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Juan Martínez Mercader 、Esteban Fajardo Monreal和Jesús Nicolás Orenes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西班牙
来文日期: 1999年8月13日(首次提交)
事 由: 当地政府雇员报酬方面的歧视问题
程序性问题: 未能证实申诉
实质性问题: 国内法院对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评价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7月21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1. 来文提交人Juan Martínez Mercader、Esteban Fajardo Monreal和Jesús Nicolás Orenes是西班牙国民,声称他们因西班牙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而受害。他们由律师José Luis Mazόn Costa代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陶菲克·哈利勒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严先生和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2.1 提交人分别在穆西亚的Alcantarilla市政府担任水暖工、公共汽车司机和锁匠。他们在全职工作之余,还在市政府消防部门工作,这一工作要求他们在消防站待命,等候出现紧急情况。提交人因为这项服务而每月获得奖金。1994年12月,他们向穆西亚第三就业法庭提出申诉,状告市政府,声称他们在1993年2月1日至1994年1月31日期间提供的服务没有得到足够的报酬。他们所得的报酬不够集体协议所规定的加班报酬水准,甚至够不上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报酬水准。
2.2 1995年12月29日,就业法庭驳回了该申诉,并认为根据先前的决定,其中包括1982年6月5日最高法院作出的决定,待命时间不应被视为加班时间。只有实际用于消防或执行消防队员其他特别任务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时间方可被视为加班时间。
2.3 提交人对该决定的上诉是通过一项要求推翻就业法庭所作裁决的申请提出的,而该申请于1997年5月13日被穆西亚高级法院驳回。该法院裁定,在消防站待命的时间不能被视为实际工作时间,特别是由于没有证明任何实际的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付给加班费。
2.4 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统一原则,但1998年1月13日被驳回,理由是所涉裁决与上诉中要求对照的裁决不一致。最后,提交人向宪法法院提出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申请,但1998年10月因缺乏实质内容而被予驳回。
3.1 提交人指称,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享有的适当诉讼程序的权利受到侵犯,理由如下:
· 第三就业法庭虽然承认在消防站待命的时间构成工作日的一部分,但却以提交人无法为执行消防或消防队员的其他职责所花费的实际时间提供任何证据为由,而驳回该申请。据提交人称,过去从未有人提出过这一问题;
· 高级法院的裁决前后不一致。该同一法院驳回了所提出的如果不是按加班时间即按正常每小时的工资水平为待命时间付酬的申请,理由是法院认为,这一附加要求在一审法院并没有提出;
· 最高法院对要求统一原则的上诉所作的裁决具有任意性质,因为具体情况、法律观点和申诉在所对照的两项裁决中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可适用的集体协议。
3.2 申诉人还指称存在《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指的歧视现象。所援引的裁决表明,提交人在消防队的待命时间无权获得任何报酬,而待命期间的形势瞬息万变,可以从一种风平浪静的状况转为极为危险的状况,而且他们还无法享受家庭生活或参加任何娱乐活动。然而任何其他消防队员或工人在待命时,无论是否做过任何实际工作,都有权为此获得报酬。具体而言,任何消防队员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待命时间都有权得到报酬,而提交人却被拒绝享有这一权利。
4.1 2002年10月9日,缔约国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2003年1月23日,缔约国强调它的观点,认为申诉不可受理,而且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的规定。
4.2 缔约国认为,当提交人就加班时间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时,他们本应该为所涉时间的确属于加班时间提供实际和法律证据。因为他们没有这么做,所以法官正确地依法驳回了他们的申诉。在上诉阶段,提交人提出了一项补充申请,即:所涉时间应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但是,对于一项与本可在一审法院提出却未提出的事项相关的上诉,是不可能加以审议的。另外,按照法院的推理,因为最高级法院驳回了要求统一原则的上诉而提出抗辩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一指控是无意义的。从事各种工作的提交人因为他们为消防部门工作而每月得到特别奖金。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中援引对比的决定是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因为适用该决定的对象是专业消防人员,而其工作时间是与其消防人员的工作相适应的。
4.3 据缔约国称,来文所反映的根本不是可能存在任何违反《公约》的行为,而只是提交人对没有得到国内补救措施心存不满的情绪。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该来文必须被视为滥用提交来文的权利,因此不可受理。
5.1 2003年8月28日,提交人将其有关缔约国意见的评论转交委员会。他们坚持认为,从就业法庭的裁决可以推断,他们每人在消防站待命的1000多个小时都没有被计算进去,而只计算了他们外出救火或进行抢救工作的时间。剩下的时间他们都是在提供义务劳动。此外,被法官援引作为先例的最高法院1982年6月5日的裁决,与提交人的案件毫无关系。该裁决针对的是某省级单位的一些职员,这些职员从事份内正常工作的同时,还通过对讲机的方式处于待命状态。这些职员如果执行任何救火或抢救任务,便得到额外报酬,因为剩余时间他们是在执行正常的工作。
5.2 据提交人称,就业法庭的裁决有悖于同Alcantarilla市政府达成的集体协议条款,因为根据该协议,他们在正常工作日之外的任何工作时间均有权按正常报酬的175%,或至少按100%,获得报酬。在审理他们的案件时,市政府的代表既没有否认他们待命所花费的时间,也没有说待命时间没有报酬或只有在提交人实际工作才有报酬,而只是表示可以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同一水平付酬。高级法院还提出了一点不利于提交人的意见,即他们没有要求按正常工作时间付酬,这一点等于说否定了“quien pide lo más pide lo menos”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凡要求更高报酬者,即要求加班费,均被自动假定已包括了更低报酬,在本案中即按每小时正常水平付酬]。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请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甲)项的目的,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6.3 关于提交人声称的所举报的情况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这一问题,委员会认为,所提出的指控实际涉及的是西班牙法庭就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评价。委员会忆及其判例法 并强调指出,一般来说是由缔约国的法庭而不是由委员会来审议或评价事实和证据,除非可以断定,所进行的审判或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价,被证明是具有任意性或等于执法不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其申诉提供实质性理由来足以说明在本案中存在此种任意性或执法不公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必须裁定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
6.4 至于提交人声称的所举报的情况构成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行为这一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其申诉提供实质性理由来足以证明存在基于该条所确定的理由之一的歧视问题。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的这一部分亦不可受理。
7.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可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提交人和缔约国。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