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主管國家民族事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作為委員單位,各委員單位安排本部門負責人擔任國家民委委員。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于19491022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國家部委之一。國家民委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專職委員2名。內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司、經濟發展司、文化宣傳司、教育司、國際司、規劃財務司、人事司等8個職能司()。國家民委負責指導地方民委的工作。截止1998年底,全國大部分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立民族工作機構。這些機構或單獨設立、或與宗教工作合並成立工作機構,有力地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各項合法權利和利益。

 

  國家民委致力于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事業的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國家民委在保護少數民族人權方面的主要職責是:(1)擬定國家有關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法律法規,健全民族法律法規體系。(2)組織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並監督貫徹執行,為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3)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充分保障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4)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系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5)組織對中國少數民族人權狀況,包括少數民族婦女兒童狀況的調查研究,參加撰寫有關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執行報告。(6)研究提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保障少數民族的發展權。(7)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保障少數民族保持和發展傳統文化的權利。(8)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權利。(9)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權利。(10)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使少數民族更好地行使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在中國少數民族的人權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

 

  ——實行徹底的民族平等政策。新中國成立以前,中國各民族深受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的剝削和壓迫,廣大少數民族人民群衆沒有平等可言。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政府廢除了民族剝削、民族壓迫制度,明確禁止民族歧視,確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榮為核心的民族政策和制度。為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為了全面貫徹實行民族平等政策,從1953年起,在全國範圍內,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了民族識別工作。確認了55個少數民族。新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使許多在舊中國不被承認的少數民族得到應有的承認,並與中國其他民族一樣享有平等權利(2)五、六十年代,在少數民族地區進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領主、貴族、頭人等特權者的一切特權,消滅了民族壓迫和剝削制度,使廣大少數民族人民獲得人身自由,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平等一員,成為國家和自己命運的主人。(3)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舊中國在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制度下,許多少數民族沒有平等的、准確的稱謂,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地名也帶有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含義。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發布了《關于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的稱謂、碑碣、匾聯的指示》,規定對曆史上遺留下來的帶有歧視和侮辱少數民族意思的地名、碑碣、匾聯等分別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4)大力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的參政議政權。參政議政權是一項重要的平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規定,少數民族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同時,從建國始,國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到目前,中國已有少數民族幹部270多萬人。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和地方事務的管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權利得到保障。

 

  ——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為了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權利,中國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為了使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法制化,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全國人大于1984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于1991年頒布了《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到目前,中國已建立155個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120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使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享有廣泛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自主權。與此同時,對散雜居少數民族的權利也制定和采取了保障措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1256個民族鄉。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平等權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批准頒布了《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散居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促進少數民族的發展,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的發展權。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與進步。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國家民委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財政、稅收、貿易、扶貧的政策和措施,幫助、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並動員和組織發達地區支援民族地區。具體有:(1)加強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基礎産業發展。(2)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業經濟。政府通過發放農具、生産資金、減免農牧業稅、發放無息或低息貸款等措施,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3)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國家從1955年起就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又設立“民族地區機動金”,並采取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等優惠財政政策。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後,原有的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部繼續保持。(4)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貿易,照顧少數民族用品生産。(5)扶持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擺脫貧困。通過10多年的扶貧開發,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生産和生活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6)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國家采取了諸如招生時對少數民族考生降低錄取標准,重視民族語文教學和雙語教學,如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舉辦民族院校和民族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發展民族教育,保障少數民族受教育的權利。

 

  ——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新中國成立以後,國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有關保護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語言文字權利、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産、繁榮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和傳統體育的政策和措施,使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得以弘揚光大,少數民族繼承和發展自己文化的權利得到保障。

 

  ——逐步完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障少數民族權利提供法律依據。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民主與法制建設不斷加強,少數民族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到目前已形成了一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幹之一的包括國家一些地方性法規、126個自治條例和209個單行條例及有關民族問題的法律法規在內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為少數民族的權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積極開展國際間人權交流與對話。為了進一步向國外介紹和宣傳我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狀況,1997年編寫並出版了《中國少數民族人權述要》一書,系統地闡述了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理論和實踐。1999年,與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共同編寫了《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及其實踐》(白皮書)。國家民委積極開展人權領域的國際對話和交流,先後與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幾十個國家開展了關于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問題的對話和交流活動,增進了彼此之間的了解。

 

  經過50年的積極努力,我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少數民族的生存權、平等權、發展權得到保護。少數民族享有平等的參政議政權、經濟發展權、受教育權、保護和發展文化權、宗教信仰自由權、信仰和保持風俗習慣權等各項權利。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各民族正朝著共同繁榮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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