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Clement Boodoo先生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来文日期: 1994年6月13日(首次提交)
决定受理的日期:1999年7月5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4月2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Clement Boodoo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721/1996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材料,
通过如下:
1. 来文提交人Clement Boodoo先生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公民,现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Carrera监狱服为期十年的徒刑,他于1994年6月13日首次提交来文。虽然提交人没有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具体条款,但来文似乎显示出《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提交人未由律师代理。
2.1 提交人说,他从1989年4月21日以来一直被关押,1992年1月24日被以盗窃罪判处10年徒刑。他的最早获释日期是1998年12月31日。
2.2 1990年12月3日,提交人还在审前拘留时,在他的囚室里发现了一张监狱地图和一把手制武器。之后,作为处罚,将提交人“单独监禁”在Carrera监狱为越狱者设置的有严格保安措施的牢房里。从那时以来,提交人一直被单独监禁。单独监禁是一天23小时被锁在牢房里,睡在一英寸厚的地毯上。每天只允许放风和沐浴一次,放风地点是倾倒粪便的地方。其他囚犯则可以到较宽敞、较清洁的地方放风,还可以运动,打网球,踢足球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他的放风地点潮湿、滑泞,蚊虫肆虐,地面散落着粪便。如果提交人抱怨放风条件不好,则被关在牢房里。1991年3月,他仅有21天吃过饭。
2.3 由于拘留条件差,提交人几近失明。监狱医生建议他每天至少见三小时阳光,但该建议未被采纳。“小号”牢区的其他囚犯可以参加娱乐活动,或在基督教和穆斯林祈祷时间进行祈祷,而他则被剥夺了这些权利。
2.4 判定他有罪后,摄影师为他拍照,强迫他刮去胡须,尽管提交人说穆斯林信徒不能剃掉胡须。该天晚些时候,提交人向狱监诉说这一情况,才获准重新留起胡须。
2.5 1992年12月1日,狱警威胁和殴打提交人,然后将他带回牢房。1992年12月8日,他从监狱当局获知,一名囚犯曾告诉他们提交人正在策划一场越狱行动。
2.6 1993年1月18日,狱警对提交人进行搜查,没收了他祈祷用的衣服,还强迫他刮掉胡子。然后对他进行殴打,打他的头、胸、腰和腿部。他请求立即看医生,但没有人理睬。几周后,他说身体持续疼痛,医生才给他几片止痛药。1993年5月27日,提交人写信给狱监提出控诉,但狱监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7 提交人不时地被转移到西班牙港监狱短暂关押。在西班牙港监狱期间,提交人被一天24小时关押在阴暗的囚室里,不让出来参加娱乐活动或放风。他不知道为什么让他频繁转监。返回Carrera监狱后,狱警强迫他脱光衣服,向上拉阴茎包皮,还强迫他向两侧拉动臀部,当着狱警的面下蹲三四次。提交人说,其他囚犯未受到此种污辱。
2.8 狱警数次殴打提交人,此外,还在提交人向联合国投诉后对他进行威胁,信件也不总是转送给提交人。他还说,他给他人写信之前,必须请求狱警允许。有几次,他希望给联合国、总统和他的律师写信,但未获批准。
3.1 提交人说,他在拘留方面的各种权利受到侵犯。他的拘留条件不人道,使他的视力越来越坏。
3.2 他说,他被剥夺了信仰宗教的权利,因为狱监禁止他在穆斯林礼拜时间做礼拜,还没收了他的祈祷用书,两次刮掉了他的胡须。
3.3 提交人说,第2.6和2.7段所述狱警对他的搜查方法是污辱性的,其他囚犯未受到此种待遇,对他的殴打都是无缘无故的,不人道的。
3.4 他最后说,由于狱警对他施加威胁和干涉他的通信自由,他很难与联合国或监狱之外的人进行通信。
4.1 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审议了该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予合作,至今未对可否受理问题提出任何看法。
4.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已查明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理。
4.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措施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是否还有任何尚未用尽国内的补救措施。
4.4 委员会决定如下,“鉴于缔约国未提出任何看法,委员会不知道在来文的受理方面存在什么障碍,认为来文可能显示出一些问题,特别是《公约》第七、第十和第十八条所涉及的问题,所以应该根据案情进行审查。”据此,委员会于1999年7月5日宣布该来文可予受理。
5.1 尽管2000年9月25日和2001年10月11日两次提醒,但缔约国没有就案情提出任何看法或评论。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合作,并提醒说,《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诚信地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所有情况。如果缔约国不提供任何情况,则必须对已证实的提交人指控给予应有的注意。
5.2 委员会注意到,来文提交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缔约国于2000年3月27日退出《任择议定书》,2000年6月27日开始生效,并不影响委员会审查本来文案情的权限。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所收到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6.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接受审判前被关押了两年零九个,重申它一贯作出的裁决是,所有司法程序阶段都必须在没有不当延迟的情况下进行。委员会认为,逮捕和审判之间相距33个月构成了不当延迟,而且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说明此种延迟的理由,或说明为什么没有能够提早一些完成审前调查和为什么一直关押提交人而不加审判,所以不能认为符合《公约》第九第三款的规定。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三款。
6.3 委员会认为,延迟审判提交人,而缔约国不作任何解释,是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以上第2.2段和第2.6段中指控他被关押在恶劣、不卫生的条件下,致使他的视力减退。委员会认为来文所述的卫生条件如此,侵犯了他应享有的受到人道待遇和固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条第一款。
6.5 关于提交人所受到的人身攻击,特别是以上第2.6段所述的事件、对他的暴力威胁和狱警搜查引起的污辱性待遇(第2.7段),委员会决定,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此种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6.6 提交人说他被禁止留胡子和参加宗教礼拜,他的祈祷用书被没收。委员会重申在礼拜、仪规、信式和授课中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囊括各种活动,礼拜的概念可以扩展到表达信仰的礼制和仪式以及作为这些行为一部分的各种实践。鉴于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第2.3至2.6段的指控作出解释,委员会认为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
6.7 提交人说他的隐私权和尊严受到侵犯,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解释,委员会认为侵犯了他根据第十七条应享受的权利。
7.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第四款行事,认为来文披露的事实表明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适当补救,包括对所受到的待遇的赔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此类情况。
9. 铭记一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后,即已承认委员会有资格确定是否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承诺保证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确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切实可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有关资料,介绍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采取的措施,并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以下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议: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路易斯·亨金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埃卡特·克莱因先生、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马丁·舍伊宁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帕特里克·维拉先生和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