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Liberto Calvet Ràfols (由律师,Miquel Nadal Borràs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2002年12月18日(首次提交)
事 由: 不得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予以监禁
程序性问题: 以属事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
实质性问题: 无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一和三条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7月25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下:
1.1 2002年12月18日来文提交人,Liberto Calvet Ràfols, 是居住在巴塞罗纳Vilanova i la Geltrú的西班牙国民。提交人宣称是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一条行为的受害者。《任择议定书》于1985年4月25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Miquel Nadal Borràs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1.2 2005年2月17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行事,遵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第3款,同意缔约国将来文可否受理问题与来文事由分开审议的请求。
2.1 提交人与妻子达成解除他们婚约的协议,并于1990年2月得到法院批准。在提交人的前妻提出了离婚申请之后, Vilanova i la Geltrú第4号法庭,于1992年3月7日作出裁决,将这对夫妻的未成年女儿判给母亲照管和监护,并责令提交人每月向其前妻支付25,000比塞塔(150.28欧元)的赡养费。1995年10月27日,提交人的前妻向Vilanova i la Geltrú第6号法庭审查法官提出申诉,要求索取1993年三个月、1994年两个月和1995年整年拖欠支付的每月赡养费。
2.2 2001年3月14日,巴塞罗纳第12号刑事法庭根据《西班牙刑法典》第227条,判定提交人犯有抛弃家庭罪,判处他8个周末的监禁徒刑,并偿还拖欠其前妻的上述钱款数额。
2.3 提交人提出上诉,除其他外宣称因未能支付债务,对他下达剥夺自由的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关于不得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予以监禁的条款规定。巴塞罗纳省法庭2001年7月5日下达的一项判决书,虽将拖欠支付款额的日期限制在1994年8月至1995年10月27日,即到他前妻提出申诉之日止,但仍维持了原先的判决。
2.4 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权利保护令的上诉,再次宣称就他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对他下达的监禁判决,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他还称,《西班牙刑法》第227条本身即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宪法法院依据下述理由驳回了以上两项申诉,即:赡养费不是约定义务而是法律义务;《刑法》第227条规定的不是就拖欠实行的监禁,而是对法律界定的一项罪行,即未履行照管个人家庭和赡养家庭的法律义务的行为实行的惩处。
3.1 提交人宣称,仅因他没有经济来源,而不是故意拖欠,而判处他被剥夺自由的惩罚,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即不得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予以监禁的规定。
3.2 提交人还宣称,由于《刑法》第227条针对不支付赡养费实行剥夺自由惩处的规定,其本身即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
4.1 缔约国辩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显然缺乏《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依据,对提交人的判决并不是因为他未履行约定义务,而是他未能够履行维持和赡养其家庭的法律义务。缔约国还宣称,在阐明当事双方之间协议的一份文件中载明的这项义务,并不使这项义务成为契约性义务,因为这项义务其本身并非因协议所产生,而产生于父母在任何时候都应赡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并且在婚姻期间配偶之间应互相赡养,甚至在婚姻解除之后,若配偶一方无收入,也须予以赡养。因此,对提交人判罪的依据并不是契约性质,而是法律性质。
4.2 至于据称《刑法》第227条不符合《公约》第十一条问题,缔约国指出,刑法条款规定的监禁并非因为债务,而是因背弃某人被赡养的家眷,即并非出于约定性协议,而是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
5.1 提交人在2005年4月4日来信指出,经第15/2003号组织法修订的,《刑法》第227条,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取消了原先监禁8至20个周末的惩罚条例,如今改为监禁三个月至一年,或者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罚款的规定。
5.2 提交人坚称,无力支付赡养费,构成了未能履行由配偶之间签订的契约,即在他们分居或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所形成的一项约定义务。因此,他认为,尽管这是经法庭核准的义务,但仍是一项约定义务。
5.3 最后,提交人称,由于所有人与人之间的司法关系都受法律的制约,因此,所有的约定义务都是法律义务。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规定的要求行事,确定同一事务未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 委员会还确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丑)项的规定,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
6.4 关于据称因无力支付赡养费被判处拘押监禁,违反了《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问题,委员会指出,根据《西班牙刑法典》第227条的规定,此案所涉及的不是未能履行约定义务,而是未履行法律义务。支付赡养费义务是一项依照西班牙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不是由提交人与前妻签署的分居或离婚协议形成的义务。因此,委员会裁决,依据属物理由,来文不符合《公约》第十一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不予受理。
6.5 参照以上所述,委员会认为,空泛地审议《刑法典》第227条是否符合《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不妥当。提交人有关这方面的申诉相当于一项民众公诉,而对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来文不可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来文不予受理;
(b) 这项决定将通知来文提交人和所涉缔约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