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委员单位,各委员单位安排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国家民委委员。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于19491022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国家部委之一。国家民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 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委的工作。截止 1998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民族工作机构。这些机构或单独设立、或与宗教工作合并成立工作机构,有力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 利和利益。

  国家民委致力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 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国家民委在保护少数民族人权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国家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2)组织开展 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为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3)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 使自治权。(4)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5)组织对中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的调查研究,参加撰写有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报告。 (6)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7)研究少 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保障少数民族保持和发展传统文化的权利。(8)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 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9)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10)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参加 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中国少数民族的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实行彻底的民族平等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各民族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没 有平等可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废除了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明确禁止民族歧视,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的民族政 策和制度。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 地进行了民族识别工作。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新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在旧中国不被承认的少数民族得到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 利(2)五、六十年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使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获得人 身自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一员,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3)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旧中国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 的、准确的称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碑 碣、匾联的指示》,规定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4)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 族干部,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参政议政权。参政议政权是一项重要的平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少数民族享有平等 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时,从建国始,国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到目前,中国已有少数民族干部270多万人。在中央和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

  ——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中国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了民族区 域自治。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全国人大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到目前,中国已建立155个自治地方,其 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120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使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自主权。与此 同时,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也制定和采取了保障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1256个民族乡。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 成分享有平等权利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进步。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民委与有关部 门共同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财政、税收、贸易、扶贫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具体 有:(1)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2)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经济。政府通过发放农具、生产资金、减免农牧业税、发放无息或低息 贷款等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3)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国家从1955年起就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民族地区机动金,并采取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等优惠财政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原有的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 部继续保持。(4)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5)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通过10多年的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 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6)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国家采取了诸如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录取标准,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 如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举办民族院校和民族班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发展民族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

  ——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权利、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传统体育的政策和措施,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得以 弘扬光大,少数民族继承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得到保障。

  ——逐步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提供法律依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少数 民族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到目前已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之一的包括国家一些地 方性法规、126个自治条例和209个单行条例及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在内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少数民族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积极开展国际间人权交流与对话。为了进一步向国外介绍和宣传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状况,1997年编写并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人权述要》一 书,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1999年,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同编写了《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白皮书)。国家民委积极 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和交流,先后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几十个国家开展了关于少数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的对话和交流活动,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

  经过50年的积极努力,我国少数民族人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得到保护。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参政议政权、 经济发展权、受教育权、保护和发展文化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信仰和保持风俗习惯权等各项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少数民族和民 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各民族正朝着共同繁荣的目标迈进。

 

http://www.humanrights.cn/c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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