人提出的复审申请。1997年6月30日,Valladolid省高级法庭驳回提交人的上诉。
随后,提交人向宪法法庭提交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提出了各种申辩,尤其声称省高级法院没有说明其裁决理由。提交人提出该申请时,已不在Valladolid, 而是在Cádiz的Puerto第一监狱。提交人在申请中指出,他继续遭到有辱人格的待遇和例行公事般的光身搜查;并说不准他读报纸;也不准他使用体育设施;每次遇到搜查牢房时,他的东西被到处乱扔。1998年11月30日,宪法法院驳回该申请,认为对提交人实行的限制是符合因他被定性为极端危险囚犯而可适用于他的监狱制度的,并认为不论他对这一定性和这种制度同意与否,司法机构的答复不能被视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关于这一裁决,提交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论点是,法院的裁决只涉及定性问题,并没有处理他提出的关于他遭到虐待、酷刑、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申诉。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c) 1997年3月13日,提交人提出申诉,状告Puerto第一监狱当局的虐待行为。
(d) 1997年10月1日,提交人就1997年9月30日发生的事件向Huelva审查警察法庭提出申诉,他声称在该事件中他被监狱看守人员殴打、带上手铐。
(e) 1998年1月26日,提交人向Palencia警察法院提出申诉,状告Moraleja监狱的监狱长,声称他被单独囚禁,遭受虐待和酷刑,他的邮件被没收,而且不准他参加预定的活动和体育锻炼。提交人再一次提到没有执行1996年1月8日的裁决。法院于1998年3月5日责令结束调查,因为无法证实有任何犯罪行为。
(f) 1998年5月4日,提交人向Oviedo监狱监察法庭提出申诉,声称他受到虐待。1998年6月15日,该法庭部分维持了提交人的申诉,裁决 监狱当局未能完全证明1998年5月2日对提交人进行光身搜查有正当理由。提交人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裁决进行复审,但该申请于1998年7月7日被法庭驳回。提交人向Oviedo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998年10月3日被驳回。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也于1999年10月25日被驳回,理由是这一问题已由一审法庭解决。
(g) 1999年4月12日,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提出的另一项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该申请是提交人不服Huelva省高级法院1998年6月10日对提交人就监狱当局不向他提供日报的问题所提申诉作出的裁决而提出的。
(h) 1999年6月8日,最高法院部分接受了提交人因不服司法总理事会惩戒委员会1995年1月27日的一项裁决而提出的上诉,该委员会裁决不理睬提交人1995年1月因Valencia监狱监督法官未能及时解决提交人就其监狱处境所提要求而提交的申诉。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得知,提交人是为了获准单独散步而向法官提出申诉的。提交人认为,尽管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理事会在这方面仍未采取任何行动。
2.5 提交人还提交了欧洲人权委员会1996年11月25日所做的裁决,该裁决涉及他对1993年8月、1994年10月、1994年12月、1995年5月和1995年10月各不同时期所受的虐待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裁定该申诉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故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3.1 提交人声称的基本事实是,他在根据特别制度而被关押在西班牙的各所监狱中遭受了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和酷刑。他还称当局没有为他重新融入社会或改过自新采取任何措施,并说其中的证据之一便是不准囚犯看报纸。
3.2 提交人称,尽管马德里省高级法院1996年1月8日裁决从FIES名册中划掉他的名字,但监狱当局继续将他置于一种使其各项权利受到限制的制度中。
4.1 缔约国在1999年4月21日和1999年8月23日的普通照会中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已将同一事项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处理。委员会在其1996年11月25日的裁决中裁定,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还认为,应根据第五条第2款(丑)项,裁定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并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还说,提交人同时向许多国内和国际机构提交申诉,并说,当他向主管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时,这些机关均作出了合理的裁决。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对于那些对他有利的裁定一概没有告知委员会。
4.2 缔约国称,对于提交人所举报的一些事件,随后均通过有利于他的司法裁决做出了处理。它还说,被予驳回的申诉都是在经过详细、理性的考虑之后驳回的,并说,提交人并没有利用合适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坚称,从FIES名册中划掉提交人的名字,先是由马德里监狱监督法庭在1995年8月17日命令的,继而得到马德里省高等法院1996年1月8日命令的确认;并称,这一裁定得到了执行。
4.3 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申诉在Villanubla监狱被迫接受光身搜查,而Valladolid监狱监督法庭维持他的申诉,认为只有在有理由相信犯人携带被禁物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全身搜查。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及其他犯人于1997年3月13日关于据称在Puerto第一监狱发生的虐待事件而提交的申诉,于1997年5月20日被EI Puerto监狱监督法庭驳回。它还说,关于1997年5月据称在同一监狱发生的虐待事件的申诉,也被EI Puerto监狱监督法庭驳回。没有迹象表明,提交人就这些裁决提出过上诉。
4.4 缔约国在1999年10月26日的来文中补充说,提交人不断地对监狱当局的虐待行为提出申诉,属于某种不按确定程序从事的民众之诉。
5.1 在其1999年10月25日及随后的其他信件中,提交人坚持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并将许多文件的复印件送发给这方面的行政和司法当局。
5.2 提交人还提交了两份报刊文章的复印件。日期为1999年11月22日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所称的对提交人的虐待事件以及提出的申诉;另外一篇文章提到了对西班牙监狱虐待现象的一些申诉。
6.1 2002年3月4日,提交人向委员会寄送了各不同法庭1998年9月至2001年2月期间所提出的13份法医报告 的复印件。他还向委员会寄送了Valencia监狱1994年12月所提出的一份受伤医疗报告。所有这些报告均对各种暗伤、擦伤和瘀青做了说明。
6.2 2002年10月2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说,根据《监狱法规》第93条第1款,提交人被定性为极端危险监犯,受一级处罚;并说他应按适用于这一定性的制度受罚,这是一种独立于已不再适用于提交人的FIES制度之外的制度。缔约国还报告说,马德里第五监狱监督法庭在其1999年3月30日的裁决中,驳回了提交人对他的定性问题所提出的两项申诉,认为鉴于他在监狱的恶劣表现,这一定性是适当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已就这些司法裁决用尽国内的补救办法。缔约国强调,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反《公约》的情况。
6.3 缔约国在2002年11月6日的普通照会中指出,提交人被定性为一级囚犯而于1998年9月14日被关进马德里第二监狱。1999年2月17日,监狱决定取消对他实行的现有惩戒措施和惩戒卷宗,并对他适用一般制度。然而,提交人不与监狱当局合作。在实行新制度4天之后,他攻击一名监狱看守人员,打断了他的手;经监狱监督法庭批准,他又被放回到一级监狱制度,并被关在隔离区中。 由于这一事件,他随后被判定犯有攻击和殴打罪以及攻击当局人员罪。缔约国还说,提交人的表现极坏,每天都有滋事、污辱、恐吓和攻击的行为;2000年他被记过19次,2001年58次,2002年截至发出照会之时16次。自1999年4月至2002年1月,提交人以各式各样的理由向监狱检察法庭提交了29项状告监狱当局的申诉。所有这些申诉均被驳回。2002年4月至6月,提交人提出的另外6份申诉又被监狱监督法庭或马德里省高级法院驳回。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缔约国认为,因为同一事项已被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处理,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必须裁决该来文不可受理。在此方面,委员会指出,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裁决涉及据称在1993年8月和1995年10月之间发生的假定违反行为,而在此方面,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受伤医疗报告的日期为1994年12月22日。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来文的这一部分必须被视为不可受理。
7.3 提交委员会审议的申诉还涉及据称在上述日期之后所发生的违反行为。委员会认为,就提交人申诉的于1995年10月6日之后发生的事件而言,来文中提出的问题与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处理的问题不同,所以应对这些问题加以审查,已确定其是否可予受理。
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了解到监狱当局曾多次修改适用于提交人的监狱制度;尽管监狱当局试图把他安排在一个更加灵活的制度中,但提交人的攻击性行为及其与其他囚犯和监狱看管人员频频发生的打架、斗殴,使他们不得不将他重新安排在专用于危险监犯的制度中。由于这些事件,提交人曾多次受到处罚。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提交人提供的医疗证明说明存在伤害情况。这些证明涉及的日期是1998年9月至2001年2月,即提交人被关押在马德里第二监狱期间,与据称在提交首次来文之后发生的事件有关。提交人称他就这些事件向司法当局提出过申诉,但在卷宗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对较低一级的法院做出的裁决提出过上诉。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对司法部门就他于1997年3月13日、1997年10月1日和1998年1月26日提起的申诉做出的裁决提出过上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的这一部分必须被视为不可受理。
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1996年10月2日对Valladolid的Villanubla监狱当局关于他的监狱制度提出过申诉,其中他提到他在这一制度下所遭受的虐待。当他的申诉被较低一级的法院和在上诉阶段被驳回时,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委员会认为,在这些方面,提交人的确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方法。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其申诉提供足够的理由,以确定对他的处置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这使得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8.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裁决: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裁决通知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