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性质上是国家专门的法 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并行独立的国家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政权体 系中占据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曲折中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194910月,根据《中央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随后,根据中央要求,1951年在全国范围普遍建立了各级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署是人民检察院 的前身,创制之初,工作主要先从检察刑事、民事案件做起,并逐步开展了反贪污、反盗窃的斗争和侦处日本战犯的工作。1954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将 人民检察署的名称改为人民检察院,并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随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人民检察制度步入正轨,到1955年,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建立,1956年,各级铁路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 门检察院也相继建立,检察队伍空前壮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开展。从1957年开始到1966年,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检察制度在一 定程度上被削弱,检察职能难于很好履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砸烂,整个检察工作无法 进行。1968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随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也被撤销。19751月,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检 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制度被完全破坏。

  1978年,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恢复了建国初期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中国检察制度翻开 了崭新的一页,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3500多个,检察干警22万,各级检察院都普遍开展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 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反贪污贿赂、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业务。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 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 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 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人 民检察院还有权对劳动教养机关的劳动教养活动实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 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 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 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系统内部,分为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事检察院和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地区军事检察院和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设有铁路 运输检察分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内设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机构。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历来是我国保障人权的重要部门。检察监督在中国人权保障工作中越来越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 检察院对人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来加以实现的。经过建国五十年来的检察实践,人民检察院已经逐步形成一整套保障人权的工作 机制:通过对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 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等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侦查,打击犯罪;通过对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广泛监督,保障 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换言之,人民检察院对人权的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相结合,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检察工作取得很大成绩:(1)自侦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 职务犯罪案件3508440162人,侦查终结340813888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27002683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 损失43.8亿元。(2)立案监督。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没有立案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335件,通知立案5207件。(3)侦查监 督。对超期羁押的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0992人次。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964件。(4)审查批捕。共受理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批 捕的犯罪嫌疑人689025人,审结批准逮捕582120人,依法追捕695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3218人。(5)审查起诉。受理移送起诉犯罪嫌 疑人668425人,审结提起公诉557929人,依法追诉309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11225人。(6)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 抗诉379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11件次。(7)执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中的违法情况,提 出纠正意见9672件次。(8)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对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依法立案审查申诉案件26158件,向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8438件。(9)控告申诉检察。全年共处理来信、来访814583件,立案复查各类申诉案件6261件,改变原决定771件。

  中国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为统一执法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并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权,使人权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人民检察院为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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