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José Zaragoza Rovira (由律师Marco Rodríguez-Farge Ricetti先生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06年1月13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据称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定罪。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
实质性问题: |
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权利;受到公平审判权、无罪推定权。 |
《公约》条款: |
第十四条第1和2款、第十七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7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 2006年1月13日来文提交人José Zaragoza Rovira系西班牙国民,目前正在为以前的判决服刑。他声称西班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和2款以及第十七条,使他身受其害。《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起对西班牙生效。提交人由律师Marco Rodríguez-Farge Ricetti代理。
2.1 提交人指出,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他被判定犯有贩毒罪并判处了9年徒刑。阿姆斯特丹斯希普霍尔机场海关警探未经任何司法当局授权,擅自打开了装有浸过可卡因的报纸的包裹,随后与西班牙警察当局联系,告知他们该包裹将到达西班牙。到达西班牙后,包裹在一位法官面前打开,其中所装东西经分析后确定为1,622克可卡因。法官指示警察在监视下交付包裹,提交人在交货公司向他交付包裹,提交人在交货公司向他交付包裹时被逮捕。
2.2 根据巴塞罗那省法院2001年11月16日的判决,提交人在2000年3月前开设了Ke-Ko-Kol S.L.公司,这是一家虚构的公司,目的在于为非法活动提供掩护。他用Jordi Grau的假名与一家交货公司联系,作出接收包裹的安排。2000年3月,巴塞罗那警方收到阿姆斯特丹机场海关当局的情报,警告他们说,由厄瓜多尔的一名人士寄给Ke-Ko-Kol S.L.公司的一个包裹正运往巴塞罗那,该包裹装满了浸过可卡因的报纸。警方请调查法官授权没收毒品,并在监视下将包裹交付收件人,法官同意了这项请求。包裹抵达巴塞罗那后被打开,共没收了18个封袋,装满了浸过可卡因的报纸,其中一个封袋的口是开着的。随后,该包裹被运往交货公司。提交人系在他打算在他事先与交货公司安排好的地址收取包裹时被逮捕的。
2.3 提交人指出,西班牙司法当局本应弄清该包裹是否合法地在荷兰被打开,由于他们没有核实这一点,结果使提交人因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定罪,因此审判应宣告无效。提交人断言包裹是在荷兰打开的。不过,巴塞罗那省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该包裹的确被打开过;荷兰当局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他们是否打开过包裹的情报。他们只指出该包裹装有20至25份浸过可卡因的报纸,而事实上只有18份。如果他们打开过包裹,他们便可提供有关报纸份数的确切情报。有一个封袋的口是开着的这一事实与案情无关,因为西班牙当局只确认该封袋的口是开着的,而不是有被打开的痕迹。荷兰当局没有要求西班牙对应当局在监视下运送该包裹,而只是告知对应当局他们有合理证明的怀疑而已。这种情报也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2.4 提交人表明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方法已援用无遗。2003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他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提出的(废弃案件程序)上诉。2005年7月4日,宪法法院驳回了他的(宪法权利保护)上诉,认为上诉不能受理,因为他仅是重复了他在下级法院提出的、已在下级法院得到应有的处理的指控,而不是质疑最高法院驳回他的(废弃案件程序)上诉所依据的判决理由。
3.1 提交人声称《公约》第十七条所载权利受到侵犯,因为他是根据非法取得的证据被定罪的。他认为,荷兰当局告知西班牙当局该包裹装有浸过可卡因的报纸,其中一个封袋的口被发现是开着的,这证明包裹事实上是荷兰海关关员打开的。如果适当地加以解释,这一情况应使西班牙当局决定适用对提交人有利的一项推定,即包裹是非法在荷兰被打开的。提交人承认包裹在西班牙是根据西班牙法律打开的,且先征得司法当局许可。不过,他称西班牙法院原应证实上述指称的违法行为,从而宣告他无罪开释。他提到了司法部门法第11.1条,该条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无论是直接取得还是间接取得,都不能作为有罪裁决的佐证。他还援引了关于《公约》第十七条的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第453/1991号来文(Coeriel和 Aurik诉荷兰案 )的意见,回顾了委员会对诸如“任意性”和“合理性”等概念的解释。他声称由于他私人的通信受到西班牙法院任意和不合理干涉,因此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
3.2 提交人声称西班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使他身受其害,因为西班牙法院无视他提出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无效的请求。他指称宪法法院尤其应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因为该法院以简单的可否受理理由驳回了他的(宪法权利保护)上诉,并拒绝审议案情。他还指称西班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因为西班牙法院理应宣布对他不利的证据无效。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指控,声称包裹是荷兰当局打开的,西班牙法院的调查结果则否定这一点。委员会认为包裹是否曾在荷兰被打开、是否曾征得重复司法当局的许可问题,显然涉及对事实的评估问题;委员会记得以前的判例:通常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在特定案件中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证明缔约国的法院显然任意而为或者形同拒绝司法。 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并没有显示缔约国的议事情况有任何这种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出可予受理的充分依据来佐证他的请求,并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5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送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