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1/1995号来文:Gedumbe诉刚果
(2002年7月9日第七十五届会议通过的意见)*
提 交 人: Nyekuma Kopita Toro Gedumbe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决定受理的日期: 1997年8月1日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2年7月9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Nyekuma Kopita Toro Gedumbe先生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641/1995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如下:
1. 来文提交人是Nyekuma Kopita Toro Gedumbe 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前扎伊尔)公民,住布隆迪布琼布拉。他声称刚果民主共和国(前扎伊尔)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甲)和(丙)项和第二十六条,他深受其害。他没有请律师代理。
2.1 1985年,提交人被任命为布隆迪布琼布拉扎伊尔领事学校校长。1988年,当时扎伊尔驻布隆迪大使Mboloko Ikolo中止了他的职务。据称中止原因系提交人和学校若干职员 向扎伊尔若干行政当局包括总统和外交部长控告Ikolo先生侵吞领事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更具体地说,据称大使侵吞提交人的工资是为了迫使他放弃他的妻子。
2.2 1988年3月,由扎伊尔向布琼布拉派遣的一个事实调查委员会据称提出了一项指控大使的全面报告并确认了针对他的所有指控。1988年8月扎伊尔外交部长责令Ikolo先生向提交人支付所有拖欠工资,与此同时提交人已被调离到卢旺达基加利担任扎伊尔领事学校校长。据称因大使拒绝执行这项命令而被中止职务并于1989年6月20日被召回扎伊尔。
2.3 1989年9月,初级和中级教育部命令恢复提交人在布琼布拉的职务。于是提交人回布隆迪任职。随后,Ikolo先生尽管被停职,仍留在布琼布拉直到1989年12月20日。他告知扎伊尔当局,提交人是扎伊尔政府政治反对派关系网成员;因此他请求布隆迪当局驱逐他。提交人认为,出于这一原因,Ikolo先生和继任大使Vizi Topi甚至在初级和中级教育部长确认后仍拒绝恢复他的职务和支付拖欠工资。
2.4 提交人向乌维拉县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检察官提出上诉,后者于1990年7月25日将卷宗送交布卡武上诉法院检察官。这两个部门均认为事实显示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并对前大使的行为提出质疑。1990年9月14日,该案件转送到金沙萨检察官办事处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于1991年2月在此登记。自此后,尽管提交人发出多次催促信函,但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随后提交人向司法部长和国民议会主席提出上诉。后者请求外交部长和教育部长从中斡旋,据称他们代表提交人向Vizi Topi先生提出交涉,但均告徒劳。
2.5 1990年10月7日,提交人向Ikolo先生发出传票,指控他通奸、诽谤和恶意告发、滥用职权和侵吞私人资金。金沙萨上诉法院院长于1990年10月24日致函通知提交人,Ikolo先生作为大使享有职务豁免,仅可凭检察官的传票受审。提交人请后者对Ikolo先生提起法律诉讼的所有请求迄今仍无答复。根据提交人,这是因为需要得到总统的特别授权才可对治安警察成员提起法律诉讼,因此检察官不敢冒险传唤Ikolo先生,因为他也是国家情报和保护处的高级官员。为此,提交人的案件不能由司法部门裁决。据此认为一切现有和有效国内补救措施均已用尽。
3.1 提交人认为任意剥夺他的就业、侵吞他的工资和破坏他的家庭稳定相当于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提交人进一步认为由检察官所代表的政府剥夺了他享受依法建立的胜任、独立和公正的法庭.公平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3.2 提交人进一步坚持认为大使的不道德行为破坏了他的家庭稳定。据称他与提交人的妻子通奸,是违反第十七条的行为。据进一步指称,由于提交人及其家庭自他被停职以来所过的艰难生活,提交人的家庭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保护,有违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3 提交人认为,由于他作为公立学校校长不能履行他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甲)和(乙)项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提交人最后认为,他是违反第二十六条的受害者,因为他是在没有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下被中止公职的,因而这是违法的。为此,提交人声称甚至在正式恢复他的职务后,政府仍没有强迫大使让他履行职责,构成违反第二条第二和第三款的行为。
3.4 提交人表示,本案没有提交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4.1 在审理来文所载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87条确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予以受理。
4.2 委员会在1997年7-8月的第六十届会议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
4.3 委员会认为就受理目的而言,提交人没有用事实证明他提出的申诉,即他所陈述的事实表明存在违反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五条(甲)项的情况。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这部分不予受理。
4.4 委员会还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提交人的申诉,即由于缔约国没有坚决执行向提交人补发工资和恢复他原职的决定以及由于他受到阻碍,未能向法院提出申诉,他没有得到公共服务以及没有得到在法律和法庭面前平等待遇,有可能引起《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丙)项和第二十六条所指的问题,需要根据案情予以审查。1997年8月1日,委员会宣布来文这部分予以受理。
5.1 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出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来文。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它收到提交人提供的充分资料,但缔约国尽管收到委员会发出的提醒信函,没有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或案情作答复。委员会记得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二款,缔约国有义务合作,以书面解释予以澄清并酌情表明为弥补局势已采取何种措施。鉴于缔约国在该问题上没有与委员会合作,对提交人的指控必须予以适当考虑,即指控有事实为证。
5.2 关于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丙)项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已提出具体指控;一方面,完全无视法律程序中止他的职务,具体而言这违反了扎伊尔有关国家雇员的条例;另一方面,违反初级和中级教育部的决定,没有恢复他的职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外交部长发出指示,但仍不向提交人支付拖欠工资,这是当局没有执行上述决定的直接结果。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事实显示当局作出的有利于提交人的决定没有付诸实施,结合《公约》第二条来理解不能被视为对违反第二十五条(丙)项行为的有效补救。
5.3 鉴于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得到容许他在法庭援引他的权利的有效法律程序(结合第二条来看第二十五条(丙)项),就该法庭是否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而言,没有产生另外的问题。关于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同意提交人的推论,裁定存在违反第二十五条(丙)项的情况。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行事,结合《公约》第二条来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第二十五条(丙)项的情况。
6.2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甲)项规定,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适当补救:(a) 有效恢复他的公职和职务及其所涉一切结果或必要时给予他类似职务; (b) 给予他赔偿,包括相当于拖欠工资的数目和从1989年9月起由于没有恢复他的职务而他本应得到的报酬。
6.3 委员会提醒刚果民主共和国,它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也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审查本来文:Nisuke Ando 先生、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Louis Henkin先生、Ahmed Tawfik Khalil先生、Eckart Klein先生、David Kretzmer先生、Cecilia Medina Quiroga女士、Rafael Rivas Posada先生、Martin Scheinin先生、Ivan Shearer先生、Hipólito Solari Yrigoyen先生、Patrick Vella和Maxwell Yalden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