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José Luis Gutiérrez Vivanco先生(由非政府组织人权协会
(APRODEH)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秘鲁
来文日期: 1995年3月20日(首次提交)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3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 José Luis Gutiérrez Vivanco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678/1996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
1. 1995年3月20日的来文提交人José Luis Gutiérrez Vivanco 先生是秘鲁公民,因恐怖主义罪行被判处20年监禁,后来于1998年12月25日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被赦免。他认为自己是秘鲁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乙)、(丙)、(丁)和(戊)项的受害人。他由非政府组织人权协会(APRODEH)代表。
2.1 提交人被捕前是利马SAN MARCOS 大学生物学系的学生,与父母和七个兄弟姐妹同住。他患有慢性心脏功能不足,妨碍他参加激烈的体力活动。
2.2 提交人于1992年8月27日在其未婚妻Luisa Mercedes Machaco Rojas家被捕。他在未婚妻家的时候,警察同他的未婚妻一道抵达,将俩人逮捕,用箱型警车带到国家打击恐怖主义局(DINCOTE)办公室。在这些办公室内,提交人被殴打,之后带回箱型车,并在车里继续遭受虐待。然后,他又被带回国家打击恐怖主义局办公室。由于虐待,他不得不被送往警察医院,由于他患有慢性心脏功能不足,立即被转往Dos de Mayo公立医院。在警察根据有关恐怖主义案件立法的规定,即1992年5月6日第25,475号法令 ,进行调查的15天内,他一直被羁押在这所医院。
2.3 在警察羁押的这段时期内,提交人没有辩护律师代表。但是,由于他住院,所以没有让他写供词。警察是根据同他一起被指控的其他人的供词,控告他参与对Bata鞋店和一家餐馆进行破坏性攻击的。
2.4 司法讯问是在利马第十刑事法院办公室进行的,该法院当时专门处理恐怖主义案件。提交人在该法院的供述中声称受到肉体虐待。在讯问阶段,他由自己选择的一名律师代表。
2.5 口头审问是1994年4月7日至6月17日在利马Miguel Castro Castro 最高警戒监狱 内一个房间进行的非公开审讯,没有证人或专家在场。法庭由秘密法官组成,这些法官躲在可以防止他们被辨认出来的特别窗户后面并通过使声音失真的扩音器讲话主持审问程序。此外,这由法官不一定是刑事问题专家,而可能是从所有高等法院和劳资争议法庭法官中选出的。提交人在此一阶段的诉讼中由一名律师协助,这名律师是提交人的母亲在审讯开始当天聘请的;这名律师实际上还代表同一诉讼案中另外一名被告。在审讯会上,高级政府检察官在提出口头指控时说,他不认为提交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尽管如此,他仍根据法律对提交人提出指控。
2.6 1994年6月17日,利马高等法院特别反恐分庭判处提交人20年监禁;这一判决随后于1995年2月28日得到最高法院批准。特别反恐分庭的判决称,提交人的刑事责任经共同被告LázaroGago 的口头审查证实,该被告说,他不仅认识提交人及其未婚妻,而且还把自己的家让他们用来放置对Bata 鞋店破坏性攻击中掠夺来的物品。此外,该判决指出,提交人的先天性疾病不能作为赦免其所有犯罪责任的法律依据,因为几位被告说他是“闪光道路”成员。
2.7 判决后,提交人母亲得到通知,提交人必须更换律师,因为新立法规定,涉及恐怖主义罪状的审判中,除法庭指定的律师外,秘鲁的辩护律师不能同时代表一名以上的被告。
2.8 提交人的母亲代表其子于1996年向最高法院提出对事实进行司法复查的申请。该法院的诉讼是书面的,没有举行公开或非公开听审会。该申请于1999年4月21日被驳回。
2.9 199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第403-98-JUS号决定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给予提交人赦免,并说由于其疾病,“上述犯人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此外,他患有严重器官残疾;因此,释放他不会对社会和平与集体安全构成威胁”。
3.1 提交人指称,他在被捕时受到虐待,从而违反《公约》第七条。他补充说,尽管他在司法讯问阶段对此做过报告,但这一事项未获调查。
3.2 提交人指称,没有进行有适当保证的审判,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为审判是由匿名法官组成的法庭非公开进行的,因为即使高级政府检察官认为被告无罪,但仍依法有义务对被告提出指控,也因为将假认罪供词包括进证据中。
3.3 提交人指称,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二款,因为在审判期间,只考虑到他在未婚妻家中以及共同被告之一的供词;没有考虑其它证据,例如警察调查阶段证人的供词、未得到对他提出指控理由的搜身和搜家记录以及显示他甚至跑50米都会有生命危险的医疗检查。
3.4 提交人强调,无故拖延对司法复查申请作出决定,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的规定。
3.5 提交人指称,他在警察调查阶段从未能够替自己辩护,而且因为他不在场,在审判期间,与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和(丁)项的规定相反,法律不允许他由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辩护。
3.6 他进一步指称,逮捕他的人从未受到讯问,因为法律不允许这样做,在口头诉讼期间,也从来没有证人出庭,质疑共同被告的供词,这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可能引起问题。
4.1 缔约国在1998年1月6日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提出的意见中认为,由于提交人对证据合法性表示怀疑,所提出的问题应该在本国由秘鲁法院处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2 缔约国认为,申诉没有明确解释哪些实际事件和法律理论使提交人得出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结论。此外,缔约国宣称,无需显示是否遵守了适当程序的保证,因为对提交人的刑事诉讼按照预定程序正常进行,就已经隐含了最低限度的保证。此外,如果有过审判是否适当进行的评论,为此提交的上诉则应该记录在有关档案中,但没有这类记录。为此,缔约国认为,没有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乙)、(丁)或(戊)项的规定。
4.3 缔约国认为,对提交人的无罪推定受到其共同被告Lázaro Gago 所作警察供词的破坏,该共同被告认出提交人及其未婚妻就是保存从Bata鞋店破坏性攻击中拿走的货物的人。此外,提交人的未婚妻Luisa Machaca Rojas在其警察供词中宣称,她和自己的未婚夫都是秘鲁共产党――“闪光道路”的成员,并讲述了他们一起参与所有行动的详细情况。最后,还考虑了两名共同被告Daniel Prada Rojas和Jayne Taype Suárez的警察供词。
4.4 关于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缔约国证实,尽管对复查申请作出决定存在某些拖延,但“不合理的”或“无故”拖延则应由秘鲁主管法院作出决定,审议有关上诉作出决定时无故拖延的申诉。换句话说,秘鲁司法制度内对司法中 “不合理的” 拖延的指控存在适当补救办法,应由秘鲁法院审议这类问题。而目前案件则没有应用有关程序。
4.5 缔约国在1999年1月21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宣布,提交人于1998年12月25日获得赦免,并立即获释。
5.1 提交人在其2000年10月17日的评论中,对缔约国的论点作出回应,他指出,在警察调查期间,第25,659号法令第6条仍然有效,明确禁止申请人身保护和宪法保护保证。因此,他无法行使旨在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身体安全权利的有效补救办法。
5.2 提交人认为,提交来文并非为了辩称自己无罪;因此,缔约国拒绝提到有关确定其参与的证据是否有效的辩称应该予以否决。
5.3 提交人提到缔约国的意见,大意是,在确定他的责任时,所考虑的决定因素是各被告的警察供词,他认为,这些供词是在适当程序保证并不存在时取得的。这些保证包括获取公诉人方面的证据、盘问公诉人方面证人的权利以及提供辩护证据的权利。
5.4 提交人说,必须记住,在他被捕时,第25,475号法令第12条仍然有效;该项规定使警察得以在没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将被拘留者单独禁闭。本案中的所有被拘留者都说在警察关押期间受到虐待,因此,他们供词的有效性令人怀疑,特别是因为没有就这种酷刑进行调查。因此,提交人认为,对他进行的司法诉讼流于形式,其唯一的目的就是要使警察的错误行为合法化,而丝毫不顾及所采取的司法行动。对他的定罪正是根据这些作出,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5.5 关于以对司法复审申请作出决定无故拖延为由提出上诉的可能性,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提到存在着“主管秘鲁法院”,但没有说明系哪家法院。他认为,缔约国应该具体说明哪些系主管法院,并表示接受国际公认的权利。此外,要求对复审申请作出决定无故拖延进行上诉会造成无休止的一系列上诉。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审议来文内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按照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来文。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查实同一事项没有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提出辩驳,认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宣称秘鲁主管法院存在补救办法。然而,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并没有具体说明提交人可以提交哪一类申请以及向哪个法院提交。因此,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能表明在本案中还有国内司法补救办法。
6.4 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论点,委员会评论说,缔约国没有谈及这个问题。然而,提交人没有提供他被捕后受到虐待的详细情况,医院进行的医疗检查也没有这类虐待的记录。因此,就本案来讲,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因缺乏充分证据,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5 有关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这些论点并没有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不可受理。
6.6 提交人说,他在警察调查期间未能行使辩护权利,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的目的而言,提交人未能证实这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乙)项;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6.7 因此,委员会宣布来文其余部分可以受理,并将根据《任则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资料审查案情。
7.1 提交人认为,有在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况,因为他被判定犯有恐怖主义罪行的审判是在没有适当保证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采取由匿名法官组成的非公开法庭听审会的形式;由于法律不允许这样做,使他在口头诉讼阶段无法传唤逮捕和审讯他的警官作证或询问其他证人;他聘请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受到限制;法律规定,政府检察官有义务对犯人提出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进行审判具有最低限度的保证,因为预定程序就包含这些保证,而提交人就是按照这些程序受审的。然而,委员会回顾其在Polay Campos 诉秘鲁案件 中作出的决定,涉及匿名法庭进行的审判,以及在监狱进行的不允许公众参加的审判,被告在这类审判中不知道审判自己的法官是谁,也无法准备自己的辩护和质询证人。在由“匿名法官”进行审判的制度中,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都没有得到保证,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7.2 关于提交人声称有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仅强调所称拖延应向本国法庭提出申诉,未能表明本案为什么直到1999年才对复审申请作出决定;而申请则在1996年提出。委员会因此认为违反了第十四条第三款(丙)项。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丙)项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 José Luis Gutiérrez Vivanco 先生有效的补救,包括给予赔偿。此外,缔约国有义务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采取有效且可执行的补救措施。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我同意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但是,我认为需要明确表明,委员会没有谴责所有情况下的“匿名法官”做法本身。某些国家由于恐怖主义或其它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对法官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特殊案件中,伪装或隐蔽法官身份的做法可能也许成为保护法官和执法的必要手段。《公约》缔约国面临这种非同寻常的情况时,应该采取《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措施克减其义务,特别是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但克减程度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这些克减声明应以第四条规定的方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缔约国在拟订必要的声明时,应考虑到委员会2001年7月24日通过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紧急状况)。在本案件中,缔约国没有根据紧急状况就提交人的申诉提出意见,也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作任何克减宣布。因此,本案没有出现这些可能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
伊万·希勒 (签名)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审查本来文: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路易斯亨金先生、艾哈迈德·特韦菲克·哈利勒先生、埃卡特·克莱因先生、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马丁·舍伊宁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帕特里克·维拉先生和马克斯韦尔·约尔登先生。
本文后附委员会委员伊万·希勒先生签署的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