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
Norma Yurich (没有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和女儿Jacqeline Drouilly Yurich |
所涉缔约国: |
智利 |
来文日期: |
2001年7月10日(首次提交) |
事 由: |
提交人女儿的强制失踪 |
程序性问题: |
基于属时理由不可受理;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实质性问题: |
对于提交人而言,人身安全和家庭生活权受到侵犯;对其女儿而言,生命权受到侵犯和拒绝司法,及其他侵权行为 |
《公约》条款: |
《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1和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和第2款、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款至第3款和第5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一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5年11月2日举行会议,
通过以下:
1.1 来文的提交人是Norma Yurich, 智利国民,她以本人名义并代表已失踪的女儿Jacqueline Drouilly Yurich提交来文,后者于1949年出生,是学生。她声称,智利违反了《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1和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和第2款、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款至第3款和第5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提交人没有律师代理。
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9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8月28日生效。
2.1 提交人说,1974年10月31日,八名自称是国家情报局人员的便衣人员,带着武器来到Jacqueline Drouilly丈夫Marcelo Salinas的姐姐在圣地亚哥的家中,并问后者Salinas住在哪里。这些人员随后来到Marcelo Salinas的家,当发现他不在家时,便逮捕了当时怀孕的Jacqueline Drouilly。后者便失踪至今。Jacqueline Drouilly和第二天被捕的丈夫两人都是左派革命运动的成员。
2.2 两天之后,这些人押着带手铐的Marcelo Salinas回到家里,并带走了属于这对夫妻的各种物品。几天之后,两个自称是军事情报官的便衣人员又到被捕者家里,拿走了衣物,据信是带给这对夫妻的。
2.3 提交人附上了两个证人的证词,这些人说,他们曾于1974年10月底、11月初被关押在圣地亚哥Ñuñoa市称为José Domingo Cañas的国家情报局拘押中心。他们并说,Jacqueline Drouilly和丈夫都被关押在那里,遭受过酷刑,随后于1994年11月10日或该日前后被转押到Cuatro Alamos拘押中心。
2.4 提交人并提供了一名人士于1999年8月16日所作的证词,此人于1974年11月被国家情报局人员逮捕,并称他曾被关押在圣地亚哥的Cuatro Alamos拘押中心(Vicuña Mackenna和Departamental分部)。在1974年11月和12月的这段时间里,此人曾与Jacqueline Drouilly关押在同一牢房里,并提供证词,说曾看到提交人的女儿和丈夫于1974年12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国家情报局人员带出牢房;此后便再也没有看到他们。其他证人说,他们曾于1974年11月20日之后,在称为Villa Grimaldi的拘押中心看到过Jacqueline Drouilly, 据说随后她被押回Cuatro Alamos。
2.5 1974年11月11日,提交人向圣地亚哥上诉法院提出了要求法律保护的申诉(第1390号案件)。1974年11月29日,法院驳回该案,并转交第11刑事法院进行调查。
2.6 1974年12月9日,圣地亚哥的第11刑事法院对推测的意外事故展开了审理(第796-2号案件),但是调查未能查出Jacqueline Drouilly的下落。1975年1月31日,该案被驳回。经上诉后,圣地亚哥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
2.7 1975年2月26日,提交人向圣地亚哥上诉法院再次提出要求得到法律保护的申诉(第294号案件)。内政部在1975年3月17日的备忘录中通知法院,此人并不是因该部的命令而被捕。1975年6月再次提供了同样的资料。1975年6月13日,该法院驳回了申诉,并将该案转交给相关的刑事法院以供调查。1975年6月19日,圣地亚哥第11刑事法院对推测的意外事故展开了审理(第2681号案件)。几个月之后,该案被驳回。1975年7月16日,当上述程序在进行的过程中,提交人向同一法院提出了关于绑架Jacqueline Drouilly和Marcelo Salinas的申诉。这一申诉最初被登记为第2994号案件,但后来合并到推测的意外事故的第2681-4号案件之中。1976年3月31日,该案被驳回,因为无法证明任何犯罪行为。经上诉后,1976年6月18日,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的判决。1975年10月3日,提交人再次向上诉法院提出了要求得到法律保护的申诉(第1263号案件),指出,Jacqueline Drouilly被捕时是怀孕的。这一申诉于1975年11月20日被驳回,而最高法院于1975年10月27日维持了该项判决。
2.8 在1975年5月28日向圣地亚哥上诉法院呈交的有关163名失踪人士被大规模绑架申诉中,Jacqueline Drouilly是其中被提到姓名的人之一,该项申诉要求指定一名调查法官来负责调查这一事件。这一要求遭到拒绝。申诉于1975年7月和8月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但再次遭到拒绝。
2.9 提交人并称,2001年3月29日,曾经就包括Jacqueline Drouilly在内的500多名左派革命运动成员的失踪一事向圣地亚哥上诉法院提出过刑事申诉。提交人声称,审理程序冗长到不合情理的程度。
3.1 提交人指控,她女儿是该国违反《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1和第3款、第七条、第九条第1至第4款、第十条第1和第2款、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款至第3款和第5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1和第2款、第十八条第1款和第二十六条的受害者。
3.2 在涉及她本人的案件中,她说,这么多年来为寻找女儿对她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为此,她患上了忧郁症和心血管疾病,需要使用心脏起博器。她的家庭状况也受到影响,她丈夫和其他两名子女出于恐惧而不得不离开该国。提交人称,这实际构成了持续的折磨(第七条)。
3.3 关于对她女儿失踪开展的调查,提交人指控有拒绝司法的情况。此外,由于1978年有关大赦的第2191号法令依然适用,那些有罪责的人得以免受审判。
4.1 缔约国在2004年5月25日的意见中称,尽管提交人是以自己名义和代表女儿提交来文的,但是来文所依据的有关违反《公约》规定权利的指控只涉及到她的女儿。因此,缔约国认为,实际上来文是代表Jacqueline Drouilly提交的。国家机构、人权组织和法院几年来收集的资料表明,有人在1975年1月或3月前后还看到后者活着,当时她被单独隔离关押在Cuatro Alamos监狱,该监狱由现已解散的国家情报局负责管理。据此,提交人提交的来文应当按属时理由宣布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所依据的事件是在《任择议定书》尚未对智利生效以前发生或开始的。
4.2 智利在批准了《议定书》之后,就作了如下宣布:“智利政府承认人权委员会有权接收并审议个人来文,但是智利政府的理解是,这一职权只适用于《任择议定书》对该国生效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或在任何情况下只适用于1990年3月11日以后开始发生的侵权行为。”尽管来文声称,在1990年3月11日以后,由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而仍然存在拒绝司法的事件,但是由于导致来文的事件是在1974年10月30日开始发生的,因此是《公约》在国际上生效的日期1976年3月23日以前发生的。
4.3 关于提交人以本人名义提出的申诉,这只是属于一般性的申诉。提交人未能表明缔约国如何侵犯她依《公约》享有的权利,也没有表明她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4.4 就智利而言,缔约国回顾委员会717/1996号来文(Acuña Inostroza)、718/1996号来文(Vargas)、740/1997号来文(Barzana Yutronic)和746/1997号来文(Menanteau和Vásquez)所作的决定,缔约国也出于同样理由认为这些来文不可受理。
4.5 关于案情的是非曲直,缔约国声称,没有发生违反《公约》的情事。1996年7月17日,国家赔偿与和解局要求重新开展调查,但这项调查也于1997年12月结束。在缔约国提交意见的时候,圣地亚哥的法院正在因Jacqueline Drouilly的父亲提出的有关恶性绑架的刑事申诉而审判3名前国家情报局人员。同时,在同一法院里还正在审理社会工作学院因其包括Jacqueline Drouilly在内的一些成员被绑架而提出的刑事申诉。
4.6 国家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结论是,Jacqueline Drouilly及其丈夫Marcelo Salinas是国家人员严重侵犯人权的受害者。缔约国解释了智利民主政府对于侵犯人权情事的政策,其中包括前政权所犯的被迫失踪事件。缔约国除其他方面外并着重指出,内政部的人权方案正在对大约300起侵犯人权事件的调查展开合作,其中就包括Jacqueline Drouilly的失踪案。
4.7 1998年的大赦法令撤消了肇事者和共犯在1973年9月11日至1978年3月10日戒严状态生效期间在智利所犯的罪行的刑事责任。许多年来,最高法院曾经一直维持下属法院根据上述法令驳回案件的判决,最高法院采用的案例法认为该法院不能调查案件的真相并确定对罪行负有责任的人。1998年以来,可以看到在司法关系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以后,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413条,一再作出判决,只有在有关罪行是否发生,罪犯已被确认的调查完成之后,才能驳回案件。
4.8 关于失踪或被处决而遗体未被发现的被拘押者的案件,最高法院接受了这一意见:这些人应该被认为是符合《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被绑架人员。由于判例法认为,绑架是持续发生的罪行或者是持续具有影响的罪行,即在受害者被发现生还或已死去之前持续存在的案件,因此如果其中的一项条件未能满足,则关于大赦的适用性或任何决定都应被看作不适时。在受害者获释或已确认死亡的日期以前,就无法根据法律确定受绑架者被剥夺自由到哪一天结束。如果此种剥夺自由的情事超过了法令所涉的阶段,即1973年9月11日至1978年3月10日期间,那么就不能对该案适用大赦。
4.9 在这一基础上,最高法院已撤消了援用大赦法令驳回的判决,而重新开始了对于侵犯人权情事进行调查,并审判涉案人员。此外,最高法院判决,驳回非法拘押的最后判决不能作为已决案件而受到豁免。
4.10 同样,内政部的人权方案采取的立场是,在适用该法令的时候,其诠释的方式不应当对于查明真相、确定受调查的罪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工作造成不可逾越的障碍。方案的立场是,大赦不适用于依国际人道主义法不能给予大赦的罪行,例如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强迫失踪。
5. 提交人在2004年9月22日的意见中指出,她在提交全国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证词中指出了绑架她女儿的人员姓名,但是Aylwin总统的政府并没有展开任何程序。侵犯人权的案件是在拉戈斯总统上任之后才重新审查的。对她女儿所犯的罪行是一项持续的罪行,不应受到大赦或时效法的限制。根据目前适用的规则,审判法院需要那些负有罪责的人来说明受害者死亡的假设确切日期,据此,绑架就变成杀人,而这是在15年之后就失去时效的罪行。这就等于使法院本身有权决定假设的死亡日期,尽管找不到尸首。提交人批评这种状况,她认为这有利于肇事者,而不能保证受害者能取得公道。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提交人声称,她女儿于1974年10月被拘押,随后失踪,这违反了《公约》的一些条款。缔约国指称,应当根据属时理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所依据的事件是《任择议定书》对智利生效以前发生或开始的。缔约国并回顾,该国在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之后宣布说,委员会的职权只适用于《任择议定书》对智利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或无论如何于1990年3月11日之后开始的行为。
6.3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有关其女儿失踪所申诉的事实不仅是在《任择议定书》,而且是《公约》对该国生效以前发生的。委员会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二款(1)项中所载强迫失踪的定义是:“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在本案中,逮捕、羁押或绑架,以及拒绝透露剥夺自由行为的信息(这两者都是犯罪行为或违反行为的主要内容)都是在《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的。
6.4 此外,来文提交之后,缔约国完全未拒绝承认拘押的事实,而是接受并为此承担责任。此外,提交人没有提到缔约国在1992年8月28日(《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的日期)之后构成证实强迫失踪的任何行动。据此,委员会认为,即使智利法院与委员会同样认为强迫失踪是一项持续性的罪行,但缔约国有关属时理由的论点仍然适用于本案。根据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来文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一条因属时理由不可受理。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
6.5 提交人指称,寻找其失踪的女儿对其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则构成了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对第七条的违反。缔约国认为这是属于一般性的指控,而在这方面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表明她已诉诸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这部分内容不可受理。
7.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及来文提交人。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西班牙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人权委员会为了对强迫失踪问题作出新的阐述,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所提出的定义为基础(第6.3段),而这一定义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草案中的定义是有差别的。
委员会认为,这一定义包括侵权行为的两个基本内容:最初的逮捕、羁押或绑架,以及事后拒绝承认剥夺自由的事实。
委员会在同意接受这些适用于另一国际条约的标准时,忽视了委员会必须适用《公约》、整个《公约》,并只能援引《公约》而不引用其他文书。
《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外,《公约》第十六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在本案中,逮捕、羁押或绑架行为发生时,该国无法依照第十六条来确定失踪人员的实际境况。
正如委员会本身在其决定第6.4段中指出的那样,失踪是一种持续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持续性质就排除了采用属时理由的例外,以及智利的保留意见,因为后者不能排除委员会审理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职权。
委员会所通过的最终决定只是因为缔约国并不否认犯罪行为而要求该国承担起责任,而该国没有采取行动来“证实”强迫失踪就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分析方法可以适用于属于《罗马规约》范围之内的行为,但是在《公约》第九和第十六条的定范围内就不能成立,因为问题涉及到对这两条规定的持续遭受违反。
事实上,缔约国不能只局限于采取消极认同的态度来推卸责任:该国必须提供证据表明该国已经使用了所有可行的手段来确定失踪者的下落。在本案中没有做到这一点,而以下署名的各委员不能同意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
(签名):克里斯蒂娜·沙内
(签名):拉杰苏默·拉拉赫
(签名):迈克尔·奥弗莱厄蒂
(签名):伊丽莎白·帕尔姆
(签名):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
[提交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爱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艾哈迈德·哈利勒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先生、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露丝·韦奇伍德女士和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
委员会委员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先生、伊丽莎白·帕尔姆女士、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联合署名的个人意见附于本文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