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Sima Booteh女士
(由律师Bogaers of Bos-Veterman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首次来文日期: 2002年6月18日(首次提交)
事 由: 如果返回原籍国可能会对提交人造成的伤害。
程序性问题: 无。
实质性问题: 不公平的庇护审讯。
《公约》条款: 第七、九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3月30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1.1 本来文的提交人是伊朗公民Sima Booteh女士。她出生于1970年7月12日,目前在荷兰居住。她声称自己是荷兰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九和十六条的受害者。她由荷兰Van As & De Vrie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Bogaers of Bos-Veterman先生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和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
1.2 2004年1月5日,新来文特别报告员代表委员会裁定:本来文的可否受理应与案情分开审议。
2.1 提交人出生于一个政治活跃的家庭。据说她父亲是人民党党员,在伊朗国王统治时期曾被关押5年,在阿亚图拉·霍梅尼当政时期曾被关押2年。她的兄弟和姐妹也都是政治活跃分子,也因此逃离伊朗。他们在荷兰获得难民身份。
2.2 1989年,提交人开始在德黑兰Kavosh研究所工作。当时,该研究所的文化委员会正在从事许多反政府政治活动,例如出版和发行传单、禁书、公报以及杂志。提交人参与了这些活动,在伊朗作家协会的一名成员,Reza Baharani博士在德黑兰的住房中打印传单和杂志。1993年4月,该研究所遭到警察袭击,但是没有发现任何证据。在这个事件以后,提交人决定返回家乡Roudsar市。
2.3 在Roudsar市,提交人和另外一名妇女散发传单和书写信件,介绍了伊朗妇女的处境,鼓励其她妇女参加她们的活动。1994年7月24日,提交人和其她一些妇女在提交人的住房被警察逮捕。她们被带到Sepah监狱,据说在该监狱提交人遭到殴打直至失去知觉。她被单独关押达四周之久,日夜遭到审讯和殴打。她无法获得治疗哮喘的药品。她在这座监狱中一直被关押到1995年4月14日,当天她被转送到另外一座监狱。在转狱途中,她设法逃跑,因为她父亲贿赂了警卫。她于1996年3月10日离开伊朗。
2.4 1996年3月11日,提交人来到荷兰。1996年3月28日,她申请难民身份和居留许可。1996年8月1日,荷兰司法事务国务秘书拒绝了她的申请。1997年9月10日,她针对这项裁决的反对意见被驳回。
2.5 1997年10月6日,提交人向Gravenhage地区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7月31日,地区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认为她没有表现出难民法所指的对于迫害的恐惧感。法官作出这项裁决的理由是:他们认为,提交人的陈述是模糊的、自相矛盾的以及前后不一的,而且她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说法。
2.6 2002年7月30日,提交人在提交委员会的第二份来文中争辩说,2000年7月31日的裁决是最终的,她随时可能被驱逐出境。然而,2003年8月11日,她通过律师通知委员会说,虽然她没有权利在荷兰合法居留,但是实际上荷兰政府还没有发出驱逐出境的命令。她说,“荷兰政府没有实施积极的不驱回政策。荷兰政府让人慢慢死去……”。
3.1 提交人声称自己是荷兰政府违反《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的受害者,因为她曾经参加政治活动而在伊朗遭到拘留,如果她返回伊朗的话,就可能立即遭到逮捕,她可能会遭到酷刑或者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惩罚。她声称,目前伊朗政府仍然对她进行追捕。
3.2 关于荷兰移民部门所规定的程序,提交人申诉说,口译员不礼貌而且故意将她的一些话译错。据说,移民事务官员由于膝盖疼痛而不能集中精神;她的第一个律师没有给她足够的时间讲清案情,而第二个律师见面的时间又太短。她宣称,在1999年7月22日的地区法院审理中没有口译员在场,法庭在她的陈述中所发现的自我矛盾的现象是翻译问题引起的。当时法庭认为,伊朗当局的某些文件是伪造的,对此她提出了质疑。
3.3 最后,提交人声称,由于她在荷兰的处境,荷兰政府已经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因为既不允许她在荷兰合法居留,也没有将她驱逐出境。因此,就司法而言,她实际上受到了非人待遇。
4.1 2003年12月4日,缔约国就来文的可否受理问题提出了意见。关于提交人根据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对于荷兰的庇护程序提出了一些不具体的批评意见。缔约国在这一方面认为,提交人并没有对荷兰的庇护程序的性质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因此主管部门就无法对这些反对意见作出反应。缔约国争辩说,提交人并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第二,缔约国认为,提出个人申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要提供一个机会对国内立法和惯例作出抽象的申诉。
4.2 关于违反第九条的声称(其理由是提交人曾在伊朗被非法拘留9个月),缔约国认为,这次拘留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声称的违反行为都不是发生在荷兰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并不属于缔约国的责任。
5.1 2003年12月23日,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了反映。她对所谓申诉构成一种群众运动的观点提出质疑,并且重申如果她被驱逐出境,在伊朗她确实会被剥夺《公约》所赋予她的权利,荷兰政府评估她的申诉的结论是:其申诉未经充分证实,这个结论是不公平。在这方面,她请求委员会阅读有关荷兰庇护程序的分析以及她案件的背景。
5.2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说,再也没有其他的补救办法。她提到了司法部发给她律师的一封信,其中提到,“目前这个裁决是最终的,我认为再也没有重审你的案件的余地”。
5.3 关于声称违反第九条,提交人宣称,缔约国故意曲介她的申诉,由于她已经是伊朗非法拘留的受害者,她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如果她被强行遣返伊朗的话,这种拘留“或者更可怕的刑罚”将降临到她的头上。她从这个意义上声称,如果她再次遭到非法拘留的话,缔约国应对此负责。
5.4 提交人提供了大赦国际2004年1月19日一封来信的复印件,其中说如果将提交人遣返伊朗,她将确实面临《公约》第七条和第九条所赋予她的权利遭到侵犯的危险,该信强调指出在荷兰庇护程序中据说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据说在决定提交人的案件方面的不足之处。
6.1 在审议来文中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依据其议事规则第九十三条,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6.2 至于提交人的声称:如果将提交人遣返伊朗,缔约国将违反第七条和第九条,因为缔约国完全明白提交人在回到伊朗之时,很可能会遭到任意拘留或者其他非法的待遇,委员会指出,提交人并不认为自己会被强行遣返伊朗。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除了要求委员会审议荷兰的庇护程序之外,在其申诉中还提到荷兰国内法院还没有机会审议的程序方面的不规范情况(见第3.2段)。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是不可受理的,因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这项申诉是未经证实的。
6.3 至于声称违反第十六条,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没有说明,虽然缔约国拒绝给予她居留许可,但在同时又没有将她驱逐出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会构成违反第十六条。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认为该申诉是不可受理的。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本来文不可受理;
(b) 将这一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
[提出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