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8/1990号来文;Enrique Thompson诉巴拿马
(1994年10月21日第五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Renato Pereira
据称受害人: Enrique Thompson
所涉缔约国: 巴拿马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8条设立,
于1992年10月21日举行会议,
通过下文: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来文提交人为RenatoPereira,在来文提交时是一名居住在巴黎的巴拿马律师。他代表一名巴拿马公民,职业建筑师Enrique Thompson先生。在来文提交时Enrique Thompson先生被拘押在巴拿马市的Modelo监狱。据起诉Thompson先生是巴拿马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9条第1款和第2款和第15条第1款的受害者。Pereira先生随附于此一份Thompson先生之妻的代理证书。
发件人提出的事实
2.1 Thompson先生曾为巴拿马“Batallones de la Dignidad”的一名领导成员,根据Pereira先生,该营为1989年12月在巴拿马抵抗美国军队干涉(“正义事业行动”)的精锐部队。在干涉期间负责美国空军行动的美军上校D.T.证实了Thompson的积极抵抗活动。根据Thompson的法律代表,Thompson先生于1990年1月10日被美军逮捕入狱并且被拘留在“Nuevo Emperador”营内。
2.2 1990年1月31日当乔治·布什总统宣布结束和巴拿马的战争行动时,许多战俘被释。而Thompson先生被转至巴拿马的Modelo监狱,在那儿他继续被拘押。他被指控犯有危害巴拿马共和国(领土)完整和国内秩序的某些罪行而受到起诉。
2.3 发件人提出Thompson先生合法地针对美国之干涉采取行动。《巴拿马宪法》第306条确实责成所有巴拿马公民保卫巴拿马的领土完整和该国之主权。
2.4 提交人未给予任何进一步的详细情况,但声明在Thompson先生的案件内已用尽可获得的国内补救办法。
2.5 在1992年和1993年期间提交的新的来文中,Pereira先生仍然未给予任何进一步的详细情况,但他说巴拿马最高法院本身承认归咎于Thompson先生和他同案犯的行为并未构成刑事罪行,尽管如此声明其当事人继续被关押在Modelo监狱。1993年初,他指出Thompson先生和其同案犯的审讯订于1993年5月19日在巴拿马市的第4号巡回法庭法官开始,并且对Thompson先生的起诉有了变化,不仅包括对该国国内秩序所犯的罪行。还包括危害人类之罪行。他反对把判于Thompson先生的罪行划为“政治罪”。
申诉
3.1 发件人提出,Thompson先生是侵犯《盟约》第9条,第1和第2款和第15条第1款的受害者。他争辩道:Thompson先生的拘留是武断的,因为所称他并没有犯下任何可以受到惩处的罪行,并且没有告诉他为何他被拘留和受到起诉。据说第15条遭到侵犯,因为在他们提交来文时,没有一项归咎于Thompson先生的行为为刑事罪行。
缔约国的情况和意见
4.1 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缔约国在来文中说,如已安排的日程,Thompson和三名同案犯的审讯将于1993年5月19日开始。在整个审讯过程中,Thompson先生由其选择的律师代表。1993年6月4日巡回法院法官裁定Thompson先生和其他同案犯犯有危害国家内部秩序之罪行;他们被判以44个月又10天监禁,并从其刑满之日起的同样时间内不得参加竞选公职。宣判所有被告未犯任何危害人类之罪行。
4.2 向Thompson先生和他的法律代表通知了法院的判决。尽管其法律代表起初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但之后他撤消了该上诉。
4.3 缔约国的结论是,时至1994年2月,该案件已结案,因为Thompson先生在防范性拘留期间所用时间已抵销对其判决的监禁刑期。因此他已被释放,没有对他提出的任何其他有待判决的指控。
委员会面临的问题和程序
5.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第87条,在审议一来文所载指控前,根据《盟约任择议定书》决定其是否予以受理。
5.2 至于根据第9条第1和第2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一开始便指出,发件人把所控武断拘捕和拘留Thompson先生和其假定无辜联系起来。但是,在起诉内未表明在法院判定Thompson先生是无辜的或是有罪的之前Thompson先生并非无端遭到拘留(见上面2.2段),并且未表明未对他进行正当的起诉但是无论如何,委员会指出Thompson先生的律师,起初对其当事人的1993年6月4日的判决提出上诉,但之后撤消了该上诉,而这些问题本来是可以予以处理的。鉴于《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之目的,一申请人必须利用能够给予他合理补救希望的所有司法或行政途径。该Thompson先生的律师没有这么做,因此在本案件内未用尽可利用的国内补救方法。
6.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段来文不予以受理;
(b) 该决定将转发缔约国和来文发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