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人: |
Vladimir Viktorovich Shchetko 和他的儿子Vladimir Vladimirovich Shchetko (没有律师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所涉缔约国: |
白俄罗斯 |
来文日期: |
2001年8月14日(首次提交) |
事由: |
因号召抵制选举受到行政处罚 |
程序性问题: |
无 |
实质性问题: |
可允许的对言论自由权的限制 |
《公约》条款: |
第十九条第2和第3款;第二十五条 |
《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五条第2款(甲)和(乙) |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
于2006年7月11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对Vladimir Viktorovich Shchetko 和VladimirVladimirovich Shchetko提交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1009/2001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来文提交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1. 提交人是Vladimir Viktorovich Shchetko和他的儿子Vladimir Vladimirovich Shchetko, 是白俄罗斯公民,分别出生于1952年和1979年。虽然他们没有援引《公约》的具体条款,但是他们的来文似乎提出了与《公约》第十九条有关的问题。 提交人没有代理人。
2.1 Bobruisk的Pervomay区法院2000年10月27日作出决定,提交人每人被课以10,000白俄罗斯卢布的罚金。对他们采取这一行政惩处的原因是,2000年10月12日,他们散发传单号召抵制预订在2000年10月15日举行的议会选举。法院作出决定的依据是行政犯罪法第167-3条的规定(下称AOC)。
2.2 提交人指出,AOC第167-3条禁止公开号召抵制选举(他们受罚款的根据是其1994年版本)。据他们说,这一条款不能和选举法(EC, 2000年2月1日版本)第45段13部分分开,该部分只禁止在选举日奔走游说(包括号召抵制选举、公民投票)。提交人进一步指出,在2000年10月9日,依法修改了AOC第167-3条,使其符合EC第45款的要求。
2.3 在一个不明的日期,提交人就该法院2000年10月27日的决定向Mogilievsk区法院提出上诉。2000年12月29日,他们收到由该法院院长签署的一份答复,肯定了区法院的决定。在后来一个不明的日期,他们按照一个监督程序的规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议动议的请求(根据这一程序,个人可以向最高法院院长或他/她的副手、或向总检察长或他/她的副手上诉,请求他们向法院提出一项重审该案的抗议动议。如获批准,重审仅限于法律问题)。2001年3月16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驳回他们的要求,从而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决定。
3. 虽然提交人没有引用《公约》的具体条款,但是他们的来文似乎提出了与《公约》第十九条有关的问题。
4. 缔约国在2001年12月18日作出评论。它忆及在2000年10月12日,提交人散发传单其中包括号召抵制国会选举。当时有效的AOC第167-3条的1994年版本禁止在任何时候号召抵制选举。提交人提及的2000年10月的修改直至其在官方公报中正式公布(2000年10月18日)后一个月才生效。缔约国因此断定提交人被罚款是完全合法和有理由的。
5. 提交人2006年6月16日作出评论 。他们重申他们因散发号召抵制将要举行的选举的资料而被罚款。他们争辩说事实上他们散发的是《工人》报的某一期,该报注册为官方期刊。尽管如此,他们仍被处以罚款,他们所有的该报其他各期被没收。这些报纸在选举之后还给他们。
6.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该来文是否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 委员会注意到,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以及国内补救措施已经用尽。因此符合《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甲)和(乙)的要求。
6.3 委员会认为本来文可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出问题,提交人的请求为了受理目的已充分证实。因此,委员会着手审议该案案情。
7.1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1款规定,联系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 提交人声称,缔约国仅因他们散发载有号召抵制大选的传单而对他们处以罚金,因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缔约国提出异议称,对提交人处以罚金是合法的并是根据行政犯罪法第167-3条作出的宣判。
7.3 委员会忆及,首先,言论自由权不是绝对的,享受该权可能受限制。 然而,根据第19条第3款,只有法律规定和(a) 为尊重其他人权利和名誉;(b) 为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护公众健康或道德所需的限制才能准许。委员会在这方面重申,在任何民主社会中言论自由权具有头等重要性,对其施加的任何限制必须符合严格的正当理由的检验。
7.4 委员会忆及,根据第二十五条(乙)款,每个公民都有权投票,以及为保护这一权利,《公约》缔约国应禁止以刑事法威吓和胁迫选民,而且这种法律应严格强制执行。 适用这些法律在原则上构成为尊重他人权利所必须的对言论自由权的合法限制。然而,选民受威吓和胁迫的任何情况应与在没有任何形式的威吓下鼓励选民抵制选举的情况区别开来。
7.5 在本案中,缔约国仅争辩说,对提交人权利的限制依法有所规定,而没有为这些限制提出任何正当理由。上述法律在法院对提交人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不久就得到修改,这倾向于强调了上述法律中所作的限制缺乏合理的理由。委员会面前的资料并未表明提交人的行为有以任何方式影响选民决定是否参加上述大选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任何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本案情况中,根据第十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任何标准,对提交人课以罚金没有理由。因此,委员会断定提交人按《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受侵犯。
8. 人权事务委员会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规定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存在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的情况。
9.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3款(甲)下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给予Shchetko先生父子有效的补救,包括给予数额不少于提交人支付的罚金和任何法律费用的实际价值的赔偿。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违约情况。
10. 缔约国加入《任择议定书》即已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而且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也已承诺确保其境内所有受其管辖的个人均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并承诺如违约行为经确定成立即予以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补救。鉴此,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9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措施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 参加审查本来文的委员会委员有:Abdelfattah Amor先生、Nisuke Ando先生、Alfredo Castillero Hoyos先生、Christine Chanet女士、Edwin Johnson先生、Walter Kälin先生、Ahmed Tawfik Khalil先生、Rajsoomer Lallah先生、Elisabeth Palm女士、Rafael Rivas Posada先生、Nigel Rodley爵士、Ivan Shearer先生、Hipólito Solari-Yrigoyen 先生和 Roman Wieruszewski先生。
曾于2002年1月、2003年12月2日、2005年6月17日和2006年5月10日请提交人作出评论。他们直至2006年6月16日才提供评论。据了解他们离开白俄罗斯并在欧盟某国取得政治避难,因此与提交人的联系发生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