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第772/1997��文,Y先生诉澳大利亚(2000年
7月17日第六å??ä¹?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

æ??  交  人:         代表Y先生(å??字从略)çš„Colin McDonald先生和Nicholas
                                    Poynder先生

�称�害人: Y先生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文日期: 1996年10月25日

根�《公民�利和政治�利国际公约》第28�设立的人�事务委员会,

于2000年7月17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关于����的决定

1.  æ?¥æ–‡æ??交人是律师Colin McDonald先生。他代表Y先生æ??交æ?¥æ–‡ã€‚Y先生是å?Žè£”,1951年生于越å?—。律师称,Y先生因澳大利亚è¿?å??《公约》第10æ?¡ç¬¬1款å?Šç¬¬9æ?¡ç¬¬3和第14æ?¡ç¬¬3款(a)ã€?(b)å’Œ(d)项连å?Œç¬¬2æ?¡ç¬¬(1)项而身å?—其害。1998å¹´9月7日,å?¦ä¸€å??律师Nicholas Poynder先生接手处ç?†è¯¥æ¡ˆä»¶ã€‚

律师陈述的事实

2.1  律师解释说,Y先生是å?Žè£”,1979年从其出生地越å?—回到中国é‡?新定居。在中国,他既无业å?ˆæ— æˆ¿ã€‚1994å¹´10月,他作为代å?·ä¸ºâ€œä¿¡å¤©ç¿?â€?å?·èˆ¹çš„船长,与å?¦å¤–117å??å?Žè£”越å?—人离开中国。1994å¹´11月12日,该船å?ªåœ¨æ¾³å¤§åˆ©äºšæ°´åŸŸè¢«æ‹¦æˆªï¼Œå¹¶è¢«å¸¦åˆ°è¾¾å°”文。1994å¹´11月13日,一到达尔文市,船客们å?³ä¾?1958年《移民法》第189æ?¡ç¬¬(2)款é?­åˆ°æ‹˜ç•™ã€‚1994å¹´11月15日,他们被转到西澳大利亚的赫德兰港拘留中心。

2.2  从1994å¹´11月15日至12月11日,Y先生和“信天ç¿?â€?å?·ä¸Šçš„其他船客一起被ç¾?押在检疫隔离区,从而与所有其他被拘留者隔离。1994å¹´11月15日至19日,æ¯?个被拘留者å?‡æŽ¥å?—了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的盘问。在这段时期,没有人对他们说他们有æ?ƒè¯·å¾‹å¸ˆï¼Œä¹Ÿæ²¡æœ‰å?‘他们æ??供任何法律咨询。1994å¹´12月11日,Y先生å?Šå?Œæ?¥çš„船客被转移到拘留中心的一个é?žå°?闭区。

2.3  1995å¹´1月6日,“信天ç¿?â€?å?·çš„部分船客è¦?求è§?律师。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Y先生æ??出过这一è¦?求。

2.4  1995å¹´2月13日,赫德兰港的管ç?†äººå‘˜é€šçŸ¥Y先生å?Šå…¶ä»–被拘留者,根æ?®æ¾³å¤§åˆ©äºšä¸Žä¸­å›½1995å¹´1月25日达æˆ?的《谅解备忘录》,议会认定中国对于所有曾在中国é‡?新定居的越å?—国民是“安全国家â€?。 这一规定具有追溯效力,å?¯è¿½æº¯åˆ°1994å¹´12月30日。根æ?®ã€Šç§»æ°‘法》第91æ?¡A至第91æ?¡F, æ?¥è‡ªè®¤å®šçš„安全国家的人ä¸?准在澳大利亚申请难民身份。

2.5  Y先生第一次è§?律师是在1995å¹´2月17日。律师指出,到那时,由于议会通过的修正案,他已无法申请难民身份。1995å¹´2月22日,Y先生å?Šå…¶ä»–人å?‘澳大利亚è?”邦法院æ??出了申请,状告澳大利亚移民与英è?”邦事务部。他们声称,由于没有人把他们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的情况告诉他们,所以他们在程åº?上没有得到公正对待,以致他们丧失了申请难民身份的机会。

2.6  1995å¹´7月27日,该申请被驳回,ç?†ç”±æ˜¯ï¼Œä¾?照澳大利亚法律,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告知é?žæ³•è¿›å…¥æ¾³å¤§åˆ©äºšçš„é?žæœ¬å›½å…¬æ°‘他们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根æ?®è¿™äº›äº‹å®žï¼Œæ³•é™¢è£?定,没有任何è¯?æ?®è¡¨æ˜Žâ€œä¿¡å¤©ç¿?â€?å?·çš„任何船客表示过他们是在澳大利亚寻求é?¿éš¾çš„,或者他们以任何其他方å¼?在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登上他们的船å?ªæ—¶ï¼Œæˆ–在1994å¹´11月15日至19日在赫德兰港拘留中心进行盘问过程中,请求澳大利亚履行ä¿?护义务。法院进一步è£?定,没有任何è¯?æ?®è¡¨æ˜Žâ€œä¿¡å¤©ç¿?â€?å?·èˆ¹å®¢åœ¨1994å¹´12月30日之å‰?æ??出过è§?律师的请求。

2.7  1995å¹´8月16日,Y先生å?Šå…¶ä»–人å?‘澳大利亚全è?”邦法院æ??出了上诉 ï¼›è¯¥æ³•é™¢äºŽ1996å¹´2月28日根æ?®å¤šæ•°äººæ„?è§?驳回了上诉。与åˆ?审法院ä¸?å?Œï¼Œå…¨è?”邦法院根æ?®å¤šæ•°äººæ„?è§?è£?定,有æŸ?些因素,诸如他们抵达时的情形ã€?他们过去曾是越å?—难民ã€?他们如被拒ç»?入境å®?愿继续å‰?行而ä¸?æ„¿å†?回中国ã€?他们声称在中国无业无房等,已暗示“信天ç¿?â€?å?·çš„船客已æ??出请澳大利亚履行《公约》æ„?义上的ä¿?护义务的è¦?求。但是,存在一ç§?暗示性的æ?ƒåˆ©è¦?求ä¸?å?¯èƒ½å› è€Œä½œå‡ºæœ‰åˆ©äºŽä»–们的è£?定,因为法律è¦?求完æˆ?一套具体的申请程åº?,而ä¸?能说已ç»?æ??出过积æž?的申请。全è?”邦法院确认了高等法院的è£?定,å?³å¦‚果申请人ä¸?æ??出è¦?求就没有法定义务为获得法律咨询æ„?è§?æ??供便利。Y先生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æ??出的特别上诉许å?¯çš„申请,于1996å¹´4月16日被驳回。

2.8  1996å¹´5月11日,Y先生被从澳大利亚é?£è¿”中国。

申  诉

3.1  律师对Y先生被ç¾?押在检疫区的那段时期以å?Šç¼”约方未能告诉Y先生他有æ?ƒè¦?求得到法律咨询æ„?è§?æ??出了申诉。

3.2  他声称出现了è¿?å??第9æ?¡ç¬¬3款ã€?第10æ?¡ç¬¬1款以å?Šç¬¬14æ?¡ç¬¬1款和第3款(a)ã€?(b)å’Œ(d)项的情况。

缔约国的��

4.1  缔约国在于1998å¹´9月30æ—¥æ??交的æ?¥æ–‡ä¸­è§£é‡Šè¯´ï¼ŒY先生抵达时å?³è¢«ç¡®å®šä¸ºå±žäºŽ1958年的《移民法》中的“é?žæ³•é?žæœ¬å›½å…¬æ°‘â€?,并ä¾?该法第189æ?¡ç¬¬(2)款以é?žæ³•ç§»æ°‘拘留。该法规定,没有任何义务告知ä¾?第189æ?¡ç¬¬(2)款拘留的被拘留者其å?¯ç”³è¯·ä»»ä½•ç±»åž‹çš„ç­¾è¯?,或为其申请签è¯?æ??供任何机会,或å…?许其得到关于申请签è¯?æ–¹é?¢çš„咨询æ„?è§?。但ä¾?该法第156æ?¡ï¼Œæ¯?当被ä¾?第189æ?¡ç¬¬(2)款拘留的人æ??出è¦?求时,移民部有义务为其获得法律咨询æ„?è§?æ??供便利。如该部认为æŸ?人åˆ?步看æ?¥å?¯ä»¥è¦?求澳大利亚履行《难民公约》规定的ä¿?护义务,则å?¯æ??供由政府资助的法律æ?´åŠ©ã€‚

4.2  缔约国解释说,1994å¹´11月15日开始施行了《移民法》的新规定,其中规定æ?¥è‡ªè¢«è®¤å®šçš„‘安全第三国’的æŸ?些人员ä¸?å¾—ä¾?该法申请ä¿?护签è¯?。1995å¹´1月25日,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å?ªè¦?ç»?过核查程åº?核查,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如å?Žæ?¥åœ¨æœªå¾—到å…?许的情况下抵达澳大利亚,将被é€?回中国,并继续å?—中国政府的ä¿?护。1995å¹´1月17日,对移民æ?¡ä¾‹ä½œäº†ä¿®æ­£ï¼Œå°†ä¸­å›½è®¤å®šä¸ºå±žäºŽå¯¹åœ¨ä¸­å›½é‡?新定居的越å?—国民而言的安全第三国。1995å¹´2月17日,1995年的《移民立法修正法案》(第2å?·)规定,å?Žè£”越å?—人在1994å¹´12月30日至1995å¹´1月27日期间æ??出的任何签è¯?申请一律无效。在此方é?¢ï¼Œç¼”约国指出,Y先生是å?Žè£”越å?—人,未在1994å¹´12月30日之å‰?申请ä¿?护签è¯?,并由于实施了上述法律修正案而在该日期之å?Žä¸?å¾—å†?申请ä¿?护签è¯?。

4.3  虽然缔约国根æ?®å§”员会的议事规则ä¾?æ?®æ¡ˆæƒ…对律师指出的论点予以考虑,但缔约国æ??出了关于æ?¥æ–‡å?¯å?¦å?—ç?†é—®é¢˜çš„åˆ?步论点。缔约国称,由于没有书é?¢å§”托书,æ?¥æ–‡å› å±žäººç?†ç”±è€Œä¸?å?¯å?—ç?†ï¼Œå› ä¸ºå¾‹å¸ˆä¸?具有代表Y先生的身份。在此方é?¢ï¼Œç¼”约国æ??å?Šå§”员会议事规则的第90æ?¡ï¼Œå¹¶è®¤ä¸ºä»£è¡¨å¿…须有正å¼?授æ?ƒã€‚缔约国指出,没有任何è¯?æ?®è¡¨æ˜ŽY先生指示过McDonald先生作为其代表,或Y先生明确授æ?ƒå…¶ä½œä¸ºä»£è¡¨ã€‚å?¦å¤–,缔约国指出,律师本人也承认他ä¸?知é?“Y先生现在的地å?€ã€‚缔约国陈述说,律师在没有办法与Y先生å?–å¾—è?”系或得到他的指示时,是ä¸?能代表他的。缔约国进一步认为,没有任何è¯?æ?®è¡¨æ˜Žå¾‹å¸ˆä¸ŽY先生之间关系密切,完全有ç?†ç”±å?¯ä»¥åœ¨æ²¡æœ‰æ˜Žç¡®æŽˆæ?ƒçš„情况下行事。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ä¾?æ?®ã€Šä»»æ‹©è®®å®šä¹¦ã€‹ç¬¬1æ?¡å®£å¸ƒæ?¥æ–‡ä¸?å?¯å?—ç?†ã€‚

律师的��

5.1  律师在1999å¹´1月4æ—¥æ??交的æ?¥æ–‡ä¸­å¯¹ç¼”约国关于å?¯å?¦å?—ç?†çš„陈述å?‘表了æ„?è§?。关于身份问题,律师附具了一份他自己写的日期为1999å¹´1月4日的法定声明,声称他于1995å¹´6月在ç?€æ–¯ä»¥è§‚察员身份出席è?”邦法院的å?¬è¯?会时,è§?过Y先生。之å?Žï¼Œä»–接到了Y先生打æ?¥çš„至少一次电è¯?,电è¯?中他们讨论了他的诉讼问题。1996å¹´4月17日,在高等法院驳回了特别上诉许å?¯çš„申请之å?Žï¼Œå¾‹å¸ˆæ‰“电è¯?通过翻译与Y先生通过一次è¯?,他附上了该次电è¯?è°ˆè¯?的记录。从电è¯?记录上看,似乎他请求Y先生å?Œæ„?他将此案报给è?”å?ˆå›½ï¼ŒY先生答å¤?说他ä¸?å??对这样å?šã€‚å?Œä¸€å¤©ï¼Œå¾‹å¸ˆå†™äº†ä¸€å°?ä¿¡ç»™Y先生,对电è¯?è°ˆè¯?的内容加以确认。信中,他附了一份书é?¢æŽˆæ?ƒä¹¦ç”±Y先生签字。æ?®å¾‹å¸ˆç§°ï¼ŒY先生确实在该书é?¢æŽˆæ?ƒä¹¦ä¸Šç­¾äº†å­—,并将其退还给律师;但律师å?Žæ?¥ä¸?知将其放在何处,现在似乎已é?—失。1996å¹´5月8日,律师å†?一次与Y先生谈过一次è¯?,请其å…?许Colin McDonald先生处ç?†ä»–的案å­?。

委员会��的问题�其审议情况

6.1  在审议æ?¥æ–‡æ‰€è½½çš„任何请求之å‰?,人æ?ƒäº‹åŠ¡å§”员会必须根æ?®å…¶è®®äº‹è§„则第87æ?¡ï¼Œå†³å®šè¯¥æ?¥æ–‡æ˜¯å?¦ç¬¦å?ˆå…¬çº¦çš„《任择议定书》规定的å?—ç?†æ?¡ä»¶ã€‚

6.2  缔约国对æ?¥æ–‡çš„å?¯å?—ç?†æ€§æ??出了异议,ç?†ç”±æ˜¯æ?¥æ–‡ä¸?是由æ?®çš„è¿?å??《公约》行为的å?—害者æ??交的。委员会注æ„?到,æ??交æ?¥æ–‡çš„律师既没有在国内法庭的诉讼中代表过Y先生,也没有出示其为Y先生的代表的书é?¢å§”托书。从律师与Y先生之间的电è¯?è°ˆè¯?(该次谈è¯?的记录已æ??交给委员会)得知,律师告诉Y先生,他想å?‘人æ?ƒå§”员会æ??出一个原则性问题(å?³ï¼šç¼”约国是å?¦æœ‰ä¹‰åŠ¡è®©é?žæ³•è¿›å…¥æ¾³å¤§åˆ©äºšçš„人了解他们有æ?ƒè¯·å¾‹å¸ˆ),并问Y先生是å?¦å?Œæ„?律师以Y先生的å??义æ??交一份æ?¥æ–‡ï¼Œä»¥å¯¹è¿™ä¸€é—®é¢˜è¿›è¡Œæ£€éªŒã€‚æ?®è°ˆè¯?记录,律师明确指出,所述æ?¥æ–‡ä¸?会对Y先生本人造æˆ?å½±å“?(无论是好还是å??çš„å½±å“?),Y先生所说的一切就是他对律师æ??交此ç§?æ?¥æ–‡æ²¡æœ‰å??对æ„?è§?。尽管所述电è¯?è°ˆè¯?与Y先生被驱é€?出境之间已超过24天,律师å?´ä»Žæœªæ”¶åˆ°è¿‡Y先生有关æ?¥æ–‡ä¸»é¢˜çš„任何指示。自从Y先生被驱é€?出澳大利亚以æ?¥ï¼Œå¾‹å¸ˆä¾¿ä¸Žä»–失去è?”系。

6.3  委员会一直从宽看待æ?®ç§°çš„å?—害人由律师代表ä¾?《任择议定书》æ??交æ?¥æ–‡çš„æ?ƒåˆ©é—®é¢˜ã€‚但是,代表æ?®ç§°çš„è¿?å??行为的å?—害者行事的律师必须è¯?明他们真正得到å?—害者(或其直系亲属)请其作为代表的授æ?ƒï¼Œæˆ–è¯?明有具体情况阻止律师得到此ç§?授æ?ƒï¼Œæˆ–者鉴于律师过去与æ?®ç§°çš„å?—害者之间的密切关系,å?¯ä»¥æ­£å½“地å?‡å®šå?—害者实际上授æ?ƒå¾‹å¸ˆå?‘人æ?ƒå§”员会æ??交æ?¥æ–‡ã€‚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律师没有è¯?明任何此ç§?æ?¡ä»¶å?¯é€‚用。所以,委员会认为律师没有è¯?明他å?¯ä»¥ä»£è¡¨Y先生æ??交本æ?¥æ–‡ã€‚æ?¥æ–‡ä¸?符å?ˆã€Šä»»æ‹©è®®å®šä¹¦ã€‹ç¬¬1æ?¡å…³äºŽæ?¥æ–‡é¡»ç”±æ?®ç§°çš„è¿?å??行为的å?—害者æ??交的è¦?求。因此,委员会å?šæŒ?认为æ?¥æ–‡æ˜¯ä¸?å?¯å?—ç?†çš„。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1. 根�《任择议定书》第1��文�予��;
  2.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律师。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还将��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加审查本�文:Abdelfattah A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P. N. 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Colville勋爵�Pilar Gaitan de Pombo女士�Louis Henkin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Rajsoomer Lallah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Martin Scheinin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Roman Wieruszewski先生和Abdallah Zakhia先生。根�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5�,委员会委员Elizabeth Evatt女士没有�加审查本�文。

《谅解备忘录》除其他外,有一段文字如下:“å?Œæ–¹è®®å®šï¼Œå¯¹äºŽè¿‘æ?¥å’Œå°†æ?¥å?¯èƒ½å‡ºçŽ°çš„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未ç»?许å?¯è¿›å…¥æ¾³å¤§åˆ©äºšçš„情况,å?Œæ–¹å°†â€¦â€¦è¿›è¡Œå?‹å¥½å??商,争å?–通过å?Œæ–¹å?Œæ„?的程åº?妥善解决问题。为此,在中国定居的越å?—难民按照å?Œæ–¹å?Œæ„?的核查å??议被é€?回中国å?Žï¼Œåº”继续å?—中国政府的ä¿?护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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