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Andrei Platonov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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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03年5月27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非法拘留、酷刑、不公正审判、询问证人 |
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
实质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证实陈述的程度 |
《公约》条款: |
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2、第3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和(庚)项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2款(乙)项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11月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Andrei Platonov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18/2003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书面提供的全部情况,
1. 提交人为Andrei Platonov, 俄罗斯公民,1955年出生,目前被关押在俄罗斯联邦Chelyabinsk。他指称俄罗斯联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2、第3和第4款、第十条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使他受害。他没有律师代表。
2.1 1999年2月22日,提交人因涉嫌谋杀而被逮捕和拘留。1999年2月24日,检察官批准了对他的逮捕和拘留。据称,从1999年2月22日至24日,警察对他进行了殴打,逼他认罪。因受不了欧打,他终于招认。提交人要求并得到了医疗援助;他还说,病史记录他受过伤。他还说,在写供词时,欧打造成的头部伤口仍然在出血,认罪书上可以看到他的血迹。他强调,尽管他提交了关于在拘留中遭殴打的申诉,但总检察长办公室拒绝对关于警察实施酷刑的指控进行刑事调查。
2.2 提交人争辩说,他在被捕后没有机会与律师协商,没有被交给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其他官员,因此他不能对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2.3 2000年1月31日,莫斯科市法院判决提交人犯有两项谋杀罪,一项偷盗罪,并对其判处20年监禁。
2.4 提交人称,他在审判期间翻供,但法官对他的翻供不作反应,仍然以其招供的大部分为依据作出判决。他的律师要求对认罪书上的血迹进行法医分析,但遭到法院拒绝。莫斯科市法院的裁决表明,法官认为普拉托诺夫的翻供是一种“辩护战略,目的是逃避对罪行的责任。她指出,在初步调查期间对普拉托诺夫关于“非法调查方法”的申诉进行了研究,发现没有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才将普拉托诺夫的供词认作证据。
2.5 提交人称,他没有受到公正审判。他说,法院依据的是控方证人提出的旁证和非常矛盾的证词。尽管一名重要的辩护证人Gashin未能出庭作证,但法官没有采取步骤查明他的下落并强制他出庭。
2.6 提交人提出,他的被迫招供以及各方证人的旁证和自相矛盾的证词没有其它证据的支持。凶器从来没有找到过,法院也没有对有关犯罪的其他版本作适当调查。法院裁决的依据是:对提交人衣服上的血迹所作法医分析,认定血迹的血型与两名被谋杀者的血型相同。法院无视提交人的血型与此相同这一事实。
2.7 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对他的判决。2000年7月19日,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莫斯科市法院的原判。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对莫斯科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提出的质疑没有依据,得出关于提交人受到“警察非法调查”的结论也是没有依据的。
3. 提交人称,对他的逮捕、在拘留中的虐待以及对他的审判方式,违反了《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2、第3和第4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和(庚)项。他还说,他没有因他的《公约》权利受到侵犯而得到补救,这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3款。
4.1 缔约国在2004年3月23日的口头照会中表示认为,就所称违反第七条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而言,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不管怎样,来文没有揭示违反《公约》有关规定的任何情况。
4.2 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用尽国内补救措施,他没有就检察长办公室拒绝对其有关的酷刑指控进行刑事调查提出上诉。
4.3 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没有根据。提交人因证人Gashin的下落不名而没有机会向他询问,但控方也因此而没有机会询问该证人。因此,辩方和控方的程序机会是平等的。辩方从来没有申请传Gashin出庭,初步调查没有以他的证词为依据,法院在判决中也没有援引他的证词。因此,关于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不可受理。
4.4 缔约国还认为,来文没有说明发生违反第九条第2至第4款的情况。它指出,逮捕提交人,根据的是逮捕时具有效力的法规的程序要求。逮捕是经过检察官批准的,并在所允许的相关拘留时限内。提交人有权在法院中就对他的拘留提出上诉,然后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没有用尽他能利用的国内补救措施对拘留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对他和第九条有关的申诉也不应受理。
4.5 缔约国没有对关于违反《公约》第十条以及第二条第3款的指控表示意见。
5.1 提交人于2004年5月31日对缔约国的意见表示看法,提交人承认,在关于违反第七条以及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的指控方面,他没有就检察长办公室拒绝对酷刑指控开展刑事调查提出上诉;但他说,他在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过程中事实上提出了被欧打和强迫招供的问题。法院未说明任何理由驳回了他的申诉。
5.2 提交人强调,虽然控方和辩方都没有机会当庭询问Gashin先生,但根据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他应有的权利仍然受到侵犯。他指称,检察长没有坚持查明Gashin先生的下落并确保他出庭,因为他的证词不利于控方。
5.3 最后,他争辩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国际义务是当时有效的国内法律准则的一部分,而且优先于国内法律准则。因此,即使对他的逮捕和拘留依照的是当时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对于提交人的第九条权利被侵犯的说法而言,这并不能成为辩护的依据。
5.4 2004年11月24日,缔约国重申,提交人的指称不可接受,或者说没有表明有违反《公约》的情况。
6.1 在审议来文中的任何陈述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有关情况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项的要求,委员会查明,同一事项没有按照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6.3 就提交人关于违反第七条的指称而言,委员会注意到,在总检察长办公室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并对关于据称参与逮捕他的警察对他实行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之后,提交人没有就拒绝对他的指控进行调查一事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委员会认为,在他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控方面,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它还发现,提交人根据第十条提出的指控和根据第七条提出的指控所依据是大体相同的一些情况,因此,根据对第七条指控所作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审议。
6.4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1999年2月22日被捕时被告知了逮捕他的原因和对他的控罪。因此,他根据第九条第2款提出的指控没有依据,因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5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提出的指控,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没有就拘留令提出上诉,也没有在审判的任何时刻提出非法拘留的问题。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这项指控不可受理。
6.6 提交人指称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因为法院没有采取行动查明Gashin先生的下落并确保他出庭;关于这项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争辩,即提交人没有申请传唤该证人出庭。审判记录表明,法院在Gashin先生未能出庭的情况下,经检察官和被告双方的同意继续审理了案件。因此,在上述指控方面,提交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因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乙)项不可受理。
6.7 提交人指控违反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因为他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然后被主要根据他的供词被定罪,对这一指控,委员会注意到,莫斯科市法院和最高法院认定,他关于警察采用非法调查方法的指控没有根据。委员会认为,实质上,来文的这一部分涉及对事实和证据内容的评价。它援引了它以前的案例,重申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上诉法院来对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评价,除非能向它证明这样的评价明显武断,或者等同于剥夺司法正义。 委员会获得的材料没有表明法院对上述指控的调查患有这种缺陷,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它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6.8 提交人的其余指控引起与第九条第3款有关的问题,有充分的证据,因此委员会决定对案情进行审议。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按《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情况审议了本来文。
7.2 委员会注意到,在1999年2月22日被捕后,提交人的审前拘留是经过公诉人的核准的,拘留直到2000年1月31日提交人被移交法院并判罪。委员会认为,第九条第3款旨在将对被控犯刑事罪的人的拘留置于司法控制下,并提醒这是适当行使司法权利所必要的,它应由对所处理的问题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立场的机关行使。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委员会认为不恰当的是,检察官可被认定具有第九条第3款的意义上的“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违反了《公约》的这条规定。
8. 人权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它了解到的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3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有权得到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缔约国也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违约行为。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在违约行为一经确定成立后,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报告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