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教育部

 

  教育部成立于1949111日,是中央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權限的職能機關。隨著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教育部經曆了一個不斷調整、完善、發展的曆史過程。195211月,教育部被分設為教育部、高等教育部、體育運動委員會、掃盲工作委員會。19582月,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又合並為教育部,重新形成了對全國教育事業進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格局。19643月,教育部再度分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形成基礎教育與高等教育分塊管理的狀況。19667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合並為教育部。19706月,教育部被撤銷,成立國務院教科組。19751月,教育部重建。19856月,教育部改建為國家教育委員會,19983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教育委員會又改建為教育部,並對其職責和權限作了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目前,教育部內設機構包括辦公廳、研究室、發展規劃司、人事司、財務司、基礎教育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師範教育司、教育督導團辦公室、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學生司、科學技術司、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等18個職能司(廳、室)和機關黨委。其中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和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是根據職能劃分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並入教育部後,新增設的職能部門。另外,教育部還設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歸口管理相關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教育部是主管教育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研究擬定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確定教育發展的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統籌管理本部門教育經費;監測全國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與評估;統籌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繼續教育等工作;統籌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制定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標准並指導實施;統籌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擬定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我駐外教育機構的工作;承辦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交辦事項;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根據我國國家政權的組織架構和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地設置了主管教育事務的行政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上級人民政府主管教育部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管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縣()、鄉()的教育工作。

 

  受教育權是公民發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舊中國,廣大人民群衆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新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國家的性質決定了當家作主的工農大衆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保證公民享受這一基本權利是新中國教育方針和政策中最重要的內容。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教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發展各類教育,廣大人民群衆的受教育權得到了切實的保障和實現。

 

  ——依法全面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憲法為依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6部教育法律。《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産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其他各項教育專項法也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接受義務教育、掃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的權利。法律保障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貧困地區、社會困難群體和成員的受教育權。《教育法》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此外,《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及《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對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也作出了許多明確的規定。全面保障受教育權還體現在立法明確規定尊重學生人格和個性發展,尊重人權和保護學生正當權益。《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體罰學生”,“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師法》要求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要“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為保護公民受教育權和受教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救濟制度。教育部認真按照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的各項法律要求,制訂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台了許多的辦法和措施,確保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得到切實的落實。

 

  ——大力發展教育事業,為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提供有力的條件保障。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把發展教育事業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和工作,逐步確立了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戰略地位,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為了保障少年兒童的受教育權,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提出了2000年實現“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目標。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1998年通過“普九”驗收的縣(市、區)達到了2242個,人口覆蓋率達到73%;全國小學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8.93%,初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87.3%,超過同期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1978年到1998年全國共掃除文盲7944萬人,青壯年文盲率由1978年的18.5%已下降到1998年的5.5%以下,青壯年文盲比例大幅度下降。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到1998年,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階段在校生的比例達60%。全國有80%以上的鄉鎮和4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了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初步形成了縣、鄉、村三級農村成人教育培訓網絡。1991年以來,有l.8億職工和近3億農民接受了各種形式的崗位培訓和文化技術教育。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興辦了大批高等學校,已初步形成了多層次、多形式、學科門類基本齊全的高等教育體系,為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的條件和機會。到1998年,適齡人口中普通高校毛入學率從1978年的1.4%提高到9.07%,全國高等教育在校生總數為642萬人,其中研究生18.45萬人,本專科生623.62萬人。成人高等學曆教育共培養本、專科專門人才850萬人,建立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人數累計已達2000多萬人。依法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辦學,為公民實現受教育選擇權提供條件。到1997年,全國共有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5萬所,社會力量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的在校生1066萬人。經過50年的努力,我國基本建成了學科完整、門類齊全、學曆教育與職後教育相互溝通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到1998年,我國學齡兒童入學率由解放前的20%左右增加到99.3%;全國總人口文盲率由解放前的80%以上降到14.5%;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學校在校生數比解放前最高年份分別增長了21.99倍和40.11倍;全國受教育人口達到近3億,在校正規學習的人口達到2.3億。

 

  ——采取切實措施,使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公民及社會困難群體和成員平等的受教育權得到如實的實現。大力扶持少數民族教育,逐年增加少數民族教育經費,對有特殊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在安排的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費及其他扶貧資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發展民族教育,為民族地區教育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到1998年,全國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有普通高等學校101所,中學11563所,小學103139所,各級各類普通學校中少數民族在校生近1853.22萬人。少數民族人口文盲率大幅度下降,徹底改變了舊中國少數民族中文盲占95%以上的落後狀況。

 

  為保障適齡女童接受義務教育,政府對貧困女童酌情減免雜費或發放助學金。為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女童受教育權,社會發起了“春蕾工程”。1998年,小學適齡兒童中女童入學率從1949年的15%上升到98.86%。為扶持邊遠貧困地區教育事業,保障貧困地區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國家啓動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中央財政專款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資金,投入總量將超過100億元。

 

  各級政府,采取設立特殊教育專項補助款等措施,采取單獨舉辦殘疾人學校或普通學校招收殘疾人入學等多種形式,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使各類實施義務教育的殘疾人學校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大量輕度殘疾學生可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到1998年,全國特殊教育學校達1535所,在校人數為35.84萬人。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占特殊教育招生總數的55.7%。

 

  為保證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義務教育階段,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助學金,社會發起“希望工程”,學校酌情減免學雜費,幫助貧困少年兒童就學;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各級各類學校,對家庭貧困學生依法減免學費,並為保障其完成學業提供多種形式的資助。近年來高等學校逐步完善了勤工助學基金制度,組織貧困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國家依法設立了高等學校學生助學貸款制度,以低息貸款、國家貼息的辦法為貧困學生就學提供經濟資助,使貧困學生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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