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Mathieu Vakoumé先生和其他28人(由努美阿律师Gustave Téhio先生和设在蒙彼利埃的Roux、Lang, 、Cheymol和Canizares律师事务所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法国
来文日期: 1998年3月11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0年10月31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1.1 本来文的提交人是Vakoumé和其他28人,他们声称是新喀里多尼亚派恩斯岛土地拥有者或享有惯有权利。他们坚称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情况的受害者,理由是他们不受打扰的自由和家庭生活以及他们在拜神中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受到了干扰。提交人由联合律师代理,即努美阿律师Téhio先生和设在蒙彼利埃的Roux、Cheymol和Canizares律师事务所。
2.1 提交人是新喀里多尼亚南部派恩斯岛的Baie d’Oro Touété部落成员,该地属于1887年建立的保留地,该地人们行使惯有权利。Baie d’Oro Touété划分为由氏族拥有的财产。依照传统,每一氏族的代表在决定如何使用土地时,必须征求各氏族成员的意见并得到他们的同意。
2.2 提交人说,对Magénine S.A.公司已经建筑的旅馆楼群所在的几块土地拥有惯有权利。该旅馆楼群已经落成,并自1998年11月起一直在经营。
2.3 除提交人外,Touété部落的代表参加了由Magénine S.A.建造旅馆楼群的项目,该公司于1994年专为此目的成立。Touété部落和南新喀里多尼亚省达成的协议是,后者预先提供所需资金,以便向该部落提供在拥有即将建成的旅馆楼群的公司中占有相当于66%财产的资本,其他资本属于努美阿旅馆公司。该部落的代表还向该公司提供面积为5公顷和37公亩建筑所需土地的用益权,为期25年。没有参加该协议的这些提交人声称对所涉的几块土地具有权利。
2.4 1996年8月30日,Magénine S.A.收到南省议会发给它的建筑许可之后,立即动工。自1996年12月起,当地居民向努美阿行政法庭提出几次请愿,设法使建筑许可撤销。在日期为1997年4月1日的一项裁决中,该法庭撤销了建筑许可,理由是根据省议会1989年11月8日第24号审议情况的第8条,任何土地开发或建筑项目,无论是否为了建筑住宅,必须按省议会规定的条件申请批准,而不是办理建筑许可。该法庭还命令该公司向请愿者支付100,000太平洋法国领地法郎。
2.5 1997年4月16日,Magénine S.A.向努美阿上诉法院提出对这一裁决的上诉。1997年4月24日,提交人向临时补救法官提出关于违约罚金的请求。5月21日,法官驳回这一请求。1997年6月4日,提交人对临时补救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
2.6 努美阿上诉法院通过1997年10月16日的裁决宣布临时补救法官1997年5月21日的裁决无效,并指示执行努美阿行政法庭1997年4月1日的裁决,并附有违约罚金。1997年10月17日,南省议会发出准许Magėnine S.A.建造楼群的批准书。1997年12月22日,Vakoumé先生和其他一些人请求努美阿行政法庭命令停止执行和取消1997年10月17日的裁决。1998年2月16日,努美阿行政法庭撤销批准建筑的裁决,理由是在发出建筑批准书之前,没有征求几个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1998年4月3日,南省向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提出对努美阿行政法庭1998年2月16日裁决的上诉。
2.7 1998年2月26日,南省向Magénine S.A.发出新的建筑批准书。1998年3月23日,提交人请求努美阿行政法庭取消和停止执行1998年2月26日的新批准书。提交人尤其声称建造旅馆将有损于他们不受干扰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和保护家庭生活的权利(《公约》第二十三条)。1998年6月4日,努美阿行政法庭驳回提交人1998年3月23日的上诉,并批准建筑工作继续进行。法庭判定上述建筑工作没有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给提交人的权利,原因在于没有证明旅馆是建造在祖坟所在地,以及部落代表已同意进行此项建筑。1998年8月4日,提交人请求巴黎行政上诉法院宣布1998年6月4日的判决无效。
3.1 提交人声称他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受到违反的受害者。
3.2 他们首先援引人权事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以期能够利用临时保护措施来避免给他们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害,1 并声称建造旅馆楼群的地点对其历史、文化和生活具有特别的意义。
3.3 提交人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权利受到侵犯的两个方面加以区别。
3.4 首先,他们认为自己是《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被人违反的受害者。为此,他们宣称Baie d’Oro是其自然、历史和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在该地点可以发现祖宗墓地,该地还是部分构成派恩斯岛遗产和集体往事的传说的来源。
3.5 提交人提请注意人权事务委员会1997年7月29日对第549/1993号案件,即Hopu和Bessert诉法国案2 ,该案件涉及在祖宗墓地地点修建旅馆楼群,委员会认为该旅馆楼群妨碍提交人不受干扰的自由和家庭生活,构成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情况。提交人还回顾这一案件也关系到同一集团建造旅馆楼群的问题。
3.6 关于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提交人认为在祖宗墓地建楼,侵犯了他们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在此方面,据称提交人与美拉尼西亚人一样,生活在建立于同其父母、家属和过世的亲人联系网基础上的自然环境。敬重逝者是他们生活方式、信仰和文化所固有的宗教和传统的体现。
3.7 鉴此,提交人认为破坏圣地,就是侵犯了他们在拜神和遵守礼仪中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权利。
4.1 缔约国提出它对1998年12月4日第822/1998号来文的意见。它认为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缔约国提请注意提交人在1998年3月11日向委员会介绍来文之后提出的诉讼。1998年3月23日,提交人对南省1998年2月26日的批准书提出上诉。此外,1998年8月4日,提交人向巴黎行政上诉法院提出对努美阿行政法庭1998年6月4日裁决的上诉,而且这一上诉仍在等待判决。
4.2 缔约国还坚称,不能认为无理延长了诉讼程序。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该案件得到努美阿一审法院临时补救裁决、努美阿上诉法院的裁决和努美阿行政法庭的三次判决。
4.3 最后,该缔约国质疑受理来文的可能性,理由是提交人从未向法国法院提出指控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诉讼;缔约国认为这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
5.1 针对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人的律师提交日期为1999年4月8日的备忘录,并指出旅馆楼群已建完、举行了落成仪式以及因此充分证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实践证明为解决此问题而援用的所有补救办法均无效果和无益,毫无疑问违反了上述条款。
5.2 在答复缔约国关于所有现行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的争辩时,提交人坚持认为这些补救办法对于解决问题无效果和无益。刚一做出停工的裁决,该公司就立即从省议会获得新许可和继续建楼。因此,提交人无法使非法建筑停工。
5.3 在提交人看来,命令停工和附加违约罚金的司法裁决从未得到遵守,经省议会议长批准,公司继续进行其非法建筑,这些情况构成严重侵犯每个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这些非法行为的屡次出现以及国家当局姑息这些行为,构成使法律补救无效果和无益的做法。
5.4 关于政府的说法,即提交人没有指控其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提交人对缔约国的不诚实不能不深感遗憾。律师曾屡次提出违反《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情况。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从提交的证明文件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提交人没有在司法或行政法院提出上述建筑侵犯了其不受干扰的自由、良知和宗教自由以及家庭生活的提法不能维持。实际上,已经证明提交人的律师提出过此类诉讼,在1998年2月26日对建筑批准书的上诉尤其如此,努美阿法庭1998年6月4日的裁决也考虑到了这些申诉。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受理该来文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提交人没有等待其上诉结果,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6.4 关于提交人的陈述,即因为旅馆楼群已建完以及当局没有执行有利于提交人的法院裁决,所以国内补救办法无效果,委员会指出,在努美阿上诉法院1997年10月16日作出命令建筑停工和由于缺少有效的行政批准而支付违约罚金的裁决后,当局事后又发出此类批准书,从而使建筑的继续进行属于合法。因此,似乎是法院有利于提交人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建筑管制要求,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当局没有遵守法院裁决。
6.5 关于缔约国在国内补救办法因提交人没有等待其上诉结果而尚未用尽问题上的说法以及提交人关于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巴黎行政上诉法院和国务委员会将不起作用的抗辩,委员会无法接受律师有关建筑已经完工和法院不再能保证适当补救的争辩。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来文不予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决定通过时有法文、英文和西班牙文,其中法文文本为原本。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1 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特别报告员行事,没有同意这一请求。
2 第CCPR/C/60/D/549/1993/Rev.1号文件,委员会1997年7月29日通过的意见。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审议本来文:Abdelfattah Amor先生、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Elizabeth Evatt女士、Pilar Gaitán de Pombo女士、Louis Henkin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Martin Scheinin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Roman Wieruszewski先生、Maxwell Yalden先生和Abdallah Zakhia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