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
Ali Medjnoune (由律师Rachid Mesli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Malik Medjoune (提交人之子) |
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来 文 日 期: |
2004年6月11日(首次提交) |
事 由: |
逮捕和连续囚禁、隔离拘留、无审判拘留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禁止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任意逮捕和拘留;尊重人的固有尊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立即得知有关指控的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判的权利 |
《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九条第1、2、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甲)、(丙)和(戊)项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
于2006年7月14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代表Malik Medjoune先生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97/2004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全部书面资料,
1. 2004年6月11日来文提交人是Ali Medjnoune先生。他代表其子Malik Medjnoune提交来文。Malik Medjnoune出生于1974年2月15日,阿尔及利亚国民,现被拘留在阿尔及利亚Tizi-Ouzou民事监狱。提交人称,其子是阿尔及利亚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2、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甲)、(丙)、(戊)项的受害者。他由律师Rachid Mesli代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于1989年12月12日对该缔约国生效。
2.1 提交人称,其子于1999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距离他家约20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开着一辆白色雷诺汽车的三个武装便衣人员(情报和安全部(情安部)人员)绑架。1 他们用枪威胁他,开了一枪,在一些目击者面前强行将其推入车内。他先被带到Tizi-Ouzou市中心的一座军营,在那里遭到殴打,然后被放入一辆汽车的后备箱带到约100公里以外的另外一座军营,即Ben-Aknoun(阿尔及尔)情安部设施“Antar”中心。在那里,他被交给一名中尉Z及其同事。阿尔及利亚安全人员折磨了他两天:他们用镐把打他的全身,对他施加一种叫作“雪芳”的酷刑,即把破布塞入受害者的嘴中,将其肚子灌满脏水,使其产生一种窒息和溺水的感觉。他们还对他进行电击等酷刑。2 他们问他被关在监狱的时间(1993-1996三年)和在监狱中遇到的人,是否和那些人保持联系(特别是一个逃到国外的人)以及他自己是否也想到国外去。
2.2 提交人称,1999年10月2日于Tizi-Ouzou, 他向检察官递交了关于其子失踪的申诉书。申诉书作为第99/PG/3906号案件被登记。检察官于1999年10月15日和11月8日会见了提交人,说他对有关绑架完全不知情。但他没有依法对这样严重的犯罪进行调查。提交人的儿子说,2000年3月4日,他和另外一人(C.H.)3 同时被带到检察官面前。2000年3月6日,他还是和那人一起第二次出现在同一检察官面前。随后,他被带回Ben-Aknoun的情安部设施。根据1999年10月2日接收失踪问题申诉书的检察官的命令,他在那里被关押了将近两个月。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这构成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293条和293条之二,构成绑架罪的共犯和非法拘留。4 在整个这一期间,提交人之子都是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被单独关押,共关押了整整218天,直到2000年5月2日他出现在Tizi-Ouzou法院预审法官面前。提交人指出,根据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警察拘留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天。5 提交人称,2000年5月2日,预审法官指控其子为卡拜尔歌手Matoub Lounès谋杀案的同谋,并且是一个武装集团的成员,因而其子被置于审判前拘留中。
2.3 关于国内补救措施,提交人指出,他曾就对其子的隔离拘留提出申诉,但检察机关(唯一能采取行动的机构)未采取行动。关于其子自2000年5月2日在Tizi-Ouzou民事监狱被无审判拘留,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无审判拘留不得超过16个月(四期,每期四个月)。6 两次延长后,这四个月的期限可由起诉司作为例外再延长四个月,但不得再延续。7 在延长期满后,必须将被指控者提交审判法院在下次开庭时审判。8 在有关问题方面,由于调查已于2001年4月完成,案件本应在2001年6月开庭时审判,但实际上没有。因此,提交人之子写信给起诉司,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暂时释放,9 但2001年8月6日他的申请被Tizi-Ouzou法院起诉司驳回。10 其子又申请多次未果,最后一次申请于2003年12月28日被驳回。11 因此,所有国内补救措施都用尽了。
2.4 提交人称,1999年12月9日案件被提交大赦国际,2000年4月被提交联合国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3.1 提交人称,Malik Medjnoune是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2、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甲)、(丙)和(戊)项的受害者。他的一些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其自由权利、在逮捕时得到通知的权利、立即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其他官员的权利、质疑拘留合法性的权利、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以及在被拘留期间享受人道待遇和不受酷刑的权利。
3.2 关于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控,律师称,Medjnoune先生于1999年9月28日被阿尔及利亚安全机关绑架、被隔离关押和遭受酷刑,这些都是毫无疑问的。他称,在一个不明拘留场所隔离关押、不准与外界联系和超时关押,这些情况本身就是一种施加酷刑的行为,对Medjnoune先生的残酷和不人道待遇违反了《公约》第七条。
3.3 根据第九条,律师指出,绑架Malik Medjnoune并将其拘留将近八个月,不论是实质上还是程序上都不符合国内法规,因此也违反了第九条第1款。另外,直到八个月之后被带到预审法官面前时,Medjnoune先生没有被告知绑架他背后的事实或原因或对他的指控,这违反了第九条第2款。关于所称违反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是,Medjnoune先生没有被立即带到法官面前,12 他是被任意拘留的。检察官拒绝带他去见预审法官,而是将他送回了安全机关。而且,在2000年5月2日见到预审法官之后,他被连续关押了四年多,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3款。最后,律师指出,Medjnoune先生在极不人道的条件下被关押了将近八个月,在此期间,他遭受了最恶劣的酷刑和残忍待遇。
4.1 缔约国在2004年12月28日的口头照会中解释说,关于Matoub Lounès谋杀案,Tizi-Ouzou预审法官于1998年6月30日开始对一个或多个不知名人员进行司法调查。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并部分根据一名告发同犯的证人提供的情况,将一些人逮捕并提交法院审判。被捕人员中包括Malik Medjnoune, 他被控犯有谋杀罪并参加恐怖组织。预审法官在完成司法调查之后于2000年12月2日命令将档案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则请求将Malik Medjnoune和共同肇事者移交Tizi-Ouzou法院起诉司。2000年12月10日,起诉司命令委托Tizi-Ouzou刑事法院审判被指控者,罪名是恐怖组织成员和谋杀。根据《刑法》第87条之二和第255条ff款,这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被指控者向最高法院申请对有关命令进行司法审查,但申请于2001年4月10日被驳回。然后,定于2001年5月5日在Tizi-Ouzou法院进行庭审,但后来被延期,因为当时该地区发生的一些情况不允许在平静的条件下进行审理,而平静条件是这类诉讼所必需的。根据法律,案件应当尽快确定日期由Tizi-Ouzou刑事法院进行审理。
4.2 关于在警察羁押期间遭受殴打和任意拘留的指控,缔约国坚称,申诉书和支持文件中都没有任何内容可证实这种指控,因此,应当驳回。至于所谓违反有关对Malik Medjnoune的拘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5条ff款所涉及的是司法调查期间的暂时拘留,而不是随后阶段的拘留。由于已按照2000年12月10日的命令将Malik Medjnoune转交刑事法院审判,对他的拘留已超出这一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刑事法院院长可自行决定或应检察官办事处的请求决定将他认为不适于本次开庭审理的任何案件推迟至预定的庭审时审理”。刑事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决定推迟审判。因此,应当以无根据为由驳回申诉。
5.1 2005年1月31日,提交人的律师首先指出,缔约国并不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因此应当宣布现来文可以受理,因为所有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缔约国对此也无话可说。关于案情,律师坚持认为,缔约国称,任意拘留和殴打没有得到证实,这种理由不值得认真考虑,因为缔约国没有对绑架、隔离拘留的时期和地点、提交人提出的申诉或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收到的来文等提出质疑。因此,毫无疑问的是,Malik Medjnoune在被隔离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和殴打。这是缔约国内的一种普遍做法,也是特别报告员和非政府人权组织经常报告的。最后,律师争辩说,与外界没有任何联系的218天隔离拘留本身就是一种酷刑。
5.2 关于目前对Malik Medjnoune仍在进行的拘留,律师指出,缔约国承认对案件的调查于2000年12月2日结束,审判日期被定于2001年5月5日,但却声称Medjnoune先生自2000年12月10日以后就没有被暂时拘留。据称,对他的继续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如果这样解释,这一条款就允许检察官办事处(在该办事处完成了调查阶段,但没有确定审判日期)以任何它喜欢的理由继续无限期地拘留任何人。律师争辩说,这种解释会造成明显侵犯《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自由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79条也确实规定“任何准备好审判的案件均应提交法院下次开庭时审判”,但实际上阿尔及利亚的司法惯例是:只有检察官办事处有权决定一个案件由刑事法院在某一次开庭时审判。律师认为,应当要求缔约国使法规与《公约》一致,除其它外,特别是要规定出从交由起诉司审判之日到审判本身开始之日的最长法定限期。看来很明显,将提交人之子交付审判所拖延的时间不能认为是合理的拖延。
5.3 2006年2月3日,提交人的律师提供了Tizi-Ouzou法院起诉司2005年9月19日宣布的最新裁决书的副本。在6年多的审判前拘留之后,它再次拒绝暂时释放Malik Medjnoune。该项裁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做出的。13 据该起诉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仍然是必要的,因为释放他会影响确定真实情况”,尽管有关调查已经在5年多之前结束,而且同一起诉司已于2000年12月10日命令将被指控者交由Tizi Ouzou刑事法院审判。然而,该起诉司不愿向检察官办事处询问审判日期。最后,律师说,阿尔及利亚当局在试图恐吓提交人之子,迫使他撤销来文。如果他希望进行审判,就要被迫这样做。
6. 缔约国在2006年5月23日的口头照会中重复说,对Medjnoune先生的拘留不是任意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25条ff款所涉及的是司法调查期间的暂时拘留,而不是随后阶段的拘留。Medjnoune先生的案件已交给刑事法院,而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推迟了审判。缔约国解释说,在等待审判期间,被指控者可在任何时候向起诉司申请暂时释放,而且,Medjnoune已经这样做了。关于最近的拒绝适用,这项决定的适当性是不能公开讨论的,因为法院有权自主评价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事是否批准被指控者申请的问题。缔约国解释说,案件不久将交付法院审判。另外,如果Medjnoune先生能满足有关法律要求,他可以利用2006年2月27日关于落实《和平与全国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命令。14 然后,他可以被批准在审判其案件之前免除行动公权,或如果他被审判或判罪,可获得减刑或赦免。上述命令正在落实之中。最后,缔约国坚持认为,所谓Medjnoune先生被施压、强迫其撤销来文的说法过于模糊,毫无意义,不能接受。它最多不过是一种说法,因为它没有进一步详细说明施压的具体性质或哪一个“阿尔及利亚当局”在施加压力。
7.1 在审议来文中的任何指称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按照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7.2 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没有在另外一项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之下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之目的进行审查。
7.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针对1999年9月28日至2000年5月2日阿尔及利亚安全机关对Medjnoune先生的隔离拘留,1999年10月2日提出了申诉,而检察官办事处没有对此做出反应,尽管它是唯一有权这样做的机构。至于Medjnoune先生自2000年5月2日被拘留而未予审判的问题,他曾几次申请暂时释放,但均被驳回,而且从未被提交审判。因此,委员会认为,采用国内补救办法的机会已被无理剥夺。因此,提交人满足了《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
7.4 关于根据第七条;第九条第1、2、3款和第十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就其子遭受的逮捕、隔离拘留、监禁条件和据称遭受的虐待提出了详细指控。缔约国没有对各种指控做出答复,只是说指控没有证据。鉴于这种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陈述的事实足以为受理之目的证实根据第七条第1、2、3款;第九条第1款和第十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还认为,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甲)和(丙)项提出的申诉也得到充分证实。至于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之子尚未在法官面前回答对他的指控。因此,它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这一申诉是矛盾的。因此,它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第七条;第九条第1-3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四条第3款(子)和(寅)项,来文可以受理,并接着对案情进行审议。
8.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关于隔离拘留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子1999年9月28日被捕,至2000年5月2日之前一直失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提交人相当详细的指控做出答复。
8.3 委员会考虑到,15 举证责任不能只由来文提交人承担,这特别是因为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有平等机会接触证据,而且,往往是只有缔约国才能接触有关资料。《任择议定书》第四条第2款表明,缔约国有义务对关于它和它的代表违反《公约》行为的所有指控进行认真调查,并向委员会提供它所掌握的资料。在提交人已将有可信证据支持的指控提交缔约国,而进一步澄清完全有赖于缔约国所单独掌握的资料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未能以证据和令人满意的解释反驳指控,委员会就可以认为指控已得到证实。
8.4 关于违反《公约》第七条的申诉,委员会意识到不准与外界接触的无限期拘留带来的痛苦。在这方面,它忆及其有关第七条的一般性评论,其中,它建议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隔离拘留。根据这些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逮捕和连续监禁提交人之子并禁止他与家属和外界联系,构成了违反《公约》第七条。16 另外,有关逮捕和连续监禁Malik Medjnoune的情况及其2000年5月关于其多次遭受酷刑的证词,都让人确信他确实遭受了这种待遇。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与这种认识相反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Malik Medjnoune遭受的待遇已构成违反《公约》第七条。17
8.5 委员会面前的资料表明,Malik Medjnoune是被在他家外面寻找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带走的。对提交人关于其子被逮捕和任意即非法拘留并被隔离监禁至2000年5月2日的指控,缔约国没有做出适当解释。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九条第1款。
8.6 关于所称对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的违反,委员会忆及有关规定,即:对任何被逮捕的人,均应在逮捕时说明逮捕的原因,并立即将对他的指控通知他。18 委员会注意到,Medjnoune先生是1999年9月28日被捕的,对此缔约国没有异议;他被隔离监禁了218天,对此缔约国也没有异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律师称,Medjnoune没有被立即通知被捕的原因;缔约国对此指称没有反驳。缔约国没有提供可说明提交人之子曾立即得知被捕原因的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只能相信提交人的陈述,即:其子只是到2000年5月2日见到预审法官时才得知被捕的原因。这种拖延不符合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因此,委员会认为违反了这些规定。
8.7 关于所称对第九条第3款的违反,委员会考虑到,“立即”被带到司法人员面前的权利意味着任何拖延都不能超过几天,而隔离拘留本身就构成违反第九条第3款。19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之子的证词,即他于2000年3月4日和6日见到检察官;提交人的理由,即其子被隔离监禁了218天,直到2000年5月2日见到预审法官,而且他等待审判等了六年多。在提交人之子的情况下,因为缔约国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档案中也没有提出任何其它理由,委员会认为,长达五年多的审判前拘留构成侵犯《公约》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
8.8 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已没有必要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指控。
8.9 委员会注意到,Medjnoune先生目前仍在被拘留中,仍在等待审判。它还注意到,据缔约国说,对案件的司法调查已于2000年12月10日完成,审判定于2001年5月5日进行,但后来被延期。今天,距调查开始之日已经将近7年,距第一次交付审判命令发出之日也已经五年多,但提交人之子仍在被拘留中,仍在等待审判。关于这种过分的审判前拖延,委员会忆及其案例法,其中规定,“在涉及严重控罪,如杀人罪或谋杀罪,以及法院拒绝对被告保释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对被告进行审判”。20 就目前案件而言,鉴于提交人之子于1999年9月28日被捕,2000年5月2日被指控为谋杀罪同谋,委员会认为,除其它外,特别是必须说明拘留将近六年而不予审判或判决的理由。缔约国说,该地区的形势使得案件不可能在这种诉讼所需要的平静条件下进行审判。2004年12月28日,缔约国还通知委员会,案件将于不久之后在Tizi-Ouzou法院进行审判。但自那时以后18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将Medjnoune先生交付审判。因此,委员会认为,这违反了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
9.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面前的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2、3款和第十四条第3款(甲)项和(丙)项。
10.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包括:立即让Malik Medjnoune面见法官回答对他的指控,或将其释放;对Malik Medjnoune自1999年9月28日以来遭受的隔离拘留和待遇进行全面和彻底调查;对据称对这些违法行为,特别是虐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还应根据这些违法行为给Malik Medjnoune造成的损失给他以适当赔偿。另外,缔约国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违法情况。
11.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本。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1 律师提供了2000年5月去拘留Malik Medjnoune场所探访时后者交给他的一份书面陈述。
2 律师还提到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其中描述了阿尔及利亚秘密警察常用的施加酷刑的方法;还提到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一些年度报告。
3 根据Malik Medjnoune的陈述,2000年2月,他被带到Blida附近的一家医院,在那里遇到了这个人。他在那里住了一个月,直到第一次见到检察官。
4 第292条:“如《刑法》第246条所规定,如果逮捕或绑架是由身着或看似身着正式制服或证章的人员,或假报身份或利用伪造官方命令的人员所实施,刑罚将是终身监禁。如果是利用机动车进行逮捕或绑架或受害人的生命受到威胁,将处以同样的刑罚。”
第293条:“如果绑架、逮捕、拘留或非法监禁受害者的身体遭受酷刑,犯罪者将被判处死刑。”
第293条之二:“任何人,不论年龄大小,以暴力、威胁或欺骗等手段绑架另一人,或造成另一人被绑架,均将被判处10年至20年监禁。”如果受害者身体遭受酷刑,犯罪者将被判处死刑。同样,如果绑架的目的是勒索赎金,犯罪者也将被判处死刑。”
5 1990年8月18日《第90-24号法案》第51条:“如果调查员为调查之目的必须对第50条所提到的一人或多人实施拘留,他或她应立即通知检察官;警察拘押不得超过48小时。在不影响调查保密的条件下,调查员应允许被拘押人员立即以任何方式直接和家属取得联系,并接待探访者。……(1995年2月25日第95-10号命令)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本条中规定的所有时限均应加倍。在涉及构成恐怖活动或颠覆活动的犯罪的情况下,期限可最多延长至12天。”
6 1986年3月4日《第86-05号法案》第125条:“在第124条所提及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下,审判前拘留不得超过4个月。若需要延长,可根据预审法官合理的命令和检察官提出的合理请求中说明的程序规定,将拘留时间延长:
● 一次,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上监禁的情况下;
● 两次,在刑事案件的情况下;
批准的任何延长均不得超过4个月。”
7 1986年3月4日《第86-05号法案》第125条之二:“在起诉司决定延长审判前拘留的情况下,这种拘留不得超过4个月,亦不得延续。”
8 1986年3月4日《第86-05号法案》第279条:“任何准备好审判的案件均应在法院下次开庭时审判。”
9 1982年2月13日《第82-03号法案》第128条:“在审判法庭已接管案件的情况下,应由法庭裁定是否暂释放;……在转交刑事法院之前,或在刑事法院两次开庭之间,由起诉司做出这种决定。”
10 在档案中可找到阿拉伯文的决定通知副本,另有法文译文。
11 在档案中可找到阿拉伯文的决定通知副本,另有法文译文。
12 律师称阿尔及利亚法律不符合国际标准,并引述了委员会的评论,大意是“拖延不得超过几天”(第8号一般性评论,第2段);律师认为,逮捕和面见法官相隔一周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3款(第702/1996号来文,McLawrence诉牙买加,1997年7月18日通过的意见)。律师还引述了1981年3月27日通过的对第44/1979号来文—Pietravoia诉乌拉圭的意见,该来文涉及违反同一条的情况:一个人被隔离拘留了四至六个月,八个月后被一军事法庭审判。最后,律师指出,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1990年8月18日《第90-24号命令》,1995年2月25日《第95-10号命令》修订)违反《公约》和委员会案例法的规定,它授权安全机关对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实行12天隔离拘留。
13 第123条(1990年8月18日《第95-10号命令》):“预防性拘留是一种例外措施。但是,如果司法监控施加的限制不够,可命令实行预防性拘留或延长拘留时间。
1. 如果拘留是为保护证明或证据,或防止对证人或受害者施加压力,或防止被告和同谋串供,因而影响确立事实的唯一办法;
2. 如果为保护被告,或为制止违法行为,或为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有必要实际拘留;
3. 如果被告选择不承担由司法监控措施引起的义务。”
14 缔约国没有提供更多详细情况。
15 第146/1983号来文,Bahoeram Adhin等诉苏里南,1985年4月4日通过的意见,第14.2段;第139/1983号来文,Conteris诉乌拉圭,1985年7月17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第202/1986号来文,Graciela Ato del Avellanal诉秘鲁,1988年10月31日通过的意见,第9.2段;第30/1978号来文,Bleier诉乌拉圭,1982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13.3段;第107/1981号来文,Elena Quinteros Almeida诉乌拉圭,1983年7月21日通过的意见,第11段;第992/2001号来文,Bousroual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第9.4段。
16 第540/1993号来文,Celis Laureano诉秘鲁,1996年3月25日通过的意见,第8.5段;第458/1991号来文,Mukong诉喀麦隆,1994年7月24日通过的意见,第9.4段;第440/1990号来文,El-Megreisi诉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994年3月23日通过的意见,第5段。
17 第449/1991号来文,Mójica诉多米尼加共和国,1994年8月10日通过的意见,第5.7段;第1196/2003号来文,Boucherf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第9.6段。
18 见第13 (21)号一般性评论,第8段。
19 第1128/2002号来文,Rafael Marques de Morais诉安哥拉,2005年3月29日通过的意见,第6.3段;第992/2001号来文,Bousroual诉阿尔及利亚,2006年3月30日通过的意见,第9.6段。另见第8 (16)号一般性评论,第2段。
20 第473/1991号来文,Barroso诉巴拿马,1995年7月19日通过的意见,第8.5段;第818/1998号来文,Sextus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2001年7月16日通过的意见,第7.2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