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Nelly Gómez Silva 及家属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瑞 典
来文日期: 1996年6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1999年10月18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来文是Luis Fabio Barrero Lozano 先生代表其妻子Nelly Gómez Silva 女士及子女Carlos Eduardo、Marisol、Fabiola、Adriana 和 Francisco Habib 等人提交的。他们都是哥伦比亚公民,提交来文时均在哥伦比亚居住。他声称,他的妻子因瑞典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第2、第3、第4和第5款、第10条第1款以及第14条第2款及第3款(a)、(c)和(d)项而受害。
2.1. 1991年5月17日,Barrero 先生与当时分别为13岁和12岁的两名子女Adriana 和Francisco Habib 来到瑞典。他在那里提出避难请求。据称,他们的生命因政治原因而受到威胁。1991年12月30日,Gómez女士与当时15岁的女儿Fabiola 也来到瑞典。她提出了居留证申请。16个月后,余下的两名子女,即当时分别为21岁和20岁的Carlos Eduardo 和 Marisol,到瑞典与家人团聚。
2.2. 1993年6月24日,Gómez 女士及家属的居留证申请遭到拒绝,并被要求离境。1993年7月2日,他们被警方拘留。该日上午8时30分,五名警察、一名口译、难民中心负责人和照管Barrero一家人的社会工作者通知他们说,已决定驱逐他们。Barrero 先生及儿子Carlos Ednardo被关进不同的监狱,而Gómez女士及其余的家人则被警方软禁在一个旅馆房间内。
2.3. 1993年7月7日,Barrero先生、儿子Carlos Eduardo和一个女儿被送回哥伦比亚。同时,与Gómez女士在一起的另外三名子女Francisco Habib、Adriana和Fabiola从警方的看管下逃走。从当时的情况看来,在找到这三名子女之前,Gomez 女士一直在警方看管之下。然而,7月28日,Gómez女士被遣送回哥伦比亚。她的三名子女则于9月和10月被送回哥伦比亚。
申 诉
3.1. 提交人声称,第9条第1至第3款遭到了违反,因为在瑞典当局通知他们在瑞典避难的请求被拒绝之后,他的妻子被任意拘禁了21天。在这方面他声称,他的妻子在被拘禁的21天内没有被控以任何罪名。
3.2. Gómez女士为避难请求被拒绝一事向Enröping 法庭提出上诉。1993年7月22日,她收到了Enröping上诉法庭的出庭传票。据称,警方一直不让她出庭,也没有传票的副本。Barrero先生声称,这违反了第9条第4款。
3.3. 提交人还声称,按照《公约》第9条第5款,他的妻子作为这种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得到赔偿。
3.4. Barrero 先生声称,第10条第1款遭到了违反,因为他的妻子在被拘禁的21天内受到了有辱人格的待遇。他还称,由于拘禁的条件恶劣,他的妻子现在染上了支气管病,医疗费用很高。
3.5. 此外,提交人声称,就他的妻子而言,《公约》第14条第2款遭到了违反,因为Borlänge 警方对她作了口头指控;她被控教唆子女逃走。
3.6. Barrero先生声称,第14条第3款(a)、(c)和(d)项遭到了违反,因为在驱逐过程中缺少程序性的保证。在这方面他声称,在Gómez女士被遣返的前一天,法律援助律师才去看她。
3.7. 1993年8月12日,Gomez 女士向Santiago de Cali 人权办事处(Personeria Municipal de Santiago de Cali/Delegada para la Defensa de los Derechos Humanos)提出申诉。人权官员(Personero Delegado I para la Defensa de los Derechos Humanos) Hernan Sandoval Quintero先生建议她向瑞典法院提出控告,然后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人将本案件提交给瑞典司法监诉官,但监诉官于1995年12月6日通知提交人说他无权审理关于提交人妻子被任意拘禁的赔偿要求。1996年1月5日,大司法官(监诉官在法律问题上的最高领导人)通知Gómez 女士说,她没有理由获得赔偿,因为她被拘禁是依法行事的。到这一步,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据称均已用尽。
4.1. 所涉缔约国在1997年5月7日提交的材料中表示,来文应不予受理,理由是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提交人没有向任何瑞典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4.2. 关于案情,缔约国声称,Barrero Gómez 一家人合法来到瑞典并提出避难请求,但这一请求遭到拒绝。正要驱逐时,Gómez Silva 女士试图自杀,3名最小的子女潜逃。Barrero 先生及两名最大的子女于1993年7月7日被送回哥伦比亚。Gómez Silva 女士在又一次提出的避难请求被委员会拒绝之后,于1993年7月29日被送回哥伦比亚。潜逃的三名子女中,有两名于1993年9月被送回哥伦比亚,最后一名于1993年10月6日被送回。1993年7月8日,Gómez Silva 女士向Jonkoping 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7月7日的拘禁令。她的上诉于7月14日被驳回。法院特别申明,Gómez Silva女士的行为符合签发拘禁令的条件。法院强调,家庭离散并非拘禁令所致,而应归咎于子女的行为。7月30日,行政法院决定不审理Gómez Silva 女士再次提出的上诉,因为法院在先前的裁决中已经解决了拘禁问题。
4.3. 关于寻求避难者应遵循的程序,缔约国对委员会表示,政府本身对外国人申请避难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这类案件系由两个独立委员会之一审理。Gómez Silva 女士虽针对1993年7月7日的拘禁令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未进一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然而,缔约国也表示,“当然,她不大可能被准许上诉,而准许上诉是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先决条件”。
4.4. 关于第9条第4款,缔约国认为,Gómez Silva 女士事实上行使了这一权利,因为她在法庭上对她遭受拘禁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在这方面缔约国还指出,如果拘禁确为非法,Gómez Silva 女士有权根据1974年的《限制自由行为赔偿法》获得赔偿。
4.5. Gómez Silva 女士向议会的司法监诉官提出申诉和赔偿要求,但议会监诉官决定不审理此案,因为此案已提交大司法官处理并正在调查之中。缔约国指出,向大司法官提出的申诉中只声称人权受到侵犯,但未提到任何具体权利。她只请求调查此案,并以非法拘禁为由而要求赔偿。1996年1月5日,大司法官裁定不给予赔偿,因为他认为剥夺她自由的行为并非明显属于毫无根据,国家无须按1974年的《限制自由行为赔偿法》给予赔偿。也没有任何其他理由给予赔偿。因此,缔约国认为对此案应不予受理,理由是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因为未向任何瑞典法院提出赔偿要求。
4.6. 缔约国接下去说明了《外国人管理法》的规定和将外国人予以拘禁或置于特别看管之下的条件,并说明了适用于未满16岁的外国人的具体条件—— 未满16岁者不得拘禁,只能置于看管之下。缔约国具体提到的一项规定是,外国人不得拘留两个月以上,除非存在有力的理由要延长拘留期。自拘禁令执行之日起两个月内,以及在拘禁令签发后六个月内,须重新考虑拘禁令。
4.7. 关于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拘禁令是依法发布的,因而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属于任意拘禁。缔约国还认为,第9条第2款对本案件不适用,因为Gómez Silva 女士未受到刑事指控。 然而它指出,从大司法官的裁决看来,已经用Gómez Silva 女士懂得的语言将逮捕她的理由正式告诉了她。缔约国还认为,来文不涉及任何与第9条第5款有关的问题。
4.8. 关于Gómez Silva女士被拘禁时所受待遇的具体情况,缔约国表示,“政府无法作出任何评论,因为政府不了解情况”。它指出,大司法官认为没有理由因Barrero 先生的指控而对执法当局或对任何政府官员采取任何行动,在大司法官作此裁决后,并没有人针对这一点提出申诉。而且,事情已经过去了四年,政府已无法调查实际的情况。缔约国认为,所作的指控空洞无力,没有实际根据。
4.9. 最后,关于根据《公约》第14条所作的指控,缔约国认为Gómez Silva女士自己没有利用现有的各种保障这些权利的机制。关于根据第14条第2和第3款所作的指控,缔约国认为保障机制只适用于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而本案件的情况并非如此。
5.1. 来文提交人对缔约国提供的某些事实提出了异议。他指出,他的妻子想要自杀,不是因为驱逐令,而是因为警察、译员等等来到公寓命令他们去警局时造成的可怕气氛。警察到来时,他本人正在厕所,未完事就被拉出去。提交人还对缔约国所说的Gómez Silva 女士一直与潜逃的子女保持电话联系这一点提出异议,并表示她只是与合法居住在瑞典的侄子联系。他声称译员可以做证,因为当时译员与照料Gómez Silva 女士的医生也在场。
5.2. 关于与拘禁有关的事件,他指出,他全家人是同时被拘禁的,分坐几部车被送到Borlänge警局。一到警局,他的儿子Carlos Eduardo Barrero 就被搜身,并被关进一间狱室。Barrero 先生与女儿Adriana Barrero Gomez随后才到,他们乘坐的汽车开入地下停车场。他的妻子Nelly Gómez与三名较小的子女Marisol、David和Fabiola乘坐另一部汽车跟在他们后面,车子也开入地下通道。在地下室,他们被带向电梯。Barrero先生声称他曾坚决抗拒,不肯进入电梯。因此,警察把他拖进电梯,在他家人的面前虐待他。这使得他的女儿们大为惊恐。他被带到拘留室内搜身,然后押入一间狱室。其余的家人被送回囚车,从地下室开到警局门口,然后在警局的一间办公室内待了大约5小时。后来,他们被送到警局正对面的一家旅馆,有四名警察看守他们,不准他们离开警察的视线范围,即使上厕所也不例外。他重申,他的妻子和子女在旅馆待了四天,日夜都有人看守。第五天,三名最小的子女在两名警察陪同下被带回警局。从旅馆到警局的途中,三名子女设法逃脱。警察四外搜寻。三名最小的子女逃走后,Barrero Lozano先生和两名最大的子女于1993年7月7日被送回哥伦比亚。Nelly Gómez女士被押入一间囚房,关了21天后被送回哥伦比亚。
5.3. 提交人强调,他并非质疑瑞典当局不给予避难的决定,也未质疑全家人受到驱逐一事,而只不过质疑Borlänge警长执行驱逐令的方式,尤其是她的妻子在囚房内被关押了21天这一点。关押她的理由据称是为了等待逃走的子女回来,但在21天之后,尽管尚未找到这些子女,她却被驱逐出境。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认为,就决定可否受理而言,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及提交人的论点不足以证明提交人关于他妻子根据第9条第2、第3、第4和第5款以及第10条第1款和第14条所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说法成立。
7.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的下列成员参加审查本来文:Abdelfattah Amor 先生、Prafullachandra N.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 女士、Colville 勋爵、Elizabeth Evatt 女士、Louis Henkin 先生、Eckart Klein 先生、David Kretzmer 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 女士、Fausto Pocar 先生、Martin Scheinin 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 先生、Roman Wieruszewski 先生和 Maxwell Yalden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