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Adela Calle Savigny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法国 |
来文日期: |
2004年4月16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离婚程序及其后果影响 |
程序性问题: |
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申诉的佐证 |
实质性问题: |
对家庭的保护、离婚配偶的平等权利和责任、离婚时对儿童的保护、不歧视 |
《公约》条款: |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4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六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乙)项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10月28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1.1 提交人Adela Calle Savigny女士是居住法国境内的法国和秘鲁籍国民。她声称是法国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4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以及第二十六条行为的受害者。她无律师代理。
1.2 2004年9月1日,委员会经其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决定,分开审议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及其实质内容。
2.1 提交人于1998年10月4日在(法国,上萨瓦省)Feigères与Jean-Marc Savigny先生结婚。2000年9月26日,Savigny先生向Thonon-les-Bains高等法院家庭事务法官提出了过失离婚的请求。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不调解令,在等待离婚令的颁布之前,法官允许提交人自由使用婚姻住所,并责令Savigny先生支付抚养费。
2.2 2003年12月5日,提交人及其(另一桩婚姻中所生的)儿子被Savigny先生非法驱逐出婚姻住所。提交人向当局提出上诉,但是当局未为她提供保护或补救。
2.3 2003年10月,在法院未下达停止支付抚养费法令情况下,Savigny先生停止了付款。提交人向司法当局提出上诉,未果。
2.4 提交人声称,从离婚诉讼一开始,她即一直遭到当局的歧视,拒绝为她提供支持。
3.1 提交人辩称,在法庭未下达裁决的情况下,她的前夫将她及其儿子强行驱逐出婚姻住所,当局则无所举动,违反了《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
3.2 提交人认为,其前夫停止支付抚养费, 当局未对此进行干预,违反了《公约》第二十三条第4款。
3.3 提交人认为,她特别因其秘鲁籍遭到当局的歧视,相当于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4.1 缔约国在2004年8月4日的意见中就受理来文提出异议。
4.2 鉴于提交人有时提供的信息不很精确,缔约国阐述了与Calle Savigny女士离婚相关的诉讼程序及其后果影响。
4.3 关于由家庭事务法官审理的民事诉讼,缔约国指出,2000年9月26日,Savigny先生向Thonon-les-Bains高等法院家庭事务法官提出了过失离婚请求。
4.4 2000年12月15日,法官下达了不调解令,准许配偶双方分居,批准在等待离婚令的颁布之前,提交人可自由使用婚姻住所,并责令Savigny先生每月支付6,000法国法郎抚养费。
4.5 2001年3月19日,在不调解令下达之后继续办理离婚手续时,Savigny先生对其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4.6 2001年11月22日,地方预审法官在对抗制诉讼程序中驳回了Savigny先生减少其支付抚养费款额的请求。另外,法官还查明,自从下达了不调解令之后,提交人没有表现出任何寻找工作的迹象,“鉴于双方共同生活期短暂以及没有任何共同生育的子女,不能考虑Adela Calle Savigny长期处于现状,占据属其丈夫的资产,完全依赖其丈夫向她支付的抚养费生活的可能性”。因此,法官裁定,在裁决下达4个月之后,提交人不得再自由使用婚姻住所。
4.7 在来回数次的提议与反提议之后,家庭事务法官下达了初步裁决,定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对抗制诉讼程序重新商讨。
4.8 2003年11月6日,家庭事务法官在初审中下达了不得延期执行的裁决。法官在裁决中指出,提交人既没提出明确的索赔,也没有按照2003年3月24日初步裁决要求提供证据。法官说,提交人似乎在“诉讼程序的拖延中受益。在此不妨指出,此一程序已远超出了正常时限”。他还指出,提交人不可再使用婚姻住所。法官责令提交人在裁决下达后一个月内搬离该住所。最后,法官停止了应由Savigny先生支付的抚养费。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并未出庭,但一直不断地向她通告Savigny先生的提议。
4.9 根据2004年2月12日的决定,家庭事务法官经在法官室内举行了商讨后,经对抗制诉讼程序后作出了初审的判决,宣布夫妻双方均有过失离婚。他确认了2003年11月6日的裁决,即提交人本人以及其他相关居住者及其所属物品必须迁出婚姻住所,该住所属于Savigny先生的个人资产。法官还指出,鉴于夫妻双方生活期短暂,而且未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不存在给予补偿的理由。
4.10 在家庭事务法官审理期间,提交人曾得到律师的协助。她未就法官的裁决提出任何上诉。
4.11 关于刑事诉讼,缔约国首先提及提交人2003年12月12日的申诉。缔约国答复说,提交人在2003年12月12日(就她及其未成年儿子在其丈夫的制约下而法庭并未下达任何裁决的那种条件下不得不迁出他们居住的住房问题)向Thonon-les-Bains政府检察官提出了申诉,根据检察官办公室2003年12月19日的指示,宪警对该申诉曾展开了调查。
4.12 鉴于具体案情,尤其是提交人的行为举止及家庭事务法官就住所的归属问题下达的裁决, 和有关这对夫妇共同生活期短暂的评论,检察官办事处于2004年3月1日搁置了调查程序,未采取进一步行动。镇长在接受宪警的调查时阐明,市政厅借给了提交人寄存她物品的地方,还主动提出帮她寻找住房,但是提交人拒绝了帮助。
4.13 关于拒付抚养费的申诉,缔约国就提交人的申诉提出了反驳,宪警调查了提交人2003年9月11日关于拒付抚养费的申诉。Savigny先生承认,由于提交人肆意拖延离婚程序,他从2003年4月起,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惩教法庭传唤了Savigny先生,要他就该指控,解释为何在应支付期间拒付抚养费。法庭定于200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
4.14 接着,缔约国阐述了认为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
4.15 缔约国引述委员会的判例认为,有关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申诉部分没有充分的佐证,因此不可受理。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的申诉仅依据有关行政、社会和司法当局对她歧视的宣称,没有佐证这些歧视现象的具体证据。提交人未阐明第二十六条是遭到怎样的侵犯。
4.16 关于声称违反《公约》第十七条的行为,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及其儿子居住的住房是Savigny先生的个人财产。在2001年11月22日裁决下达4个月之后,她不得再自由使用――.这是在对抗制诉讼程序中下达的裁决――她不可能声称不知情。此外,Savigny先生在宪警调查期间阐明,他的妻子并非始终呆在那里,有几个月她不在时,由邻居照看她的儿子。Savigny先生本人在2000年便已搬出,一直到2003年12月5日才迁回――这段时期已超出了他与其妻子共同生活期。无论如何,鉴于在提出申诉(2003年12月)时,婚姻住所已经不再分派给提交人了,这部分来文无根据,因此基于属事理由,不在《任择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4.17 缔约国还解释,来文由于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
4.18 关于声称把提交人从婚姻住所驱逐出去及其后果,构成了违反《公约》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的情况,缔约国提请注意如下事实:即使委员会确定第十七条适用,情况也与她所称的相反,对于提交人2003年12月12日的申诉不仅进行了调查,而且还做出了应有的处置。政府检察官办事处在收到申诉后仅几天内就将此问题交给了宪警。宪警同样迅速采取行动,于2004年1月展开了调查。此案确实被搁置,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但是提交人可以对搁置此案的决定诉诸法定、可投诉且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既可直接向惩教法院投诉Savigny先生,也可向地方调查法官投诉她在申诉中提出的问题,并要求刑事赔偿。在民事方面,缔约国说,提交人既没有在临时安排期间,也没有在离婚令下达时,就据称违反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所述的问题,即有关抚养费的裁决或婚姻住所的分配提出任何上诉;何况有关诉讼是对抗制诉讼,提交人也有律师协助。同样,提交人也从未寻求家庭事务法官或其他法庭为她未成年儿子提供保护。总之,提交人未就《公约》第十七条(若适用的话)所涉案情,援用无遗现行补救办法,也未给予国家当局机会纠正所称的违反第二十四条第1款行为。因此,有关婚姻住所和对她儿子保护问题的申诉不可受理。关于其儿子的案情,与依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无多大区别,鉴于她儿子及她本人随后得到了朋友的安置,提交人说不清她儿子究竟如何可能面临危险。
4.19 关于声称违反《公约》第二十三条第4款的行为,缔约国指出,根据法国法律,离婚、分居及其对配偶双方以及婚生子女的后果的案件都由家庭事务法官裁决。最初就是按照这种方式判定了支付给提交人的抚养费,然而,缔约国还指出,她从未向任何法庭提出为其(Savigny先生不是生父的)儿子提供经济资助的要求。缔约国提请注意提交人2003年9月11日就未支付抚养费提出的申诉,致使宪警展开了调查的事实。Savigny先生因未支付抚养费被惩教法庭传唤,并定于2004年9月24日开庭审理。为此,审理正在进行之中。这样看来,国内补救办法尚未援用无遗。除了上述诉讼程序之外,缔约国于2005年7月8日提供了一份Thonon-les-Bains高等法院2004年12月1日就未付抚养费问题下达的判决书。法庭裁定,Savigny先生两个月未自动支付抚养费有罪。鉴于对所造成的伤害已给予了补偿,因此这项罪责不再造成任何不便,法庭依据《刑法典》第132-59条规定,决定不惩处Savigny先生。
4.20 关于声称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提交人没有以她的国籍或以其他考虑为理由提出有关被歧视的申诉。当时适用讼案的法国《刑法典》第225-1 ff条规定,基于血统、性别、家庭状况,或某个具体族裔、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成员或其他状况等任何原因的歧视,都是可予以惩治的罪行。因此,提交人没有给予法国当局机会来纠正任何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行为。
5. 提交人于2005年1月22日和9月23日发表评论,指责根据法律援助体制指派给他的律师。她说,律师没有向她及时通报诉讼进展状况或提出上诉的机会。她认为,整个诉讼程序采取了一种倾向于将她阻隔在一定距离之外,使之无机会介入的方式。她指责Savigny先生及其家庭耍阴谋,阻碍她在法国当局面前为她自己辩护。她声称,她虽未就Thonon-les-Bains高等法院2004年12月1日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是则要求承认和实施她的权利。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8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其他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的审理之中。
6.3 关于提交人提出的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依照刑法,对2003年12月12日搁置她的申诉和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决定以及Thonon-les-Bains高等法院2004年12月1日下达的裁决提出上诉,或依照民事法,对2003年11月6日和2004年2月12日家庭事务法官分配婚姻住所和裁定抚养费的判决,即在对抗制诉讼程序中,而且提交人得到律师援助情况下作出的这些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案情宗卷和诉讼双方的陈述也都表明,提交人未向法院提出保护她儿子的要求,或针对她声称的歧视行为,利用国内的现有补救办法。关于提交人辩称,依法律援助制度为她指派的律师未向她通报情况,甚至未告知上诉机会,从案情宗卷来看显然提交人在诉讼期间未在任何时候对律师为她提供的帮助提出过质疑,或者要求过更换。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规定裁定,她的申诉不可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