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Farangis Osivand (由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及其两名女儿Soolmas Mahmoudi和Maral Mahmoudi |
所涉缔约国: |
荷兰 |
来文日期: |
2004年4月14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全家从荷兰驱逐到伊朗,据称可能受到死亡、酷刑或监禁的威胁 |
程序性问题: |
同一事项提交另一国际程序――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审查可否受理的决定 |
《公约》条款: |
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2款(子)和(丑)项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3月27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1 来文于2004年4月14日首次提交。提交人是Farangis Osivand女士,伊朗国民,1959年2月18日出生。她代表她本人及其两名女儿Soolmas Mahmoudi和Maral Mahmoudi提交来文,Soolmas Mahmoudi和Maral Mahmoudi均为伊朗国民,分别出生于1983年12月23日和1989年4月15日。提交人认为,将她们三人(声称的受害者)驱逐到伊朗,违反《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 2004年11月24日,委员会的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分开审议。
2.1 Osivand女士从1978年至1979年在德黑兰大学学习。这期间,她参加了反伊朗国王的示威游行,她是Fedayan Khalq Aghaliat反对集团的成员。她在她系里充当该组织的联络员,并参加研究Bijan Djazani著作的会议,Bijan Djazani在当时是伊朗一位非常有影响的领导人。虽然该组织卷入暴力活动,但她本人并没有卷入这种行动。
2.2 1981年,Osivand女士与Ahmad Mahmoudi结婚。大约在这个时期,Fedayan Khalq Aghaliat组织的一名成员要求她在她家里藏匿武器。她和她的丈夫都同意了,将武器藏在屋子底下的一个地窖里,地窖由砖、木和铁所建,屋子当时还没有完工。同年,Osivand女士被迫离开大学。约在1988年,她可以回校学习,但拒绝了,因为让她入学的条件是要她汇报反革命学生的情况。
2.3 Osivand女士一离开大学,就被要求向大学伊斯兰教学会的当局汇报。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她于1998年8月底逃到荷兰为止。离开大学后,她仍然是Fedayan Khalq Aghaliat的一名活跃分子,成为该组织的信使,收发传单和出版物,包括为以推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目标的方案充当信使。
2.4 1998年8月13日,Osivand女士接到了Fedayan Khalq Aghaliat另一成员的一个电话,告诉她当局发现了藏在她屋子里的武器,并建议她和她的家属立即离开伊朗。她的邻居告诉她伊朗革命委员会(没有详说)的特工到她的家里来过,拿走了一些物品,把她父亲也带走了。她猜测他们已经发现了上述武器、出版物和小册子。1998年8月底,她与她的两个女儿逃离伊朗。由于没有路费,她丈夫留在伊朗躲了起来,两年后到荷兰与她团聚。
2.5 1998年9月2日和18日,荷兰主管当局就Osivand女士的庇护申请会见了她。1999年6月30日,她的庇护申请被拒绝,她的上诉也在2000年12月11日被驳回。2003年2月11日,斯海尔托亨博思区法院审查她的案件,2003年3月25日驳回上诉,认为Osivand女士在第二次会晤时没有提供完整的庇护陈述。它不接受Osivand女士那样精心地藏匿武器的说法,认为她的陈述不可信。
2.6 2003年6月10日,该法院驳回了Mahmoudi先生的上诉。2003年11月25日,在区法院的判决下达后,据称Fedayan Khalq Aghaliat发布了一个声明,证实Osivand女士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反对者,她由于她的政治活动及其对他们的组织的同情而上了当局的黑名单。它声称,如果回到伊朗,她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她可能会被判长期徒刑,甚至死刑。
2.7 2003年12月15日,Osivand女士的律师收到荷兰伊朗妇女学会主席的一封信,写信人声称她在伊朗革命后认识Osivand女士,知道她是Fedayan Khalq Aghaliat的成员。写信人还说,Osivand女士到现在为止一直是这个组织的积极分子。2003年12月18日,荷兰司法部驳回了对该家庭人道主义例外的申请。
3.1 提交人声称荷兰侵犯了她们(指称的受害者)在《公约》第六、第七和第九条下的权利,因为荷兰不承认她们是政治难民,并威胁要将她们驱回到伊朗,而由于Osivand女士参加Fedayan Khalq Aghaliat的活动而且是其成员,她为该组织藏匿武器,而且没有向伊朗当局通报她的行动,她们的生命和自由可能会受到威胁。
3.2 提交人没有引述《公约》的条文,但声称,从庇护程序开始一直到结束,她从来没有机会对她在伊朗的生活前前后后作一完整的叙述。她还辩说,荷兰庇护程序实质上是不会听取寻求庇护者按照年月有系统地作陈述的,还说斯海尔托亨博思区法院在2003年初的程序中没有向她提出任何问题。
4.1 缔约国2004年11月11日的陈述称,来文不可受理,因为同一事项在另一国际程序下同时审查,而且还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4.2 关于前一个反对理由,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丈夫Ahmad Mahmoudi于2003年12月8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一项申请。据缔约国说,这项申请“显然也涉及Osivand-Mahmoudi一家回到伊朗后会遇到的问题,因为夫妻两人由于同情被禁的Mojahedin-e-Khalq党或参加其组织,而且他们声称在其中是活跃分子,因而遭受的困难”。对这两次申请中提供的文件作了研究,“十分明显地表明”:两项诉求的事由完全相同。这两个申请都援引关于人权的文书,以便对全家驱逐的问题作抗辩,可以认为,夫妇两人在各自提出申请时多为对方说话。向欧洲法院提出的申请仍然在待审,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来文不可受理。
4.3 关于后一项反对意见,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对荷兰的庇护程序作了一些不具体的批评。在国内程序方面,提交人和她的代表都没有对所遵循的程序提出具体的反对理由,因此国内法庭无从对反对理由作出回应。因此,提交人在来文的这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缔约国还说,这项申诉是对立法和实践的抽象指称,是不可允许的。提交人没有按照《公约》第七条对庇护程序提出具体申诉,更不用说为这一申诉提出证据了。
5.1 律师2005年1月10日的信对缔约国的意见作了答复。他指出,在双方向国际程序提出的申请中都没有将对方作为共同受害人提出。夫妇双方在各自的程序中都声称他们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因此说夫妻双方在各自的申请中都为对方说话,这是不正确的。他辩说,他将Mahmoudi先生的案件提交欧洲法院 “是出于补充”,因为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的时效是六个月,使他不可能再将提交人的案件提交该程序。
5.2 他认为,由于母女三人的案件和父亲的案件由荷兰当局分别处理,因为父亲到荷兰较晚,因此,就将这一家的案件分开提交两个程序没有反对意见。他辩说,缔约国提到Mojahedin-e-Khalq, 是错误的,他认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诉求,就2003年11月25日的声明和2003年12月15日的信函来看,其证据是充分的。
6.1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它回顾: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它不能审议任何来文如同一事项已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下审查。委员会回顾了关于“同一事项”意味着同一个人提出同一诉求的判例。 欧洲人权委员会和《公约》在以上事实方面的范围本质上相等(见《Rogl诉德国案》, 对同一家庭的两个人分别实施这些准则,很可能会产生不同的问题,特别是象本案那样,关于不同家庭成员的事实不一样,而且在不同又毫不相关的国内程序中处理。由于两个不同的人分别在欧洲人权法院和委员会对不同的两套程序,从而也对不同的事实提出抗辩,因此委员会认为,“同一事项”目前没有由一个平行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处理。因此根据第五条第2款(子)项,委员会是可以审议该来文的。
6.2 根据《公约》第七条,并与第二条一起理解提出的程序问题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说这些问题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这种说法没有受到质疑。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的这部分内容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6.3 据此,委员会于2005年7月5日裁定,因为提交人及其两个女儿回到伊朗引起的各种问题可根据《公约》第七条一起得到最合适的处理,不必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九条另作处理,来文可予受理。
7.1 缔约国2005年11月15日的照会说提交人于2005年5月25日第二次提出庇护申请,现在正待审。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复审其对可否受理的决定。
7.2 提交人2005年12月2日的信中作了答复,确认提出了第二次申请,但指出有一些“困难”,而对有哪些困难并没有具体说明。
8. 委员会被要求按缔约国提出的新的事实重新审查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承认她向荷兰当局提出了新的庇护申请。委员会回顾了它的一贯判例,即如果提交人再次向当局提出程序,而程序内容就是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的实质内容,那么必须认为提交人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如同《Benali诉荷兰案》的来文 那样,提交人再次向缔约国当局提出直接涉及到委员会审议的事由的申请。因此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9. 据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来文提交人并报送缔约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严先生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