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解 决纠纷,调节经济关系,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 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 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还 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 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各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在各直辖市内按区域设立的,在省、自治区辖市设立的和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根据需要设置的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和县级市、自治县、旗、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审判工作的发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各级法院也相继建立。截至19514月,全国共建立人民法院2458个,其中包 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它的6个分院,省级人民法院50个、省分院194个、县级人民法院2208个。全国法院干部19516月时25000余人。由于文化 大革命十年动乱的破坏,从1966年起,法院工作被迫陷入停顿,直至1972年才逐渐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生机,审判工作获得了 前所未有的发展。到1998年全国人民法院增加到3558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32个、中级人民法院345个和专门人民法院57个,基层人民法院3123 个,还有人民法庭12938个;法院干警30万名。人民法院机构日益健全,法官队伍日益壮大,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保障人权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司法职能逐步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护范围也越来越广。审判范围从原有的 刑事、民事领域,逐步发展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交通运输审判和国家赔偿、执行工作等比较完善的审判工作格局。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 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开展各项审判活动,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审理的各类案件数量越来越大,类型越来越新, 保障人权的成绩愈益显著。据统计,建国初期的1950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195万件,其中刑事案件86万件,民事案件109万件。而 1998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达到540万件,其中刑事案件48万件,民事案件337万件,经济纠纷案件145万件,行政案件近10万件。 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每年都以10%左右的比例逐年递增,这些数据不但显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果,同时表明,我国公民越来越主动地选 择诉讼方式,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各项合法权益。我国人权保障的司法保护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并得到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为保障公民人权做了大量的工作。

  ——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各项人权不受侵犯。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 首要任务,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根据群众的强烈要求,适时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严打斗争,突出打击杀人、爆炸、投毒、抢劫、重大盗窃、强奸、绑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枪犯 罪、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抓紧审理,依法重判。1983年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670万余件,判处各类罪犯780余万 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占37%,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审理案件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证 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宣告无罪4万余人;对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以及从犯、胁从犯、未成年犯等犯罪分子,依法给予了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还结合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以案说法,以案普法,通过公开审理案件,仅1998年就使600多万旁听群众受到生动直 观的法制宣传;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了罪犯的改造。结合办案积极向政府、金融、企业等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规范管理制度,堵塞 漏洞,预防犯罪。

  ——及时调处民间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债务、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4950万余件,有效地化解 了大量的民间矛盾。早在建国初期的1951年至1953年,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涉及旧社会遗留的童养媳、妻妾、寡妇要求人身解放的婚姻家庭案件 280万件,使一大批妇女重获人身自由。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认真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通过深入疏导、教育和法制宣传,妥善解决了大量 的民间纠纷。据统计,全国法院判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一半以上。对于突发性强,牵涉人数众多的山林、水利、滩涂、土地和劳务纠纷,各级人民法 院积极受理,深入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有效防治了矛盾激化,避免了一大批自杀、凶杀、械斗等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安定。

  自1980年起,全国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8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163万余件,解决当事人争议标的金额超过l万亿元,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从1993年起,在中院以上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6年来,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1500件,切实维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侵权行为。

  ——1991年、1995年《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相继实施,各级法院坚持依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1991年以来,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近44万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原处理正确的予以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撤销和变 更处理;1995年以来,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300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己生效裁判文书的执 行,各级法院实行了审执分立,普遍设立了执行庭,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据统计,自198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结了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1389 余件,1992年以来,执结标的金额4360亿元,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针对近年来执行案件大幅度上升执行难问题突出的情 况,各级法院把加强执行工作作为严肃执法的一件大事来抓,调整充实执行力量,精心研究工作部署,每年组织若干次执行统一行动,加大执行力度。对一些有偿还 能力而长期赖债的被执行人,采取公开登榜曝光和召开执行大会、债务人大会,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各地法院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一方面充 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千方百计提高案件执结率,另一方面,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执 行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少年审判法庭,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寓教于审的原则,对 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自1984年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后,目前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504(包括合议庭和独立建制的审判庭),形 成了热爱少年审判工作、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一万余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队伍,挽救了一大批失足的未成年人。1998年全国少年审判法庭从轻判处未 成年人罪犯33612人,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只有01%。

  ——建立适应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领导和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人权。

  ——推进人民法院改革,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审判制度。它们 是: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及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调解制度;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 等。建国数十年来,人民法院依照这些基本原则和审判制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发展,在保障公民人权中,作出了应有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与完善。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开展的审判方式全面改革和 完善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公开审判制度,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进公开审判,坚持通过法定程序公开,确保实体裁判公正。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以 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二审案件也逐步提高了开庭率;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开庭审理案件实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辩论,提高 当庭宣判率;对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现场直播或实况转播,社会反映良好。

  19993月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公开,落实 了公开审判的保障措施。其他如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各项改革也都在有序地进行,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99910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改革纲要》)。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 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纲要》的公布和实施,是人民法院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加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 问,《改革纲要》的实现,必将保障并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我国公民人权也一定能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外,人民法院通过接待大量的外国法官、法律界人士来访,进行了广泛的国际交流,增进了友谊和相互了解。在有关的国际会议上,我国法官同外国法官及相关人士,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和讨论,使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事业及其司法保障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将在加强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作出更加富有成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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