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交 人: Zdzislaw Bator(由律师:瑞士Winston和Strawn法律事务所和美利坚合众国的Sloan和Leon Zelechowski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波兰
来文日期: 2001年10月3日(首次提交)
事 由: 对解除个人作为公司资产清算人身份问题的不公正审理
程序性问题: 无
实质性问题: 不公正的审理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第1和2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条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委员会,
于2005年7月22日举行会议,
通过了如下: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安藤仁介先生、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瓦尔拉尔·巴格瓦蒂先生、阿尔弗雷多·卡斯蒂列罗·奥约斯先生、克里斯蒂娜·沙内女士、莫里斯·格莱莱-阿汉汉左先生、埃德温·约翰逊先生、瓦尔特·卡林先生、拉杰苏默·拉拉赫先生、迈克尔·奥弗莱厄蒂先生、伊丽萨白·帕尔姆女士、奈杰尔·罗德利爵士、伊万·希勒先生、伊波利托·索拉里·伊里戈延先生和露丝·韦奇伍德女士。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0条,在通过本决定时,委员会委员罗曼·维鲁谢夫斯基先生未参加。
1. 来文提交人Zdzislaw Bator是一位美国和波兰国籍公民,目前居住在美利坚合众国。他宣称是波兰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和(乙)项,和第十四条第1款行为的受害者。他由律师:瑞士Winston和Strawn法律事务所和美利坚合众国的Sloan和Leon Zelechowski先生代理。
2.1 1986年,提交人与其兄弟Waldemar Bator(“Waldemar”),一位居住在波兰普沃茨克的波兰公民,联合开设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名称为“Capital有限公司”(“Capital”)并且将公司主要经营点设在普沃茨克。提交人拥有公司股份81%,Waldemar持股19%。提交人为该家公司提供资金,Waldemar则在波兰境内主管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交人居住在美国境内,但每年前往波兰若干次,协助业务经营。
2.2 据称,1994年提交人发现Waldemar及其妻子在贪污公司钱款。提交人在波兰境内滞留了若干个月,试图“挽救业务”。然而,他于1995年决定应解散该公司。1995年11月6日,在与Waldemar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提交人身为多数持股人,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选举他本人担当资产清算人。在这次会议上,Waldemar投票反对提交人的资格,威胁他将撤销提交人资产清算人的身份。
2.3 提交人采取了若干清算公司资产的步骤,包括出售Capital公司的某些房地产。1995年12月18日,普沃茨克区法院向提交人发出通知,资产清算应当立即向商务登记处登记。Waldemar于当天就从法院取得通知,用传真转发给了提交人。通知原件于1995年12月27日送达Capital公司设在普沃茨克的办公处。针对这份通知,提交人提交了一份请愿书,通知法院已于1996年1月3日进行了资产清算。
2.4 1995年12月18日,Waldemar提出了取代提交人,就任资产清算人的第一份动议。1996年3月15日,普沃茨克区法院就这份更换资产清算人的动议举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未在法庭上公开举行,而在法官室内进行,而且根据提交人,他本人及其律师都未被告知这次审理的时间和地点。为此,他们俩都未出席就动议提出反驳。此外,据称,区法院商务庭按“注册案” 审理此案,违反了波兰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条款。为此,据提交人称,错误地援用了法庭司法主管权。法官裁定应由Waldemar取代提交人担任Capital公司的资产清算人。她下达此裁决的理由包括,提交人在1996年1月3日之前未进行清算登记,以及他居住在美国,致使他(本人或者通过其代理人)履行资产清算人的职责能力较差。
2.5 根据这项裁决,提交人的姓名被立即从商务登记册中删除,填入Waldemar的姓名为资产清算人。据提交人称,这是违反波兰法律的,因为在提交人有机会提出上诉之前,不得正式承认区法院的裁决。1996年5月27日,区法院法官推翻了她本人1996年3月15日的裁决,承认在商务登记册中写入Waldemar的姓名为资产清算人,超出了她的主管权限。1996年10月21日,驳回了Waldemar提出的上诉,且1997年1月经修改后的登记册注明提交人为资产清算人。
2.6 1997年初,Waldema第二次提出了更换资产清算人的动议。1997年7月11日,同一位法官在提交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审理了Waldemar的上诉,下达了有利于Waldemar的裁决。她提出了与她1996年3月15日裁决几乎同样的理由。1997年10月30日,这项裁决被巡回法庭推翻,因为未按要求通知提交人举行审理的日期,因此,诉讼双方手段平等的原则未得到尊重。巡回法庭将此案退回区法院重审。
2.7 在1998年10月15日区法庭重审此事务之前,提交人律师提出了一项要求暂停审理的动议,因为提交人患病无法旅行,而且他的律师无法按照要求的日期代理他出庭。法庭未证实收到了这项关于推迟审理的动议。据提交人称,这项要求是在开庭当日早上8:00送交法庭的。另一位法官主持了审理,在重申了区法院的理由的同时,下达了有利于Waldemar的裁决。 1999年7月6日,巡回法庭确认了区法庭的裁决。据称法庭拒绝了提交人出庭作证和提交书面证据的要求。提交人提出了若干要求重新审理的程序性动议,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所有这些请求均被驳回。
3.1 提交人宣称,按照第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他应享有的权利遭到了侵犯,因为他未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理,以便为本人辩护和反对若干次拟撤销其资产清算人身份的企图。每一次区法院都是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撤销提交人的资产清算人身份,且据称不让提出为提交人案情作证的证据。同样,巡回法庭于1999年7月6日举行的审理期间,拒绝提交人作证,或出席审理。提交人还宣称,区法院在提交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这些动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5款。
3.2 提交人宣称,普沃茨克区法院既不独立,也不公正。为了证明他的指称,他说,每次向区法院提出撤销提交人的动议时,区法院都作出有利于Waldemar的裁决;提交人既未被告知举行审理的时间,也不知道地点;区法院虽然被告知,提交人生病无法出席,但仍然对第三个动议进行了审议;而且法院于每一次审议的当天即发下判决书全文,提交人认为这就显示审判结果是预先设定的。
3.3 此外,提交人从Waldemar于1995年12月18日,即通知发出的当天就收到区法院有关登记资产清算的通知这一事实推测,Waldemar事先知道法院将会发出这项通知。他还提及了在法院对第一项动议下达了裁决之后,Waldemar的姓名立即作为资产清算人写入了商务登记册。这就违反了波兰法律并且允许Waldemar在无任何授权情况下代表Capital公司行事。当初尽管区法院改变了其裁决,但一直到1997年1月,即在巡回法庭在3个月之后对Waldemar的上诉作出最后判决并且予以驳回之后,登记册才得到更正。
3.4 提交人断言,那位主持审理首两次动议的区法院法官曾告诉他,监督她的上级法官,曾经指示她如何裁决此案。他宣称,这位上司法官与Waldemar的一位朋友有浪漫关系,而且Waldemar的这位朋友在就污蔑名声对提交人及其他三位个人提出的诉讼期间,承认了这种关系。在审理期间,他称这位法官是他的“未婚妻”。
3.5 为证明这些法官既不公正也不独立,提交人提及了1999年的世界银行报告。世行报告概述了波兰境内司法体制普遍腐败的问题。最后,提交人承认,第3.2至3.4段中所有有关腐败的指称虽并不直接构成证据,但是从这些事件的综合现象,可有力地推断出对提交人的那种偏见,或至少是不公正的做法。整个司法体制的这些行为造成了他“几十万美元的损失”。
4.1 2001年7月8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事由发表了意见。缔约国就一些事实做出了如下澄清:1995年12月18日Waldemar提出了第一项动议,其理由是,提交人居住在美国境内,因此无法按恰当的方式履行资产清算程序,而且一旦发生滥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实际上无法向波兰司法当局对他提出诉讼。1996年1月25日,Waldemar向区法院报告,提交人于1996年1月20日将属于公司的房地产出售给了提交人的妻子。出于上述原因,法院于1996年1月26日举行了审理,虽然按规定向他发出了出庭通知书,但提交人却未到庭。在1996年2月9日安排了另一次审理,提交人也未到庭。为此,法庭将审理推迟至1996年2月23日,并下令提交人必须到庭出席审理。1996年2月23日,提交人到庭;法院下令,在商务登记册上注明资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在1996年3月8日举行的下一次审理期间,提交人的律师到场出庭。
4.2 1996年3月15日,普沃茨克区法院未按照《波兰商务法》,等待最后和可执行的命令,错误地下令更换商务登记册中的姓名。为此,1996年5月27日,上述区法院下令将已更换的姓名删除。1997年10月30日,巡回法庭推翻了1997年7月11日撤销提交人为资产清算人的裁决,并将案件退回区法院,因为未按正确方式通知提交人,而且提交人未出庭参加审理。1998年10月15日,在对此案件重新审理之后,普沃茨克区法院撤销了提交人的资产清算人身份,并指定Waldemar为资产清算人。巡回法庭驳回了提交人对此项决定的上诉,并得出结论,已经按规定通知了提交人出庭,即使他无法出庭,法庭也足以在他缺席的情况下,就该请愿作出知情的裁决。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也同样遭到了驳回。
4.3 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没有足够的理由,它反驳了提交人被阻止提交书面证据或者出席法庭各次审议的指称。除了1997年7月11日,法庭错误地认为已经按规定通知提交人出庭,而且由巡回法庭加以纠正的此项错误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未按规定通知提交人出席有关其案情的所有其他法庭审理。按照巡回法庭的裁决,此案被退回初审法庭,尽管按适当方式传唤了提交人,但他未出席审理。缔约国辩称,在他缺席的情况下,法庭得以按照所提供的书面辩护论点,对案情进行审理。
4.4 缔约国回顾,提交人及其律师一再被传唤出庭,而且他们都在法庭上作了证。事实上,在诉讼程序相当大部分期间,提交人都由两位律师出面代理。因此,不能说,提交人没有机会向法庭阐明他的立场。此外,其律师向法庭提出了无数程序令状,在其中他们详细阐明了提交人的立场。缔约国认为,对于提交人无法出席法庭的每一场审理,责任并不在缔约国。仅仅因法庭下达不利于提交人的裁决,并不意味着剥夺了对提交人的公平审理程序。
4.5 至于对区法院腐败的指称,缔约国说,这些指称是没有根据的;世界银行关于腐败现象的报告与此毫无相关,不可当作普沃茨克区法院腐败的直接证据。缔约国还说,一些针对普沃茨克区法院某些法官的指称是污蔑性的,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行为。此外,由于未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或417条,就公共官员造成的伤害提出上诉,提交人并没有就由于法官失误行为造成的据称损失,援用无遗现有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若认为就此案已提出了充分的证据,那么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未能证明存在着违反任何《公约》条款的情况。
5.1 2002年10月10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发表了评论。他说,他未能出席1996年1月26日的审理是由于他的儿子生病,为此他通知了法庭。他强调,缔约国没有提及以下一些问题:提交人因生病要求暂停1998年10月15日的审理;尽管法官最初决定暂停审理案件,然而却仍决定在1998年10月15日在法庭外“私下”审理此案;1999年7月6日,巡回法庭不允许提交人出席审理,并且威胁,提交人若仍要出席,就会逮捕他;以及最高法院驳回其上诉的同一位法官审理并驳回了要求重新审案的申请。
5.2 提交人说,巡回法庭和最高法庭在审理他要求重新开庭审理诉讼的动议时,把精力集中在区分“注册案”还是“商务案”上,含糊敷衍了提交人强调的正当程序问题。针对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因病未能出庭参与1998年10月15日的审理,不会有重大影响,因为法庭拥有他的书面辩护论点的说法,提交人提出了异议。至于宣称,他没有就其针对个别法官提出的指控,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的说法,提交人指出,这种申诉将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就同样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他未能获得巡回法庭和最高法庭的补救,因此没有理由可指望按同样条款规定提出的诉讼程序会获得不同的结果。此外,他已经花费了五年时间向这些法庭投诉以求保护他的权利,即使再提出投诉,亦只会毫无道理地拖延。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确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关于提交人宣称,他未得到公平和公开的审理,以便为本人辩护,反对一再撤销其资产清算人资格的企图,委员会说,提交人的指称主要涉及法庭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委员会回顾,原则上应当由缔约国的法庭,不是委员会来评估具体案情的事实和证据,除非显然法庭的决定明显地具有任意性或者相当于剥夺公正的情况。 对于本案,委员会注意到,巡回法庭和最高法庭都审理了提交人的申诉,,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法庭的裁决存在着此类缺陷。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没有就他的申诉提出证据,因而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6.3 关于提交人宣称,参与审理其案情的法官既不公正,也不独立的问题,委员会认为,由于提交人未曾向任何其他法庭提出这些问题或援用其他现有的补救办法,提交人尚未援用无遗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该申诉不可受理。
7. 因此,委员会决定:
(a)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b) 将本决定通告缔约国和提交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