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Ota Koutny先生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他的兄弟Antonin
所涉缔约国: 捷克共和国
来文日期: 1997年1月27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0年3月20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来文提交人是目前居住在奥地利维也纳的捷克共和国公民Ota Koutny。他以他自己和他兄弟Antonin Koutny的名义提交本来文。他们声称是捷克共和国违反《公约》第26条行为的受害人。
2.1 提交人的姨母和姨父都是捷克共和国公民,他们于1935年在布拉格购买了一处房子,是房子的共同主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第108/1945号Benes法令,姨母的财产被没收,并被剥夺了捷克共和国公民权,据称是因为她参与了反对捷克共和国的敌对活动。1947年3月5日,特别人民法院撤消了对她的指控,她又恢复了捷克共和国公民权。但地区国民委员会于1951年1月11日作出决定,根据第108/1945号Benes法令批准了对她的财产的没收。姨母于1975年
逝世,提交人的母亲是唯一继承人。提交人的母亲于1991年9月2日在布拉格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归还财产。母亲于1992年4月15日逝世,提交人及其兄弟作为她的继承人继续提起诉讼。1995年9月12日,法院驳回了诉求,其根据是没收行为是在1948年2月25日之前发生的,这一日期是第87/1991号《归还财产法》所规定的截止日期。看来,法院认为1951年1月11日的判决不是新的决定,而是对1945年按照Benes法令作出的判决的确认。1996年2月16日,提交人对此项裁决提出的上诉被驳回,1996年9月24日,宪法法院驳回了提交人再次提出的复审请求。
2.2. 从来文看来,提交人关于归还财产的要求还涉及到原来由他的姨父所拥有的那部分财产。据说这部分财产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没收的,但没有提出确切日期。提交人的姨父死于1961年,其姨母是唯一继承人。
申 诉
3. 提交人申诉说,法院没有考虑到1951年1月11日的判决,由于这项判决,没收行为便属于《归还财产法》的范围之内。根据提交人的意见,地区国民委员会1951年的决定是明显的政治迫害行为,因为他的姨母已经被撤消了关于敌对活动的任何指控。提交人认为,他自己是歧视的受害人,因为他没有得到应当归还的财产,尽管《归还财产法》的一切要求都已经符合。在这方面,他认为,这种歧视可能与他的政治观点有关,因为他于1970年因政治原因离开了捷克斯洛伐克。
4.1. 缔约国认为,应该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它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说,宪法法院驳回提交人的申请,因为他没有提供法院所要求的进一步的资料。据缔约国说,宪法法院按照《宪法法院法》第72条,要求提交人说明他想援引国际人权文书所列的并且在宪法第10条中有规定的哪项权利。由于提交人和他的律师都没有提供这种资料,法院决定不再受理此案,并驳回申诉。缔约国指出,法院从来没有根据案情驳回案件,它建议提交人再次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
4.2. 缔约国还说,财产权不受《国际公约》的保护,因而来文就事而言,是不可受理的。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没有提到任何公平审判权受侵犯或发生任何歧视行为的事实。
4.3. 缔约国还说,就时间而言,来文也是不可受理的,因为所称的歧视性没收行为是在《公约》生效之前发生的。
5.1. 提交人在答复中认为,他已经用尽了一切可以使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说,他从未被告知他向宪法法院提出的申请有任何缺陷。
5.2. 提交人坚称,就事而言,他的来文是可以受理的,因为他是歧视的受害人,这种歧视违反了《公约》第26条。
5.3. 关于缔约国提出的来文就时间而言不可受理的说法,提交人认为,他的权利因法院1995年9月12日、1996年2月16日和1996年9月24日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这些决定都是在《公约》对捷克共和国生效之后作出的。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及其审议情况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对受理的意见以及提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委员会认为,关于提交人认为1951年1月11日的判决是歧视性判决的主张,这一点就事而言是委员会职责范围以外的事件,因此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是不可受理的。
6.3. 缔约国认为,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也是不可受理的,因为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的上诉有缺陷。提交人否认这一点,但委员会从宪法法院1996年9月24日的判决案文注意到,提交人确实被告知他的上诉存在缺陷,并给予了弥补的机会,而他却没有这样做。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如下结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的规定,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是不可受理的。
7. 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a)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5条(2)(b),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对来文的审查:Abdelfattah A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Colville勋爵、Elizabeth Evatt女士、Pilar Gaitán de Pombo女士、Louis Henkin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Martin Scheinin先生、Hipólito Solart Yrigiyen先生、Roman Wieruszewski先生、Maxwell Yalden先生、Abdellah Zakhia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