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司法部

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司法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 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 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 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 流与合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司法部设9个职能司(局、厅)和政治部:办公厅、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 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指导司、法规教育司、司法协助外事司、计财装备司、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宣传局)等。现任部长高 昌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建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主持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宜,史良任部长。 

  194912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试行组织条例》。 这个条例对中央司法部的任务和组织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个条例,中央司法部的机构设置为15l室:办公厅负责机关的文书、人事、行政等事务;第一 司主管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第二司主管公证、律师工作;第三司主管狱政工作;第四司主管司法干部的教育训练;第五司主管法制宣传和视察工作,1室为专 门委员室。1959428日,司法部被撤销。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 关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外规定,从法律上为恢复司法行政机关奠定了基础。1979913日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司法行政工作被载入宪法, 从而从根本上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

  司法部作为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机构,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权。

  ——充分保障罪犯的人权。监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狱法》,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依法治监,并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 狱作为监狱工作的奋斗目标,中国司法中的罪犯人权保障工作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罪犯 依法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监狱法还具体规定了罪犯 有获得减刑、假释、通信、会见亲属权、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等等。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和医疗保健待遇。罪犯的医疗费、生活 费由国家供给,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凡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减刑;符合 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可以获得假释。监狱机关经过考核,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符合法定减刑、假释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假释。据1998 的统计,全国受到减刑奖励的罪犯33万名,假释3万名,两项合计占押犯总数的25%。切实保障罪犯对判决不服提出诉讼的权利。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人民法 院都认真进行审查,对判决错误的及时做了纠正。申诉无理的,对当事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不把罪犯依法提出申诉看作抗拒改造的表现,使罪犯的申诉权得到切实 的保障。罪犯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或其他机关揭发和控告的权利。依法保护罪犯的民事权利,罪 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罪犯的发明权、著作权均依法受到保护。罪犯没有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监狱都依 法予以保障。

  ——充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人权。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8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行政措施。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 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 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对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不予收容。劳动教养管 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 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 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必要的生活待 遇。劳教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对少数民族劳教人员在生活习惯上还给予照顾。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医院或卫生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有图书阅 览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劳教工作干警依照法律文明执法。对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充分发挥律师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中国律师制度不断完善,律师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有执业律师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9000 家。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并使之与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制度相配套,构筑了比较完整、科学的刑事诉讼体系。广大律师认真履行刑事辩护职 能,注意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意见,尽职尽责地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 施。从1979年至1999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300万件。其中有的被告人被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经律师依法辩护,被法院宣判无罪;其中也有的 被法院一审判决死刑或死缓的被告人,二审期间经律师辩护被减轻刑罚甚至改判无罪。为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 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仅1998年律师办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就达 51875件,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证制度在公民人权的保障方面大有作为。公民在行使接受教育的 权利、劳动的权利时,有出国留学的选择、有出国工作的选择,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应公证。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公证处不办理宗教信仰 公证,在对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教育的事项上,不办理含有宗教培训内容的公证,以保障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由权利。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有赡养协议公 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以及生存(居住)公证等。近年来对涉及公民财产权益保障的事项上,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数量呈上升趋势。此外,全国公证机关还办理了大 量其他有关个人财产方面的公证。在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部分地区的公证处为选举活动进行公证监督,充分保障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法律援助工作在少数城市开展试 点。19963月和5月修订和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先后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法律援助制度初步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轨道。1996 12月和19975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经过五年多的发 展,特别是近三年多来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在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目前,全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约800 个。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规范,绝大多数地方通过制定了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法律援助的工作范围已经从传统的刑事 诉讼、民事诉讼案件领域扩大到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法律咨询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中国贫困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到了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据不完全统 计,1997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法律服务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多万人次;1998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 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1999年上半年据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万多件。

  ——积极开展和参与有关司法人权的国际交流活动。司法部积极参与了有关人权的国际会议、双边人权对话以及其它人权交流与合作项目,就有关刑罚执 行以及其它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问题与国际社会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相互了解和理解,消除一些误解和偏见,促进了我国与各有关方面关系的健康发 展,几年来,司法部还先后派员参加了与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多次人权对话活动。另外,1997年司法部组织了刑事司法代表团赴澳进行了以人 权的法律保障为主题的考察。司法部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和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国际司法人权交流活动。自1991年开始,与瑞士联邦外交部定期开展以人权 的法律保障为主题的交流和对话活动。迄今,双方已实现了三次互访。除代表团互访外,还同瑞士开展人权个别援助项目,派员赴瑞进行中长期人权法律保障项目调 研,迄今已派出赴瑞人员三人次。19986月和12月,司法部分别在北京和华盛顿同挪威和美国共同举办了人权的法律保障研讨会,各方面反响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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