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知識産權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解決糾紛,調節經濟關系,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産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生産力迅速發展。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動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各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在各直轄市內按區域設立的,在省、自治區轄市設立的和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根據需要設置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和縣級市、自治縣、旗、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和根據需要設置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權由它管轄的案件。

 

  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審判工作的發展。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各級法院也相繼建立。截至19514月,全國共建立人民法院2458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它的6個分院,省級人民法院50個、省分院194個、縣級人民法院2208個。全國法院幹部19516月時25000余人。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的破壞,從1966年起,法院工作被迫陷入停頓,直至1972年才逐漸恢複。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給法院工作帶來巨大生機,審判工作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到1998年全國人民法院增加到3558個,其中高級人民法院32個、中級人民法院345個和專門人民法院57個,基層人民法院3123個,還有人民法庭12938個;法院幹警30萬名。人民法院機構日益健全,法官隊伍日益壯大,素質有了很大提高,為保障人權提供了堅實的組織保證。

 

  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人民法院的審判領域不斷拓寬,司法職能逐步加強,對公民人權的保護範圍也越來越廣。審判範圍從原有的刑事、民事領域,逐步發展為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知識産權、交通運輸審判和國家賠償、執行工作等比較完善的審判工作格局。審判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保障公民人權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過開展各項審判活動,全面提高執法水平,審理的各類案件數量越來越大,類型越來越新,保障人權的成績愈益顯著。據統計,建國初期的1950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各類一審案件195萬件,其中刑事案件86萬件,民事案件109萬件。而1998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各類一審案件達到540萬件,其中刑事案件48萬件,民事案件337萬件,經濟糾紛案件145萬件,行政案件近10萬件。改革開放以來,各級法院審結的各類案件每年都以10%左右的比例逐年遞增,這些數據不但顯示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成果,同時表明,我國公民越來越主動地選擇訴訟方式,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各項合法權益。我國人權保障的司法保護機制已經初步形成並得到健康發展。

人民法院為保障公民人權做了大量的工作。

 

  ——充分發揮各項審判職能,依法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和其他各項人權不受侵犯。各級人民法院始終把維護社會穩定與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依法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央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的新情況、新變化,根據群衆的強烈要求,適時作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各級人民法院深入開展“嚴打”鬥爭,突出打擊殺人、爆炸、投毒、搶劫、重大盜竊、強奸、綁架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槍犯罪、強迫婦女賣淫等犯罪活動,抓緊審理,依法重判。1983年開展“嚴打”鬥爭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刑事案件670萬余件,判處各類罪犯780余萬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占37%,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衆的生命和財産安全。在審理案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證據不足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宣告無罪,宣告無罪4萬余人;對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以及從犯、脅從犯、未成年犯等犯罪分子,依法給予了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還結合審判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以案說法,以案普法,通過公開審理案件,僅1998年就使600多萬旁聽群衆受到生動直觀的法制宣傳;嚴格依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促進了罪犯的改造。結合辦案積極向政府、金融、企業等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有關部門規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預防犯罪。

 

  ——及時調處民間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建國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共審理婚姻家庭、債務、損害賠償的民事糾紛案件4950萬余件,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民間矛盾。早在建國初期的1951年至1953年,全國各級法院通過審判,解決涉及舊社會遺留的童養媳、妻妾、寡婦要求人身解放的婚姻家庭案件280萬件,使一大批婦女重獲人身自由。多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認真貫徹“著重調解”的原則,通過深入疏導、教育和法制宣傳,妥善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據統計,全國法院判決的民事糾紛案件中,調解結案的占一半以上。對于突發性強,牽涉人數衆多的山林、水利、灘塗、土地和勞務糾紛,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受理,深入做好思想疏導工作,有效防治了矛盾激化,避免了一大批自殺、凶殺、械鬥等事件的發生,維護了社會安定。

 

  自1980年起,全國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經濟糾紛案件。18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理經濟糾紛案件1163萬余件,解決當事人爭議標的金額超過l萬億元,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為了加強保護知識産權的力度,從1993年起,在中院以上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知識産權審判庭,6年來,共審理知識産權案件21500件,切實維護了中外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裁了侵權行為。

 

  ——1991年、1995年《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相繼實施,各級法院堅持依法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積極開展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1991年以來,共審理各類行政案件近44萬件,對于行政執法機關原處理正確的予以維持,不正確的予以撤銷和變更處理;1995年以來,辦理國家賠償案件2300件,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加大執行力度,維護法律權威,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頒布後,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己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各級法院實行了審執分立,普遍設立了執行庭,有力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開展。據統計,自1984年以來,全國法院共執結了當事人申請執行案件1389萬余件,1992年以來,執結標的金額4360億元,切實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針對近年來執行案件大幅度上升“執行難”問題突出的情況,各級法院把加強執行工作作為嚴肅執法的一件大事來抓,調整充實執行力量,精心研究工作部署,每年組織若幹次執行統一行動,加大執行力度。對一些有償還能力而長期賴債的被執行人,采取公開登榜“曝光”和召開執行大會、債務人大會,敦促當事人及時履行法律義務。各地法院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一方面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措施和手段,千方百計提高案件執結率,另一方面,堅持審判工作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指導思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執行方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建立少年審判法庭,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判過程中貫徹“寓教于審”的原則,對少年犯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自1984年中國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後,目前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504(包括合議庭和獨立建制的審判庭),形成了熱愛少年審判工作、政治思想過硬、業務能力強的一萬余名審判人員組成的審判隊伍,挽救了一大批失足的未成年人。1998年全國少年審判法庭從輕判處未成年人罪犯33612人,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只有01%。

 

  ——建立適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審判工作需要的法院領導和工作機制,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其他各項基本人權。

 

  ——推進人民法院改革,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權。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人民法院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同時規定了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審判制度。它們是:國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的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以及公開審判制度;辯護制度;訴訟代理制度;回避制度;調解制度;合議制度;審判委員會制度;死刑複核制度;審判監督制度等等。建國數十年來,人民法院依照這些基本原則和審判制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與發展,在保障公民人權中,作出了應有貢獻。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的各項審判制度也在不斷改革與完善。特別是近幾年來,全國法院開展的審判方式全面改革和完善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例如公開審判制度,全國各級法院全面推進公開審判,堅持通過法定程序公開,確保實體裁判公正。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以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二審案件也逐步提高了開庭率;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判;開庭審理案件實行當庭舉證、質證、認證、辯論,提高當庭宣判率;對一些有影響的重大案件進行現場直播或實況轉播,社會反映良好。

 

  19993月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規範了公開審判案件的範圍,明確審判活動的全過程都要公開,落實了公開審判的保障措施。其他如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等各項改革也都在有序地進行,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199910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正式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改革綱要》)。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目標是: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健全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進一步完善獨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審判工作機制;在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審判職能的經費管理體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改革綱要》的公布和實施,是人民法院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對于全面加強法院的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毫無疑問,《改革綱要》的實現,必將保障並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于我國公民人權也一定能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外,人民法院通過接待大量的外國法官、法律界人士來訪,進行了廣泛的國際交流,增進了友誼和相互了解。在有關的國際會議上,我國法官同外國法官及相關人士,就人權問題進行對話和討論,使國際社會對我國人權事業及其司法保障有了進一步了解。

 

  在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進程中,人民法院將在加強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方面作出更加富有成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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