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U.N. Doc E/CN.4/2005/59 (21 December 2004) Annex 1

序 言

回顾许多国际文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六条、《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4条、《儿童权利公约》第39条,并回顾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诸如1907年10月18日《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海牙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第3条、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91条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8条和第75条,

回顾各区域公约中关于违反国际人权行为受害者有权得到补救的规定,尤其是《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美洲人权公约》第25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3条,

回顾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审议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及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在该项决议中通过了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的案文,

重申《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载的各项原则,其中包括应同情受害者并尊重其尊严,应充分尊重其诉诸法律和补救机制的权利,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各国的受害者补偿基金,并迅速拟订受害者的适当权利和补救措施,

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要求制定“关于以恢复原状、补偿和康复等方式赔偿被害人的原则“,并要求缔约国大会设立一个信托基金,用于援助该法院管辖范围内各种罪行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授权该法院“保护被害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尊严和隐私”,并准许被害人参与“本法院认为适当的”所有“诉讼阶段”,

重申本文件所载原则和准则针对的是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这些行为的严重性质本身就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冒犯,

强调原则和准则不设定新的国际或国内法律义务,而是确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下的现有法律义务的各种执行机制、方式、程序和方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虽然规范不同,但相互补充,

回顾国际法规定国家有义务根据其国际义务并根据国内法律的要求或根据适用的国际司法机关规约起诉某些国际罪行的行为人,而这一起诉义务可促进国家根据国内法律的要求和程序履行其国际法律义务并支持互补性概念,

进一步注意到,当代的加害形式虽然基本上针对个人,但也可能针对群体,使其成为集体目标,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尊重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信守其对受害者、幸存者以及子孙后代所作的承诺,并重申问责、公正和法治的国际法律原则,

深信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和准则,通过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视角,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受害者以及全人类表示了声援,

一、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

1.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主要出自:

(a) 国家所缔结的各项条约;

(b) 习惯国际法;

(c) 每一国的国内法。

2. 国内法尚不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的国家应按国际法的要求,通过以下方式确保其国内法符合其国际法律义务:

(a) 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范纳入其国内法,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实施这些规范;

(b) 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以及其他适当措施,使人们能公正、有效、迅速地诉诸法律;

(c) 提供充分、有效、迅速和适当的补救,包括以下所界定的赔偿;以及

(d) 确保其国内法对受害者的保护至少达到其国际义务所要求的程度。

二、义务的范围

3. 按相应法律体系的规定尊重、确保尊重和实施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义务,除其他外,包括有责任:

(a)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b) 有效、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违法行为,并酌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对据称须为违法行为负责的人采取行动;

(c) 无论谁最终可能须为违法行为负责,均向违反人权法或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自称受害者提供以下所述的平等和有效地诉诸法律的机会;

(d) 如以下所述,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三、构成国际法下的罪行的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4. 如果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下的罪行,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如果证据充分,国家有义务对据称须为违法行为负责的人提起公诉;如果该人被裁定有罪,国家有义务惩处该人。此外,对这些案件,国家应当按照国际法相互合作,并协助有关国际司法机构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5. 为此目的,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在其国内法中纳入或以其他方式在其国内法中实施适当的普遍管辖权规定。此外,如果适用的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规定,国家应当协助向其他国家和适当的国际司法机构引渡或移交罪犯,并为促进国际司法提供司法协助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协助并保护受害者和证人。这一过程要符合国际人权法律标准并遵守国际法律要求,诸如禁止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要求。

四、法 定 时 效

6. 如果适用的条约有此规定或其他国际法律义务有此要求,法定时效不适用于构成国际法下的罪行的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

7. 对不构成国际法下的罪行的其他种类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国内时效规定,包括适用于民事请求和其他程序的时效规定,不应当具有过大的限制性。

五、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
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

8. 在本文件中,“受害者”系指由于构成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不行为而遭受损害包括身心创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个人或集体。适当时,根据国内法,“受害者”还包括直接受害者的直系亲属或受扶养人以及出面干预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受害者或阻止加害他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人。

9. “受害者”的身份不应取决于从事违法行为的人是否已被确认、逮捕、起诉或定罪,也不应取决于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六、受害者的待遇

10. 应当同情受害者和尊重其尊严和人权,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安全、身心健康和隐私。国家应当确保在国内法中尽可能规定遭受暴力或精神创伤的受害者应当获得特殊关怀和照顾,以免其在旨在伸张正义和给予赔偿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中再次遭受精神创伤。

七、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权利

11. 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补救包括受害者根据国际法有权:

(a) 平等和有效地诉诸法律;

(b) 对所遭受的损害获得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赔偿;以及

(c) 获得与违法行为和赔偿机制相关的信息。

八、诉 诸 法 律

12. 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应可根据国际法平等地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受害者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补救,包括行政补救或其他机构的补救以及根据国内法设立的机制、方式和程序的补救。国内法应反映出国家根据国际法有义务确保诉诸法律和公正公平程序的权利。为此目的,国家应:

(a) 通过公、私机制宣传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一切现有补救手段;

(b) 在关系到受害者利益的司法、行政或其他程序进行之前、期间和之后采取措施,尽量减少给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带来的不便,适当保护其隐私不受非法干扰,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人和证人的安全,使其免遭恐吓和报复;

(c) 向诉诸法律的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

(d) 提供一切适当的法律、外交和领事途径,以确保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得以行使其得到补救的权利。

13. 除了个人可诉诸法律外,国家还应当努力制定相应程序,酌情允许受害者群体提出赔偿请求,并获得赔偿。

14. 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进行的充分、有效和迅速的补救应当包括使用一切现有和适当的、承认个人法律资格的国际程序,并且不应当妨碍得到任何其他国内补救。

九、对损害的赔偿

15. 充分、有效和迅速赔偿的目的是通过纠正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伸张正义。赔偿应与违法行为和所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相称。一国应根据其国内法和国际法律义务,就其须负责的构成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或不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若被裁定对受害者负有赔偿责任,应当向受害者提供赔偿,而如果国家已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则应当向国家提供补偿。

16. 如果须为所遭受的损害负责的一方无法或不愿履行其义务,国家应当努力制定国家赔偿方案并向受害者提供其他援助。

17. 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请求,国家应对须为所遭受的损害负责的私人或实体执行国内赔偿判决,并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律义务,努力执行外国法律作出的有效赔偿判决。为此,国家应当在其国内法中规定执行赔偿判决的有效机制。

18. 应当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并考虑到个别情况,按照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和每一案件的具体案情,酌情根据原则19至原则23的规定,向受害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赔偿应包括如下形式:复原、补偿、康复、满足和保证不再发生。

19. 复原应当尽可能将受害者恢复到发生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之前的原来状态。复原视情况包括:恢复自由、享受人权、身份、家庭生活和公民地位、返回居住地、恢复职务和归还财产。

20. 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每一案件的具体案情,酌情对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经济上可以估量的损害提供补偿,此类损害包括:

(a) 身心伤害;

(b) 失去的机会,包括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和社会福利;

(c) 物质损害和收入损失,包括收入潜力的损失;

(d) 精神伤害;

(e) 法律或专家援助费用、医药费用以及心理服务与社会服务费用。

21. 康复应当包括医疗和心理护理以及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

22. 在适用的情况下,满足应当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措施:

(a) 旨在制止进行中的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

(b) 核实事实并充分和公开披露真相,但披露真相不得进一步伤害或威胁受害者、受害者亲属、证人或出面干预以帮助受害者或防止发生进一步违法行为的其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c) 寻找失踪者的下落, 查明被绑架儿童的身份, 寻找遇害者的尸体,协助找回、辨认并按受害者的明示或假设愿望或按家庭和社区文化习俗重新安葬尸体;

(d) 通过正式宣告或司法裁决,恢复受害者和与受害者密切相关的人的尊严、名誉和权利;

(e) 公开道歉,包括承认事实并承担责任;

(f) 对须为违法行为负责的人实行司法和行政制裁;

(g) 纪念和悼念受害者;

(h) 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培训以及各级教材中准确叙述所发生的违法行为。

23. 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的措施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措施,而这些措施也有助于预防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a) 确保军队和安全部队受到文职政府的有效控制;

(b) 保证所有民事和军事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公平和公正的国际标准;

(c) 加强司法独立性;

(d) 保护在法律、医疗和卫生保健专业、媒体和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士以及人权捍卫者;

(e) 优先和不间断地对社会各阶层开展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教育,并向执法官员以及军队和安全部队提供培训;

(f) 促进执法、教化、媒体、医疗、心理、社会服务和军事人员等公务人员以及企业遵守行为守则和道德规范,尤其是遵守国际标准;

(g) 促进建立预防和监测并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

(h) 审查并改革助长或允许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法律。

十、获得与违法行为和赔偿机制相关的信息

24. 国家应当设法使一般公众尤其是使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知悉本原则和准则所论述的各项权利和补救手段以及受害者有权享受的一切现有的法律、医疗、心理、社会、行政及一切其他服务。此外,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应当有权寻求和了解导致其受害的原因、粗暴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因和条件,并了解这些违法行为的真相。

十一、无 歧 视

25. 本原则和准则的适用和解释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而且毫无例外地不得有任何种类的或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十二、不 减 损

26. 本原则和准则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减损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所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具体而言,一项理解是,本原则和准则不影响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另一项理解是,本原则和准则不影响国际法的特别规则。

十三、其他人的权利

27. 本文件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减损在国际上或在国内得到保护的其他人的权利,特别是被告诉诸适用的正当程序标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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