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A.K.(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4年8月7日(首次提交)
事 由: 指称精神科评估复查工作不公平
实质性问题: 可否受理问题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五条第2款(子)项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3月29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1. 来文提交人A.K.先生系俄罗斯公民,生于1960年,是俄罗斯联邦居民 。他声称是俄罗斯联邦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条第3款的受害人。他无律师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2.1 1979年,提交人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1989年9月11日,他在俄罗斯首席精神病医生委员会进行精神病症状检查,以重新诊断他的精神状况。根据提交人,检查的精神病科医生的结论是,他患的是“急性精神分裂型精神病”而不是实际的精神分裂症;精神病医生并告诉他,新的诊断在她取得提交人的精神病历的有关文件之后将加以正式确认。但是,精神病医生1990年1月8日的正式结论是:事实上没有理由变更1979年原先的诊断。
2.2 提交人就这项决定向Preobrazhenski市法院提出异议。他认为,在进行精神病症状检查时,已向主治精神病医生提供了所有有关的医疗资料,精神病医师诊断他患的是较不严重的“急性精神分裂症型精神病”而不是实际的精神分裂症,这项诊断是有效的。他声称精神病医生随后毫无根据地非法更改其诊断,错误地断定他患的是精神分裂症。
2.3 1994年9月20日,法院认为精神病医生已按其职权范围行事,没有理由重新审查其决定。主治精神病医生解释指出,她检查病人后作出的关于提交人病情的意见是暂时性的,而且她必须在收到提交人的精神病病历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结论,法院接受这一看法。在收到病历时,她作出的结论是,事实上没有更改原先诊断的理由。
2.4 提交人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上诉,但于1994年12月6日被驳回;随后并再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分别于1995年10月31日和1997年3月13日被驳回。
3.1 提交人认为,他就其诊断提出的申诉未获公平和公正的审判,法院衡量有关事件的证据的方式具有任意性质,造成拒绝司法情况,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他还指称,他依《公约》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但又未能获得补救,这种情况违反《公约》第二条第3款。
4.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4.2 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和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4.3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来文指称的事由实际上涉及缔约国法院在诉讼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问题。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并指出,通常由缔约国法院而不是由委员会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或评价,或审查国内法院和法庭对国内法的解释,除非可以断定审判过程或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明显是任意性的或相当于拒绝司法的情况。 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并未显示提交人的法院诉讼存在这些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5.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提交人和缔约国,供其参考。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