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性質上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國家機構體系中,隸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是與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並行獨立的國家機關。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檢察院在國家政權體系中占據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幾代人的不懈努力和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在曲折中逐步建立、發展和完善。194910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設置最高人民檢察署。隨後,根據中央要求,1951年在全國範圍普遍建立了各級人民檢察署。人民檢察署是人民檢察院的前身,創制之初,工作主要先從檢察刑事、民事案件做起,並逐步開展了反貪汙、反盜竊的鬥爭和偵處日本戰犯的工作。19549月,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將人民檢察署的名稱改為人民檢察院,並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設置、職權、行使職權的基本原則和領導體制。隨後,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從而使人民檢察制度步入正軌,到1955年,全國各級檢察院普遍建立,1956年,各級鐵路檢察院、水上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也相繼建立,檢察隊伍空前壯大,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各項檢察業務全面開展。從1957年開始到1966年,受當時政治形勢的影響,檢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檢察職能難于很好履行。“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檢察機關受到嚴重衝擊,到1968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大部分被砸爛,整個檢察工作無法進行。1968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被撤銷,隨後,各級人民檢察院相繼也被撤銷。19751月,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至此,檢察制度被完全破壞。

 

  1978年,在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中重新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1979年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職權,恢複了建國初期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體制,中國檢察制度翻開了嶄新的一頁,進入了繁榮發展時期。到目前為止,全國已建立各級人民檢察院3500多個,檢察幹警22萬,各級檢察院都普遍開展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刑事審判監督、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反貪汙賄賂、法紀檢察、監所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等各項檢察業務。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人民民主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産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衆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有:(1)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3)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對于公安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于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人民檢察院還有權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勞動教養活動實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等情況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原則主要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一律平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專門工作與群衆路線相結合;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人民檢察院在機構設置上分為四級,即,最高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專門人民檢察院有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軍事檢察院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系統內部,分為三級,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大軍區軍事檢察院和海軍軍事檢察院、空軍軍事檢察院;地區軍事檢察院和空軍軍一級軍事檢察院、海軍艦隊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目前設有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的領導體制。人民檢察院內設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貪汙賄賂檢察、法紀檢察、監所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申訴檢察等業務機構。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曆來是我國保障人權的重要部門。檢察監督在中國人權保障工作中越來越發揮著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檢察院對人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對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來加以實現的。經過建國五十年來的檢察實踐,人民檢察院已經逐步形成一整套保障人權的工作機制:通過對直接受理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渎職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複陷害案、破壞選舉案等侵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打擊犯罪;通過對偵查、審判、判決、裁定執行等訴訟活動的廣泛監督,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換言之,人民檢察院對人權的實體保障和程序保障相結合,實現人權的司法保障。

 

  1998年,全國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檢察工作取得很大成績:(1)自偵案件。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貪汙賄賂、渎職等職務犯罪案件3508440162人,偵查終結3408138883人,經審查提起公訴2270026834人。通過辦案為國家和集體挽回直接經濟損失43.8億元。(2)立案監督。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沒有立案的,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9335件,通知立案5207件。(3)偵查監督。對超期羁押的情況提出糾正意見70992人次。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9964件。(4)審查批捕。共受理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移送審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689025人,審結批准逮捕582120人,依法追捕695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93218人。(5)審查起訴。受理移送起訴犯罪嫌疑人668425人,審結提起公訴557929人,依法追訴3094人,作出不起訴決定11225人。(6)審判監督。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791件,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1211件次。(7)執行監督。對有關部門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9672件次。(8)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對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裁定,依法立案審查申訴案件26158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8438件。(9)控告申訴檢察。全年共處理來信、來訪814583件,立案複查各類申訴案件6261件,改變原決定771件。

 

  中國人民檢察院始終把維護和保障人權作為統一執法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充分尊重人權,保護人權,並不斷完善和發展人權,使人權觀念真正深入人心。人民檢察院為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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