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Bakhridin Kurbonov (无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Dzhaloliddin Kurbonov, 提交人的儿子 |
所涉缔约国: |
塔吉克斯坦 |
来文日期: |
2003年6月17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酷刑、不公平审判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的证据程度 |
实质性问题: |
缔约国不合作 |
《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戊)和(庚)项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3月1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Bakhridin Kurbonov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208/2003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1. 来文提交人是Bakhridin Kurbonov先生,塔吉克斯坦国民,生于1941年。他代表其儿子Dzhaloliddin Kurbonov提交来文,他也是塔吉克斯坦国民,生于1975年,目前监禁在杜尚别。他声称塔吉克斯坦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第2款、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戊)和(庚)项,其儿子为受害人。他未请律师代理。
2.1 2001年1月15日,提交人的儿子被逮捕并被带到内政部刑事调查司行为搜查股。据指称警官企图强迫他承认犯有谋杀2名警察的罪。当他们未能将他牵连到谋杀案时,就指控他犯有三项抢劫罪。他被拘留到2001年2月6日,据指称他在警察局的电炉房度过了15天,双手被铐。在此期间,据指称他遭到有系统的酷刑如殴打和电击。他被告知如果不承认有罪,他的亲属将会有“重大麻烦”并将遭到“酷刑”;实际上有个时期他获悉他的一个兄弟被逮捕,尽管于随后获释。然而提交人的儿子没有承认有罪,于2001年2月6日获释。
2.2 提交人就其儿子所受虐待向检察院和内政部投诉,此后进行了一项调查,肇事警察受到纪律措施和起诉。提交人提交了内政部副部长2001年5月10日签署的就此问题对五名警官实行纪律制裁的命令(“无端逮捕并带到刑事搜查部”、“非法拘留”、“非法搜查”)。这份文件显示提交人的儿子于1月15日被拘留并在“压力”之下被迫供认参与了1996-98年发生的三起抢劫案。对他的刑事起诉仅在2001年1月31日才提出;2001年2月28日因缺乏证据而结案。根据上述命令,不存在被带到刑事搜查部所在地的个人的登记册,也没有拿出提交人儿子被拘留的记录,这违反了缔约国刑法的要求。
2.3 然而,此前对他儿子施行酷刑的警官随后与其他警察开始威胁提交人、其儿子及其家庭。2001年8月15日,提交人的一个侄子挨打;8月31日提交人的兄弟和父亲遭到12名警察的殴打,其中有些警察戴着面具;9月16日,提交人和他的另一个儿子在非法搜查他们的家期间遭到殴打。2001年10月15日,提交人的两个儿子均遭到警察的毒打,头部受伤(他们提供了2001年10月18日法医检查的副本;根据专家的结论,他们所受的伤有可能是钝物殴打所致)。据指称,这些行径旨在迫使提交人撤回对有关警察的投诉。然而,提交人拒不屈从。
2.4 2002年11月28日,提交人的儿子再次被逮捕,仍与三次抢劫案有关。据指称他再次遭到酷刑,这一次他未能忍受住殴打,按警察的要求供认参与了抢劫。据强调说,如果他翻供,警察就以防止他逃跑为由枪杀他。提交人指出,直到2002年12月中旬才向他儿子提供了一名律师。
2.5 2003年4月7日,最高法院刑事庭作为初审庭裁定提交人的儿子犯有抢劫罪并判他九年徒刑。提交人认为审判不公平和有偏见。法庭没有审查被告证人。提交人的儿子撤回预审期间在酷刑之下作出的口供,但法庭视此为辩护策略并驳回了他遭酷刑的申诉,理由是:(a) 据称有责任的警察在法庭否认施行了酷刑;(b) 因为在审判期间,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毫无异议的证据来证明他遭到(这些)警察的殴打”;法庭也拒绝考虑警察因非法和无端拘留提交人的儿子以及对他使用非法办法等行为而受到纪律制裁这一事实,宣称内政部副部长命令副本上的签名无法辨认。向最高法院上诉庭的上诉于2003年6月3日被驳回,没有审查2003年4月7日初审判决中的酷刑申诉和颠倒举证责任的情况。
3.1 提交人声称他儿子受到酷刑和被迫供认有罪,这有违《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
3.2 他认为,他儿子被长期非法拘留而没有受到任何正式的犯罪起诉,根据第九条第1和第2款,他儿子的权利遭到侵犯。
3.3 提交人声称,鉴于他儿子受到其家庭将面临“重大麻烦”和遭到“酷刑”的威胁,对他的待遇有悖于《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
3.4 最后,提交人认为,审判Kurbonov案件的法庭不公正,有违第十四条第1款;法庭拒绝让他审查某些证人是对《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的侵犯。
4. 2003年10月22日、2005年11月22日和2005年12月12日的普通照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它没有收到这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与提交人申诉可否受理及其实质问题的任何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记得,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涉缔约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陈述,澄清事实和如果已经采取的任何补救。鉴于没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必须充分考虑提交人的指控,即这些指控得到适当的证实。
5.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5.2 委员会注意到,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
5.3 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3款(戊)项提出的申诉,即他的儿子被剥夺了让代表他一方的某些证人由法庭审查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既没有提供此类潜在证人的身份也没有解释他们可能的陈述的相关性;此外,提交人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法庭认为不需要对他们进行审查。鉴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了受理目的而充分证实这项申诉。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予受理。
5.4 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庚)项提出的其余申诉就受理目的而言有充分证据,为此委员会着手审议案情。
6.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6.2 提交人声称,他儿子在2001年1月和11/12月被拘留期间遭到警察的殴打和酷刑,以迫使他承认犯有各种不同罪行。继提交人就其儿子在2001年1月被非法拘留、遭到殴打和酷刑提出申诉后,内政部副部长对肇事者实行了纪律制裁。为了报复,警察对提交人及其家庭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撤回这方面的申诉并多次殴打和威胁他们。他儿子在2001年10月的一次婚礼期间也遭到殴打,并有法医证明的确认。
6.3 提交人的儿子因屈打成招而在法庭翻供。2003年4月7日,最高法院刑事庭驳回他的申诉,理由是涉嫌对他施行酷刑的警察在法庭否认任何不当行为,还因为提交人的儿子“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毫无异议,遭到警察殴打的证据”。法庭没有考虑这些警察后来因非法行为而受到警告的事实(上文第2.2段),认为确认这些警告的命令的副本的签名无法辩认。法庭在审理上诉时没有处理这些申诉。委员会注意到,上述申诉主要涉及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回顾其判例,即通常必须由《公约》缔约国的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肯定明显存在有关武断或相当于执法不公的情况。 在本案中,提交人提出的事实清楚地表明最高法院对有关提交人的儿子在预审拘留期间遭到酷刑有关的申诉采取偏见和任意做法,因为最高法院草率和无理拒绝提交人有适当和明确文件证实的其儿子遭到酷刑的证据。法庭的行为实际上是要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一般原则是应由控方承担证明供词系非压力下所取得的责任。委员会的结论是,Kurbonov先生被预审拘留期间所受待遇和法庭对于他这方面与随后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相当于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第1款。鉴于这一裁定,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另外审查根据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6.4 鉴于上述调查结果,委员会的结论是,由于提交人的儿子被迫承认有罪,第十四条第3款(庚)项规定的他的权利也遭到侵犯。
6.5 提交人进一步声称他的儿子于2001年1月15日被非法逮捕并在被拘留21天之后于2001年2月6日被释放,而对他的逮捕或拘留均没有登记,也没有迅速通知他对他的指控。直到2001年1月31日才对他提出犯有抢劫罪的“官方”刑事指控,并在随后因缺乏证据于2001年2月28日撤回。委员会还回顾说,警察因非法将提交人的儿子抓到内政部刑事搜查部、毫无根据地将他拘留在那里21天而未作任何官方记录并对他毫无根据地建立刑事案而受到纪律制裁。鉴此,委员会认为现有事实表明发生了违反《公约》第九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提交人的儿子的权利的情况。
7.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九条第1和2款和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3款(庚)项的情况。
8.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项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Kurbonov先生有效的补救,并应包括进行得到《公约》规定的保证的重新审判或立即释放以及适当的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9.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此外,还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阿卜杜勒法塔赫·奥马尔先生、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爱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达先生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