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0/1991号来文;T.Omar Simons诉巴拿马
(1994年10月25日第五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Terani Omar Simons
指称受害人: 来文发件人
所涉缔约国: 巴拿马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8条设立,
于1994年10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决定如下:
有关来文能否受理的决定
1. 来文发件人泰兰内·奥马尔·西蒙斯,巴拿马公民,目前居住在巴拿马埃尔多拉多。他声称巴拿马侵犯了他的人权,然而,他却没有援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具体规定。
来文发件人陈述的事实如下
2.1 1981年底,来文发件人被一家私营保险公司,Compania Fiduciaria y de Seguros S.A.雇用。1981年12月他被任命为这家公司的经理(Gerente General)并同时成为主要股份持有人之一。当时,该保险公司掌管由一家官方社会保险机构,Caja de Seguro Social负责的相当一部分保险合同。
2.2 1982年10月,来文发件人被控为涉及Fiduciaria公司非法金融交易的同谋并在管理一个由Caja de Seguro主办的大型公共住房项目(Programa colectivode viviendas de la Caja de Seguro Social)时追逐私利。
2.3 在1983年1月24日的财务审计中,检察官指控来文发件人滥用职权。1983年5月19日西蒙斯先生还被控犯有贿赂官员罪,(delito de peculato culposo),损害了Caja de Seguro Social的利益。
2.4 983年9月27日,来文发件人请求地方法庭(Segundo Tribunal Superior de Justicia)撤销对这些指控的受理。1985年1月31日,巴拿马第二地区法院刑事庭(Juzgado Segundo del Circuito,Ramo penal)判定上述两项对他的指控均可成立并判处他十五个月的监禁。来文发件人于1985年3月27日向Segundo Tribunal Superior de Justicia上诉,但被驳回。1987年的某日,只一个法院(Juzgado II a–Ramo penal)拒绝了来文受件人要求暂停执行判决的请求(suspencion condicional de ejecucion de lapena)。1990年11月,Segundo Tribunal de Justicia驳回了来文发件人的(进一步)上诉并确认了1987年的裁决。该法院同时命令将来文受件人逮捕。(“……se dicto orden de arresto”)。
2.5 来文发件人声称对他的刑事诉讼依据的是伪证据(Pruebas falsas)。他解释说,1982年5月有人向Caja de Seguro Social的两名前董事开出了两张支票。检察官称这两张支票是由来文发件人管理的保险公司开了的;然而,来文发件人坚持说他在所述时间内从未签过支票并声称支票是由两家建筑公司(Alveyco S.A.和Urbana de Expansion S.A.)的股东签的,他与之没有任何接触。因此,他称自己是性质相当于司法不公的司法错误的受害者。来文发件人还声称,由于刑事诉讼,他的尊严和职业信誉都受到了非法的攻击,而且在经济上损失很重,但未提供详细情况。
申诉
3. 上述事实表明,来文发件人声称是有关方面违反盟约第14条和第17条的受害人。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诉讼
4.1 在审理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87条的规定决定按照《盟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是否应该受理这种申诉。
4.2 1992年12月28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将来文转给了所涉缔约国,请求该缔约国提供材料并就是否应受理的问题发表意见。所涉缔约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材料。1994年7月29日通知所涉缔约国任何材料或意见均应在委员会第五十二届会议之前及早送达委员会;迄未收到任何材料或意见。委员会对所涉缔约国不予合作表示遗憾,并重申任择议定书规定所涉缔约国应真诚地向委员会提交它所拥有的任何材料。鉴于情况如此,为确定是否受理起见,对来文发件人申诉必须在得到证实的前提下予以适当重视。
4.3 关于来文发件人声称他是司法不公的受害人一节,委员会注意到,他的申诉主要是针对巴拿马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评估。委员会指出,原则上应该由盟约缔约国的国内法院审查任何特定案件的证据,并由上诉法院审查低级法院对证据的评估。委员会无权评估案件的证据,除非可以确证法院的裁定毫无道理或相当于司法不公;或法官在其它方面违反了法官应独立公正的义务。在审查了提交给委员会的材料之后,委员会无法断定对西蒙斯先生的诉讼有这类缺点。因此,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这一申诉不符合盟约的规定,所以不可受理。
4.4 至于根据第17条的申诉,委员会认为,从决定可否受理的角度看来文发件人没有证实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及对他的定罪构成了对他的尊严和声誉的无端或非法攻击。因此,在方面来文发件人的申诉不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
5. 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对这个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所涉缔约国和来文发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