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國家宗教事務局

 

  中國是一個有多種宗教的國家。全國信仰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五種主要宗教的信徒超過一億人。中國共産黨和政府始終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適應宗教工作的需要,各級政府逐步建立了宗教事務工作機構,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政府宗教工作機構的曆史沿革。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結合中心工作,宗教內開展了反帝愛國運動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清除教會中的帝國主義勢力,擺脫反動統治階級的控制。

 

  19507月,根據周恩來總理的指示,在政務院文教委員會內設立了“宗教問題研究小組”。小組的主要任務是調查研究宗教的情況和問題,特別是調查研究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方面的情況和問題,並就有關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新中國的宗教工作有了一個良好開端。

 

  195119日和712日,政務院分別作出指示,在政務院和各大行政區文教委員會內設立宗教事務處,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一部分轄市和專署及縣建立宗教工作機構,列為各級政府的直屬機構之一。由此開始,各級政府宗教工作機構逐步建立。到1952年底,有39個省、直轄市及省轄市成立了宗教事務處。根據當時的情況,宗教處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對天主教、基督教和漢民族地區佛教方面的政策性問題,指導各地處理接受美國津貼的文化教育、救濟機關及宗教團體的工作。

 

  195411月,國務院決定,在宗教事務處的基礎上,成立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宗教事務局的業務範圍是: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統一掌管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和道教方面的工作(這個時期,對伊斯蘭教的工作由國家民委掌管,至1957年,伊斯蘭教工作移交給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工作任務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對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代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草擬對宗教工作的指示;加強同宗教界人士的聯系,推動宗教界開展反帝愛國運動;檢查與指導各地宗教工作;加強對宗教團體的管理,指導宗教界的國際友好活動,調查研究國內外的宗教情況。

 

  1955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指示各地進一步健全宗教工作機構。要求京、滬、津三個直轄市及宗教工作任務繁重的省改宗教事務處為宗教事務局,要求大城市中宗教工作繁重的區和省屬縣設立宗教事務科。至此,從省到縣的宗教工作機構,基本上建立起來。

 

  1966年開始“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期間,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被撤銷。“文化大革命”後,政府宗教工作機構逐步得以恢複。

 

  1979210日,中共中央轉發的第八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紀要中明確提出了恢複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機構和編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宗教工作機構和編制也相應予以恢複。197969日,國務院正式下文批複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機構編制。

 

  1982331日,中共中央下發了《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強調“必須健全和加強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機構”,推動了各級政府宗教工作機構得以恢複和建立。

 

  根據國務院關于政府機構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1988723日,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方案。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是國務院主管宗教工作的職能機構。為了加強對國內外宗教問題的研究,經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宗教研究中心。

 

  1994年,國務院的機構再次進行了改革。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再一次進行了調整。先後成立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宗教》雜志社和宗教文化出版社。與此同時,各地根據當地宗教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加強了政府宗教事務機構。

 

  到1995年底,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設有政府宗教工作機構,全國有1551個縣設宗教工作機構,幹部編制總數為3053人,大體形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政府宗教事務管理網絡。各級宗教工作部門作為政府宗教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

 

  1998616日,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宗教事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仍為國務院主管宗教事務的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提出有關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組織實施;調查國內外宗教現狀,掌握動態,研究宗教理論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草擬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和有關宗教工作的具體政策;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衆正常的宗教活動;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群衆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組織、指導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問題;支持、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在尊重國際社會公認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為促進和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刑法》、《兵役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中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中國刑法第251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強宗教事務的法制建設。中國政府1994年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和《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兩個宗教法規,為中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邁出了重要一步。《條例》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目前,在中國各宗教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共約85000余處,教職人員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各宗教都成立有全國性宗教組織,如: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其領導機構由各團體自行民主選舉産生,並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各全國性宗教組織都辦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刊物,如《法音》、《中國道教》、《中國穆斯林》、《中國天主教》和《天風》等。各宗教出版宗教經典的版權利益受到政府的尊重和保護,並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佛教的佛經、道教的《道藏》、伊斯蘭教的《古蘭經》、基督教的《聖經》等宗教經典、書籍均由宗教團體自行出版。僅以中國基督教組織出版發行《聖經》為例,十幾年來出版發行各種文本《聖經》2000萬冊,中國基督教會已成為世界年印刷聖經最多的教會。

 

  中國政府特別注意尊重少數民族宗教的信仰。西藏是中國的一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藏族多數群衆信奉藏語系佛教。1951年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在西藏得到了充分的貫徹落實。自八十年代以來,中央政府對西藏專項撥款2億多元人民幣,用于維修、修複著名的布達拉官、大昭寺、劄什倫布寺、桑耶寺等寺廟。國家還專門撥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經》等重要藏語系佛教典籍,還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薩分別開辦了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和西藏佛學院。

 

  活佛轉世是藏語系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和尊重。1992年,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瑪巴活佛的繼任。1995年,中國嚴格按照宗教儀軌和曆史定制,經過金瓶掣簽,報國務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轉世靈童尋訪、認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冊立和坐床。這些舉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衆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受到尊重和保護,得到了西藏廣大信教群衆的擁護和支持。

 

  中國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林群衆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對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了各種服務,受到穆斯林的稱贊。八十年代以來,中國赴麥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萬多人。在新疆,現有清真寺達2.3萬多座,宗教教職人員2.9萬人,滿足了信教群衆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也十分尊重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制定生産清真食品的法規,開辟穆斯林公墓。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了有關出版物嚴重傷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維護了穆斯林的合法權益。

 

  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中國實行宗教與教育相分離的原則,在國民教育中,不對學生進行宗教教育。除宗教活動場所延用傳統辦法培養人才外,經政府批准,宗教團體可以開辦宗教院校,根據各教需要,培養年輕的宗教教職人員,目前共開辦各種宗教院校74所。

 

  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都有宗教界代表人士參政議政。當選為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治協商會議委員的宗教界人士有17000余人。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西藏佛教協會名譽會長帕巴拉·格列朗傑活佛被選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國佛教協會會長趙樸初先生、中國基督教協會名譽會長丁光訓先生,先後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副主席,成為國家領導人。在各級人大、政協中的宗教界代表、委員,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員一樣,參與討論和決定國家大事,同時對宗教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

 

  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中國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積極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進行交往和聯系。宗教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中國的5種宗教與國外有著曆史的廣泛的聯系,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中國宗教團體已同世界上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宗教組織、宗教人士建立了友好聯系,尤其是進入八十年代以來,各宗教團體同國際間聯系與往來不斷加強,重大國際友好交往逐漸增多,增進了相互之間的了解與友誼,為維護世界和平做出了貢獻。中國的宗教團體參加了一些國際宗教組織,中國佛教協會是“世界佛教徒聯誼會”成員;中國基督教協會1992年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會聯合會”,成為其會員教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加  入了“伊斯蘭世界聯盟世界最高清真寺理事會”。

 

  新中國成立五十年來的實踐說明,中國政府執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是真正符合最廣大人民群衆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確的政策,中國政府在處理宗教問題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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