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Vladimir S. Zhurin 先生 (未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Vladimir V. Zhurin先生 (提交人儿子)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1998年12月15日(首次提交)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成立,
于2004年11月2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1.1 来文提交人是Vladimir S. Zhurin, 俄罗斯公民,以其儿子Vladimir V. Zhurin的名义提出申诉。Vladimir V. Zhurin也是俄罗斯公民,1966年出生,在提交来文时被巴什基尔苏维埃自治共和国(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1990年作出的判决处以死刑。他声称他的儿子是俄罗斯联邦 违反《公约》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1、第2和第3款(乙)、(丁)、(戊)和(庚)项行为的受害者。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佛朗哥·德帕斯卡先生、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马丁·舍伊宁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1.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99年2月10日要求缔约国不要执行Zhurin 先生的死刑,因为这一案件正由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从提交人随后于1999年3月10日提交的来文获悉,Zhurin 先生的死刑已根据1993年9月23日总统令减为终身监禁。
2 提交人指出,1990年1月12日,他的儿子因使用暴力蓄意谋杀被判死刑,蓄意谋杀是为了掩盖另外一项罪行,以及使用暴力抢劫。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90年5月11日维持原判。他同其他四人(包括他的兄弟 E.Zhurin 在内)被判决有罪,罪行不同,包括1984至1988年期间在俄罗斯和当时的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犯下谋杀罪行。
3.1 提交人主张,调查人员用手铐把他儿子铐在椅子上拷打,逼他认罪。他于1988年5月3日被逮捕,其后三个月,无法会见家人。一直等到1988年7月,经过家人与当局多次交涉以后,才把他儿子‘显示’给家人看。提交人说,儿子的脸部浮肿,有淤伤,闷闷不乐。由于Zhurin 先生所受到的待遇,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2 据指出,缔约国在调查期间违反了《公约》第十条,因为Zhurin先生遭到拷打,得不到食物,因而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把他同“刑事惯犯”关押在一起,后者对他施以暴力威胁;调查人员威胁他说,要把他吊死在牢房,然后将他的死亡装扮成自杀的样子。
3.3 提交人指出,检查当局并没有证实他儿子有罪,法庭侵犯了根据第十四条第1和第2款应有的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所作判决缺乏任何法律根据。他认为,他儿子被定罪是根据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人所作的证言做出的:与他儿子一起涉案的两名共同被告是Kitsaev先生 (据称判决中对他量刑较轻) 和Kayumov先生 (据称在调查期间被迫作证,后来在法庭撤回他的证言)。
3.4 据称,Zhurin先生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乙)项应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因为只在调查方准备好起诉书,也就是说,等到“捏造了”本案以后,才容许他的律师同他见面。提交人声称,他于1988年5月24日请求Chelyabinsk的检察官允许他为儿子聘请一位私人律师,但没有获准这样做。据称,随后会见他的律师是当着一位调查人员的面进行的,律师同提交人的儿子没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被控告的罪名。据称,Zhurin先生自己准备了翻案上诉,因为律师身体不舒服;他既没有时间、也不可能另外聘请律师。
3.5 据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丁)项,因为Zhurin先生从开始被拘留就没有律师代理,提交人就这一点提出的要求也遭受拒绝。提交人声称,辩护律师和提交人的儿子提出的要求没有一项得到法院的考虑或同意。他认为,他的儿子应该由陪审团、而不是由一位法官审讯。
3.6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违反了他儿子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应有的权利,因为法院拒绝了对不同的证人进行交叉质证和由更多专家出庭作证的要求。
3.7 提交人认为,在他儿子的案件中,缔约国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因为调查人员强迫他儿子就每一项指控认罪。
3.8 最后,提交人声称,在他儿子的案件中,缔约国违反了第六条,因为法院在使用错误程序进行审判以后以他不曾触犯的谋杀罪名非法判处他死刑。
4.1 缔约国于2000年1月26日指出,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90年5月11日宣布维持Zhurin先生的死刑判决。1993年9月23日,他得到总统的大赦,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4.2 缔约国辩称,最高法院对Zhurin先生就其刑事案件提出的上诉进行了审查,检察署也根据监督程序审查了两次,认为法院对本案的裁决是合法和有理有据的。
4.3 缔约国指出,本案的案情得到充分、彻底和客观的审查。没有任何违反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因此不能推翻定罪。Zhurin先生的心理状态问题也经过彻底调查,包括在进行了彻底的住院病人心理测验以后认定他心理正常。缔约国认为,证据得到了适当的鉴定,对Zhurin先生的刑罚是根据他犯罪时的现行法律判处的。
5. 2000年7月21日,提交人只是重申他最初的申诉,认为缔约国提交的说明不正确。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要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注意到,同一事项未由任何其它国际程序审查,而且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和(丑)项的规定。
6.3 关于时间上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上文第3.1至3.8段所声称的内容。委员会指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对俄罗斯联邦生效的日期分别为1976年3月23日和1992年1月1日。在本案中,巴什基尔共和国最高法院于1990年1月12日的判决认定提交人犯有谋杀罪和其他罪行,予以判处死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于1990年5月11日,即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正式生效以前,作出对提交人所涉案件的最后司法判决。
6.4 委员会回顾其先例,缔约国对《公约》承担的义务自《公约》对该缔约国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委员会也一贯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程序》,它不能审议在《任择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正式生效以前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除非申诉的违反行为持续到《任择议定书》正式生效以后 。持续违反行为应该解释为,在《任择议定书》正式生效以后,以行为或明确的暗示,确认缔约国以前的违反行为。
6.5 在本案中,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第十和第十四条提出的要求(上面第3.1至3.8段),都涉及缔约国正式承认委员会具有《任择议定书》赋予的职权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委员会回顾其先例认为,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徒刑本身对违反《公约》而言不具有“持续的影响”,因此不足以基于属时理由而使原先的情况属于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指称的行为本身构成违反《公约》的行为,但是对这种行为在《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正式生效以后是否可能具有任何持续性的影响,缺乏任何有关资料,所以,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基于属时理由,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6.6 在这种情况下,并鉴于提交人的死刑已于1993年减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提交人根据第六条提出的其余申诉。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来文不予受理;
(b) 应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