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教育部

教育部成立于1949111日,是中央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的职能机关。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教育部经历了一个不 断调整、完善、发展的历史过程。195211月,教育部被分设为教育部、高等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扫盲工作委员会。19582月,高等教育部和教 育部又合并为教育部,重新形成了对全国教育事业进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格局。19643月,教育部再度分为高等教育部和教育部,形成基础教育与高等教 育分块管理的状况。19667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合并为教育部。19706月,教育部被撤销,成立国务院教科组。19751月,教育部重建。 19856月,教育部改建为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教育委员会又改建为教育部,并对其职责和权限作了相应的调整 和变更。

  目前,教育部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研究室、发展规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 师范教育司、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高校学生司、科学技术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 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等18个职能司(厅、室)和机关党委。其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是根据职能划分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 部后,新增设的职能部门。另外,教育部还设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部是主管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中等 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 继续教育等工作;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统筹管理并协 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承办国务院交 办的其他事项等。

  根据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架构和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地设置了主管教育事务的行政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教育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乡()的教育工作。

  受教育权是公民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旧中国,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新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政权,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当家作主的工农大众享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保证公民享受这一基本权利是新中国教育方针和政策中最重要的内容。党和国家十分重 视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各类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和实现。

  ——依法全面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宪法为 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6部教育法律。《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他各项教育专项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扫 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贫困地区、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的受教育权。《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社会、学 校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外,《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及《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对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也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全面保 障受教育权还体现在立法明确规定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发展,尊重人权和保护学生正当权益。《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尊重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要求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 ,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为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和受教育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救济制度。教育部认真按照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各项法律要求,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了许多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得到切实 的落实。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工作, 逐步确立了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了保障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2000 年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1998年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市、区)达到了2242个,人口覆盖 率达到73%;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3%,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3%,超过同期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978年到1998年全国共 扫除文盲7944万人,青壮年文盲率由1978年的18.5%已下降到1998年的5.5%以下,青壮年文盲比例大幅度下降。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到1998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的比例达60%。全国有80%以上的乡镇和4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 了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初步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村成人教育培训网络。1991年以来,有l.8亿职工和近3亿农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文化技术教 育。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兴办了大批高等学校,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的条 件和机会。到1998年,适龄人口中普通高校毛入学率从1978年的1.4%提高到9.07%,全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为642万人,其中研究生 18.45万人,本专科生623.62万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共培养本、专科专门人才850万人,建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 数累计已达2000多万人。依法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为公民实现受教育选择权提供条件。到1997年,全国共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5万所,社会力 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在校生1066万人。经过50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成了学科完整、门类齐全、学历教育与职后教育相互沟通的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到1998年,我国学龄儿童入学率由解放前的20%左右增加到99.3%;全国总人口文盲率由解放前的80%以上降到14.5%;普通 高校和普通中等学校在校生数比解放前最高年份分别增长了21.99倍和40.11倍;全国受教育人口达到近3亿,在校正规学习的人口达到2.3亿。

  ——采取切实措施,使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公民及社会困难群体和成员平等的受教育权得到如实的实现。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教育,逐年增加少数 民族教育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在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补助费及其他扶贫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提 供经济保障。到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有普通高等学校101所,中学11563所,小学103139所,各级各类普通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生近 1853.22万人。少数民族人口文盲率大幅度下降,彻底改变了旧中国少数民族中文盲占95%以上的落后状况。

  为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政府对贫困女童酌情减免杂费或发放助学金。为保障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受教育权,社会发起了春蕾工 1998年,小学适龄儿童中女童入学率从1949年的15%上升到98.86%。为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教育事业,保障贫困地区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启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专款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投入总量将超过100亿元。

  各级政府,采取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款等措施,采取单独举办残疾人学校或普通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等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使各类实施义 务教育的残疾人学校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大量轻度残疾学生可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到1998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达1535所,在校人数为35.84 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的55.7%。

  为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义务教育阶段,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助学金,社会发起希望工程,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帮助贫困少年儿童就学;非义 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依法减免学费,并为保障其完成学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近年来高等学校逐步完善了勤工助学基金制度,组织贫困学 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家依法设立了高等学校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以低息贷款、国家贴息的办法为贫困学生就学提供经济资助,使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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