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Raymond Persaud和Rampersaud (没有请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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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1998年2月26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死刑现象――强制判处死刑 |
程序性问题: |
缔约国不予合作 |
实质性问题: |
任意剥夺生命 |
《公约》条款: |
第六和第七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和第四条第2款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3月2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Raymond Persaud和Rampersaud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812/1998号来文进行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1.1 提交人Raymond Persaud和Rampersaud, 圭亚那国民。Raymond Persaud目前在乔治敦监狱关押,等待处决。Rampersaud于1998年8月21日死亡(死于自然原因),委员会没有收到他任何后嗣关于保留其来文的通知。尽管提交人没有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何具体条款,但来文似乎提出了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有关的问题。提交人没有请律师代理。
1.2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2条(原第86条),通过其新来文特别报告员于1998年4月9日请缔约国不要对提交人执行死刑,以便委员会得以审查该项来文。
2.1 1986年1月21日,提交人因谋杀Bibi Zorina Alli被逮捕,在Corentyne玫瑰厅好莱坞旅馆后面一个浅显坟墓中发现死者埋在里面。提交人被判犯有谋杀罪,于1990年12月11日判处死刑。提交人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1994年5月25日确认了对他们的死刑判决。他们申请将判决减为终身监禁,但申请于1997年7月31日被驳回。他们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但于1998年2月25日被驳回。
2.2 由于总统办公室没有接到通知,不知道委员会已准予采取临时措施,1998年7月16日或17日误发并向提交人宣读处决令,但后来被撤回,提交人之后收到对这一错误的致歉信。
3. 提交人宣称,由于他们在死牢等待受刑旷日持久,将其死刑应减为终身监禁。提交人Raymond Persaud仍然活着,其兄妹于2004年1月14日代表他致函表示,让他在死牢等待受刑是不人道的,拖延等于侵犯他的基本权利。因此,来文提出了与《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有关的问题。
4. 缔约国在1998年6月30日的信中承认,由于提交人已经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来文可予受理。
5. 委员会先后于2000年12月14日、2001年7月24日、2003年10月21日和2004年7月7日要求缔约国提交有关来文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指出,尚未收到这一资料;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提交人指控的内容提供任何资料。委员会回顾,《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意味着缔约国应该审查针对他们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向委员会提供所掌握的一切资料。由于缔约国未作答复,对提交人的陈述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只要这些陈述有适当证据。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为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目的,已经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提交人已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在本案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其1998年6月30日的陈述中没有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直接开始审查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一切现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关于《公约》第六条的问题,依据对圭亚那适用法律的审查,委员会认为,陪审团一旦适用《刑(罪行)法》第101条的规定作出提交人犯有谋杀罪行的裁决,审判法庭便会自动通过死刑判决。该条法律规定:“凡谋杀人命者均犯有重罪,并应作为重罪犯被判处死刑”,而不会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或具体罪行情况。委员会提到其判例指出,在未能考虑到被告的个人情况或某一犯罪行为情况而实施死刑的情况中,自动和强制判处死刑构成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有违《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 委员会认为,自动对提交人实施死刑侵犯了他们第六条第1款的权利。
7.3 至于根据《公约》第七条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准备考虑提交人在死牢长期监禁违反第七条的问题。然而,委员会还裁定有违反第六条第1款的情况,因此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必要审查和重新考虑其判例,即在死牢长期监禁本身以及没有其他强制性的条件不构成违反第七条的情况。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的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为仍然活着的提交人给予有效的补救,包括对其死刑减刑。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我不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即在本案中委员会没有必要重新考虑其判例。迄今为止,该判例坚持――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在死牢等待受刑期间监禁旷日持久本身并不违反《公约》第七条。
尽管委员会得出存在违反第六条的情况的正确结论,但我认为,在一个强制实施死刑判决的案件中,我们有义务不忽略提交人关于其等待处死期限旷日持久侵犯其基本权利的具体诉求;因此,我们有责任对诉求作出裁决。
因此,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即来文提交人在死牢等待受刑15年,我认为仅只这一事实就构成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因此,委员会所掌握的事实显示存在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情况。
按照《公约》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对其死刑减刑以及给予他自由的可能性。
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严先生 [签名]
爱德温·约翰逊先生 [签名]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77年5月15日和1993年8月10日对缔约国生效。1999年1月5日,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该国决定退出《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4月5日生效,即来文首次提交之后。在同一日,缔约国重新加入《任择议定书》,但作出下列保留:“[……]圭亚那重新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对其中的第六条作出保留,即人权事务委员会无资格受理和审议因谋杀罪和叛国罪而被判处死刑的任何个人的起诉、拘留、审判、判决、刑期或执行死刑,和任何与上述有关的事务的情况。
圭亚那政府接受缔约国一般不能使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作出保留的手段这一原则,因此强调指出,其对《任择议定书》的保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损于其对《公约》的义务和承诺,其中包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即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圭亚那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涉已作保留的规定者例外),同时也承诺向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所建立的监督机制提交报告”。
见第806/1998号来文,Thompson诉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2000年10月18日通过的意见,第8.2段;第845/1998号来文,Kennedy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2年3月26日通过的意见,第7.3段;第1077/2002号来文,Carpo等人诉菲律宾,2003年3月28日通过的意见,第8.3段;第1167/2003号来文,Ramil Rayos诉菲律宾,2004年7月27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第862/1999号来文,Hussain等人诉圭亚那,2005年10月25日通过的意见,第6.2段;和第913/2000号来文,Chan诉圭亚那,2005年10月31日通过的意见,第6.5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