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versity of Minnesota

 

 

秘书处  199986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部队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公报

 

            秘书长为阐明适用于在联合国指挥或控制下进行活动的部队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兹特颁布如下:

 

1

应用范围

 

    1. 本公报所述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适用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作为战斗人员积极介人此种冲突的联合国部队,但以这种介人的范围和时期为限。因此在强制进行行动中,或在允许为自卫使用武力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应适用这些原则和规则。

 

    1. 本公报的颁布不影响1994年《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维持和平行动成员的受保护地位,也不影响其作为非战斗人员的地位,只要他们有权受到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给予平民的保护。

 

2

国内法的适用

 

            本规定并未详尽无遗地列出对军事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所有原则和规则,并且不妨碍此种原则和规则的适用,也不取代军事人员在整个行动期间继续受其约束的国内法。

 

3

部队地位协定

 

            在联合国与其他领土上部署联合国部队的国家之间缔结的部队地位中,联合国承诺确保该部队进行活动时充分尊重适用于军事人员行为的一般公约的原则和规则。联合国还承诺确保该部队军事人员完全知道这些国际文书的原则和规则。即使在没有部队地位协定的情况下,联合国部队仍有义务尊重所述原则和规则。

 

4

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联合国部队成员一旦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应在其国内法庭受到起诉。

 

5

保护平民

 

    1. 联合国部队在任何时候都应清楚地区分平民和战斗人员及区分平民目标和军事目标。只能对战斗人员和军事目标采取军事行动。禁止袭击平民或平民目标。

 

    1. 平民应受到本节所规定的保护,但他们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以及在他们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时则不受这种保护。

 

    1. 联合国部队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尽量减少平民附带的丧生,受伤或财产遭受破坏。

 

    1. 在联合国部队的行动地区内,该部队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将人口稠密地区内或其附近的目标定为军事目标,并采取一切必要预防措施保护全体平民,平民个人和平民目标不受军事活动所造成危险的影响。维和行动的军事设施和装备不应视为军事目标。

 

    1. 禁止联合国部队采取具有可能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军事目标和平民的性质的行动,并禁止采取预计会附带造成平民丧生或对平民目标所造成的损害与预期的具体,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显得过分的行动。

 

    1. 联合国部队不得对平民或平民目标进行报复。

 

6

作战的方式和方法

 

    1. 联合国部队选择作战方式和方法的权力并不是无限制的。

 

    1. 联合国部队应尊重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武器和战斗方式的规则。这尤其包括禁止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以及生物作战方法;在人体内易于爆炸,膨胀或变扁的子弹;以及某些爆炸性的射弹。禁止使用某些常规武器,诸如无法侦测的碎片,杀伤人员地雷,诱杀装置和燃烧性武器。

 

    1. 禁止联合国部队采用可能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战争方法,或采用有意或预计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战争方法。

 

    1. 禁止联合国部队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痛苦性质的武器或方法。

 

    1. 禁止下达不留任何生存者的命。

 

    1. 禁止联合国部队攻击构成人民的文化或精神遗产的艺术,建筑或历史纪念物,考古场址,艺术品,礼拜场所以及博物馆和图书馆。在联合国部队行动地区内,该部队不得将此种文化财产及其周围地区用于可能使其受到破坏的目的。严禁对文化财产进行盗窃, 掠夺,侵吞或任何破坏行动。

 

    1. 禁止联合国部队攻击,毁坏,移走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诸如食物,作物,牲畜以及饮水设施和供应品,或使其变为无用之物。

 

    1. 联合国部队不得将坝,堰和核能发电站等具有危险力量的设施作为军事行动的目标,如果这种行动可能释放危险力量从而给平民造成严重损失。

 

    1. 联合国部队不得对受本节保护的目标和设施采取报复行动。

 

7

平民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的待遇

 

    1. 不参加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包括平民,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或拘留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到待遇,不得基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或其他理由而予以任何歧视。应充分尊重其人身,尊严,宗教和其他信仰。

 

    1. 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得对第7.1段所述的任何人员采取下列行为:对生命或人身施以暴力:谋杀及诸如酷刑,残伤肢体或任何形式之体罚的残忍待遇;集体惩罚;报复;劫为人质;强奸;强迫卖淫;任何形式的性攻击及侮辱性和有损人格的待遇;奴役;以及掠夺。

 

    1. 尤应保护妇女免受任何攻击,特别是免受强奸,被迫卖淫或任何其他形式之猥亵攻击。

 

    1. 应特别尊重儿童并应保护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猥亵攻击。

 

8

被拘留人员的待遇

 

            联合国部队应人道对待被拘留的武装部队人员以及因被拘留而不再参与军事行动的其他人员,并应尊重其尊严。应在无损于其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比照适用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待这些人员。尤其是:

 

  1. 应立即将被俘和拘留情况通告被俘和被拘留者依靠之方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中央寻人局,尤其是为了通知被拘留者家属;

 

  1. 应将他们安置于能提供所有可能的卫生和健康保障的安全房舍,不得将他们拘禁在面临战区危险的地方;

 

  1. 他们有权得到食品和衣物,卫生和医疗照顾;
  2.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他们施以任何形式的酷刑或待遇;

 

  1. 应将自由受限制的妇女和男性被拘留者分开安置,并应由妇女直接看管;

 

  1. 如有未满16岁儿童因直接参与敌对行动而被联合国部队逮捕,拘留或关押,他们应继续得到特别保护,尤其是应将他们与成年被拘留者分开安置,除非他们是与其家人一起安置。

 

  1. 应尊重和保障红十字委员会探视犯人和被拘留人员的权利。

 

9

伤,病员以及医疗和救济人员的保护

 

    1.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和保护在联合国部队看管下的受伤或生病的武装部队成员和其他人员。他们应得到人道待遇,并应不受歧视地得到其现状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照顾。在护理次序安排方面,只有出于紧急医疗理由才能优先安排。

 

    1. 只要形势许可,应安排暂停交火或作出其他当地安排,以便搜寻和辨认战场上的伤,病员和死亡者以及安排他们的收集,搬移,交换和运送。

 

    1. 联合国部队不得攻击医疗设施或机动医疗单位。任何时候都应尊重和保护这些设施和单位,除非它们已在其人道主义职能外,被用来攻击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有害于联合国部队的行动。

 

    1. 联合国部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和保护仅参与寻找,运送或医治伤,病员的医务人员以及宗教人士。

 

    1. 联合国部队应象尊重和保护机动医疗单位那样尊重和保护伤,病员或医疗设备的运送。

 

    1. 联合国部队不得对伤,病员或受本节之规定保护的人员,设施和设备进行报复。

 

    1. 联合国部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尊重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这些标志只能用于表示或保护医疗单位和医疗设施,人员和物品。禁止滥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1. 联合国部队应尊重伤,病员和死亡者家属了解其亲属命运的权利。为此目的,联合国部队为红十字委员会中央寻人局提供便利。
    2. 联合国部队应方便具有人道主义和中立性质,且不带歧视地进行的救济行动的工作,并应尊重参与此种行动的人员,车辆和房舍。

 

10

生效

 

            本公报应于1999812日开始生效

 

                                                            秘书长

 

                                                            科菲  安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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