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Laureano Oubiña Piñeiro(由律师José Luis Mazón Costa先生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来文日期: |
2004年4月7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西班牙法院对上诉刑事案件(撤销原判)的审理范围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据不足 |
实质性问题: |
由更高一级法院依法复审判决和定罪的权利 |
《公约》条款: |
第十四条第5款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7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1. 2004年4月7日来文的提交人Laureano Oubiña Piñeiro, 生于1946年,是西班牙公民。他声称是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起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José Luis Mazón Costa先生代理。
2.1 2002年6月19日,国家法院刑事庭以贩卖大麻而判处提交人6年零9个月徒刑和支付罚款。判决称,警察于1997年7月在西班牙Pontevedra发现了一些有大麻的包裹。第二天,内务部海关监察署的官员在维哥的足球场附近逮捕了提交人。提交人坚称对他的定罪完全是根据旁证。
2.2 提交人向最高法院第二庭提出(废弃案件程序)上诉,声称,无视对他不利的证据不足而对他定罪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他声称,一审法庭错误地评估了本案案情。200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提交人辩称,最高法院明确声称(废弃案件程序)上诉“不是二审”。
2.3 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权利保护)上诉,声称其宪法权利受到数起侵犯,包括获得二审的权利。提交人辩称,关于二审权利,因为宪法法院的判例不符合委员会的《意见》,所以(宪法权利保护)上诉没有成功的希望。他援引了宪法法院2002年11月的判决。该判决重申(废弃案件程序)上诉尽管范围有限,但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据称同一判决否认了这一可能性,即委员会《意见》可作为《公约》的权威性解释。
3.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由上级法院审查其判决和定罪的权利(第十四条第5款)。他援引了法院在驳回上诉理由之一时的话,即(“废弃案件程序”)上诉并非二审。他称最高法院没有审查初审的证据,并援引了委员会在三起申诉西班牙案件中的意见。
4.1 2005年6月30日,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和缺少充分证据为由而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关于第一项要求,缔约国争辩说,因为提交人没有提供宪法权利保护上诉中宪法法院判决的复印件,未能证明他用尽了国内补救措施。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疏忽使得委员会不能够判断宪法法院是否就最高法院的审查范围表达了意见,特别是考虑到宪法法院的判例确立了任何法院审理的门槛都应当达到满足《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要求。
4.2 缔约国辩称来文明显缺乏证据,原因在于:
(a) 提交人没有提供(废弃案件程序)上诉的复印件,因此不可能知道他提交最高法院审议的事项。
(b) 最高法院称提交人仅重述他在一审法庭中所提出的论点,没有为其指控提出充分依据。
(c) 仅阅读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了该法院审查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广泛范围。法院深入分析了提交人所援引的21个上诉理由,包括与下述事项有关的指称:在公正法庭审理的权利、超出《西班牙刑事诉讼法》时间限制而做出的判决、两个不同场合的初级调查方式、在法律问题上不以专家报告为证据、海关监察署无权行使逮捕、私人通信的保密、接受窃听电话录音及录音记录为证据、在口头审理开始时据称不存在窃听所用电话录音和录音带、辩护权、提交人提供之证据的恰当性、据称的证据评估不当和违反无罪推定。
(d) 在判决的一些段落中,法院提到了案情和证据。缔约国援引和转录了关于法院处理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指控那部分判决。
5.1 提交人在2005年9月20日的意见中称,宪法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驳回了他的(宪法权利损失)上诉。他补充说,宪法法院错误地认为西班牙上诉法院制度符合《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他坚称,国家法院的判决确认(废弃案件程序)上诉不是二审。
5.2 提交人坚称,对他的定罪是纯粹基于旁证,而且他一直否认参与犯罪。他补充说,被告人不能够自由地在(废弃案件程序)上诉中提出任何指控,而仅是那些法律所允许的有限理由。(废弃案件程序)上诉不象上诉补救措施一样,并不允许审查事实。他坚称:因为他不能够提出任何关于审查事实或衡量证据时有误的指控,所以不能够得到对其定罪的全面复查。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关于所称违反第十四条第5款,委员会注意到,与提交人的指称相反,最高法院对上诉作出决定时,没有说它不是《公约》第十四条第5款意义上的上级法庭。相反,它使用了提交人所依赖的“忘记上诉不是二审”这句话,解释为什么提交人不能够如其所做的那样仅在上诉中重复已经在下级法院提出的申诉(即一审法院无资格审理他),而是以援引下级法院的判决来确立依据。实际上,如判决主文所显示的那样,最高法院深入处理了事实问题,细致审查了国家法院对证据的评估,并相当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它认为对提交人不利的证据凌驾于无罪推定。根据这些考虑,委员会认为:第十四条第5款的申诉对于可受理问题来说未能充分确立依据。它因此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6.3 在作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审议缔约国援引的其他不可受理的理由。
7. 人权事务委员会因此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送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