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改 善 海 上 武 装 部 队 伤 者 病 者 及 遇 船 难 者 之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建 立 保 护 战 争 受 难 者 国 际 公 约 的 外 交 会 议 ( 一 九 四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至 八 月 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 于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通 过 生 效 : 于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生 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各 缔 约 国 承 诺 在 一 切 情 况 下 尊 重 本 公 约 并 保 证 本 公 约 之 被 尊 重 。
第 二 条
于 平 时 应 予 实 施 之 各 项 规 定 之 外 ,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缔 约 国 间 所 发 生 之 一 切 经 过 宣 战 的 战 争 或 任 何 其 他 武 装 冲 突 , 即 使 其 中 一 国 不 承 认 有 战 争 状 态 。
凡 在 一 缔 约 国 的 领 土 一 部 或 全 部 被 占 领 之 场 合 , 即 使 此 项 占 领 未 遇 武 装 抵 抗 , 亦 适 用 本 公 约 。
冲 突 之 一 方 虽 非 缔 约 国 , 其 他 曾 签 订 本 公 约 之 国 家 于 其 相 互 关 系 上 , 仍 应 受 本 公 约 之 拘 束 。 设 若 上 述 非 缔 约 国 接 受 并 援 用 本 公 约 之 规 定 时 , 则 缔 约 各 国 对 该 国 之 关 系 , 亦 应 受 本 公 约 之 拘 束 。
第 三 条
在 一 缔 约 国 之 领 土 内 发 生 非 国 际 性 的 武 装 冲 突 之 场 合 , 冲 突 之 各 方 最 低 限 度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不 实 际 参 加 战 事 之 人 员 , 包 括 放 下 武 器 之 武 装 部 队 人 员 及 因 病 、 伤 、 拘 留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失 去 战 斗 力 之 人 员 在 内 , 在 一 切 情 况 下 , 应 予 以 人 道 待 遇 , 不 得 基 于 种 族 、 肤 色 、 宗 教 或 信 仰 、 性 别 、 出 身 或 财 力 或 其 他 类 似 标 准 而 有 所 歧 视 。
因 此 , 对 于 上 述 人 员 不 论 何 时 何 地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甲 ) 对 生 命 与 人 身 施 以 暴 力 , 特 别 如 各 种 谋 杀 、 残 伤 肢 体 、 虐 待 及 酷 刑 ;
( 乙 ) 作 为 人 质 ;
( 丙 ) 损 害 个 人 尊 严 , 特 别 如 侮 辱 与 降 低 身 份 的 待 遇 ;
( 丁 ) 未 经 具 有 文 明 人 类 所 认 为 必 需 之 司 法 保 障 的 正 规 组 织 之 法 庭 之 宣 判 , 而 遽 行 判 罪 及 执 行 死 刑 。
( 二 ) 伤 者 、 病 者 及 遇 船 难 者 应 予 收 集 与 照 顾 。 公 正 的 人 道 主 义 团 体 , 如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 得 向 冲 突 之 各 方 提 供 服 务 。
冲 突 之 各 方 应 进 而 努 力 以 特 别 协 定 之 方 式 , 使 本 公 约 之 其 他 规 定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发 生 效 力 。
上 述 规 定 之 适 用 不 影 响 冲 突 各 方 之 法 律 地 位 。
第 四 条
遇 有 冲 突 各 方 之 陆 海 军 作 战 时 , 本 公 约 之 规 定 仅 适 用 于 在 舰 上 之 部 队 。
登 陆 之 部 队 , 应 立 即 受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改 善 战 地 武 装 部 分 伤 者 病 者 境 遇 之 日 内 瓦 公 约 的 规 定 之 拘 束 。
第 五 条
中 立 国 对 于 在 其 领 土 内 所 收 容 或 拘 禁 之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 医 务 人 员 与 随 军 牧 师 及 所 发 现 之 死 者 , 应 准 用 本 约 之 规 定 。
第 六 条
于 第 十 、 十 八 、 三 十 一 、 三 十 八 、 三 十 九 、 四 十 、 四 十 三 及 五 十 三 各 条 明 文 规 定 之 协 定 之 外 , 各 缔 约 国 对 其 认 为 需 另 作 规 定 之 一 切 事 项 , 得 订 立 特 别 协 定 。 是 项 特 别 协 定 不 得 对 本 公 约 关 于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 医 务 人 员 或 随 军 牧 师 所 规 定 之 境 遇 有 不 利 的 影 响 , 亦 不 得 限 制 本 公 约 所 赋 予 彼 等 之 权 利 。
除 在 上 述 协 定 或 后 订 之 协 定 中 有 相 反 之 明 文 规 定 , 或 冲 突 之 一 方 对 彼 等 采 取 更 优 待 之 措 施 外 ,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 医 务 人 员 及 随 军 牧 师 , 在 本 公 约 对 其 适 用 期 间 , 应 继 续 享 受 是 项 协 定 之 利 益 。
第 七 条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 医 务 人 员 及 随 军 牧 师 不 得 放 弃 本 公 约 或 上 条 所 述 特 别 协 定 - - 如 其 订 有 是 项 协 定 - - 所 赋 予 彼 等 之 权 利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
第 八 条
本 公 约 之 适 用 应 与 保 护 国 合 作 并 受 其 监 察 。 保 护 国 之 责 任 为 维 护 冲 突 各 方 之 利 益 。 为 此 目 的 , 保 护 国 在 其 外 交 或 领 事 人 员 之 外 , 得 自 其 本 国 国 民 或 其 他 中 立 国 国 民 中 指 派 代 表 。 上 述 代 表 应 经 其 执 行 任 务 所 在 国 之 认 可 。 冲 突 各 方 对 于 保 护 国 之 代 表 之 工 作 应 尽 最 大 可 能 予 以 便 利 。
保 护 国 之 代 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逾 越 本 约 所 俾 予 之 任 务 。 彼 等 尤 须 顾 及 其 执 行 任 务 所 在 国 之 安 全 上 迫 切 的 必 要 。 仅 遇 有 迫 切 的 军 事 要 求 时 , 始 能 作 为 一 种 例 外 及 暂 时 的 措 施 而 限 制 其 活 动 。
第 九 条
本 公 约 之 规 定 并 不 妨 碍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公 正 的 人 道 主 义 组 织 , 在 有 关 冲 突 各 方 之 同 意 之 条 件 下 , 从 事 保 护 与 救 济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 医 务 人 员 及 随 军 牧 师 之 人 道 主 义 活 动 。
第 十 条
各 缔 约 国 得 随 时 同 意 将 根 据 本 公 约 应 由 保 护 国 负 担 之 任 务 , 委 托 于 具 有 公 允 与 效 能 的 一 切 保 证 之 组 织 。
当 伤 者 、 病 者 、 遇 船 难 者 或 医 务 人 员 及 随 军 牧 师 , 不 拘 为 何 原 因 , 不 能 享 受 或 已 停 止 享 受 保 护 国 或 本 条 第 一 款 所 规 定 之 组 织 的 活 动 之 利 益 时 , 则 拘 留 国 应 请 一 中 立 国 或 此 种 组 织 担 任 依 照 本 公 约 应 由 冲 突 各 方 指 定 之 保 护 国 所 执 行 之 任 务 。
若 保 护 不 能 依 此 布 置 , 则 拘 留 国 应 在 本 条 之 规 定 之 约 束 下 , 请 求 或 接 受 一 人 道 主 义 组 织 , 如 红 十 字 国 际 委 员 会 , 提 供 服 务 , 以 担 任 依 本 公 约 应 由 保 护 国 执 行 之 人 道 主 义 的 任 务 。
任 何 中 立 国 或 任 何 组 织 经 有 关 国 家 邀 请 或 自 愿 提 供 服 务 而 执 行 任 务 时 , 在 行 为 上 须 对 本 公 约 所 保 护 之 人 员 所 依 附 之 冲 突 一 方 具 有 责 任 感 , 并 须 充 分 保 证 能 执 行 其 所 负 之 任 务 , 且 能 公 允 执 行 之 。
各 国 间 订 立 特 别 协 定 , 如 其 中 一 国 因 军 事 关 系 , 特 别 是 因 其 领 土 之 大 部 或 全 部 被 占 领 , 以 致 该 国 与 其 他 一 国 或 其 盟 国 谈 判 之 自 由 受 限 制 , 即 或 是 暂 时 的 , 本 公 约 上 列 规 定 不 得 因 该 项 特 别 协 定 而 有 所 减 损 。
凡 本 公 约 中 提 及 保 护 国 , 亦 适 用 于 本 条 所 指 之 代 替 组 织 。
第 十 一 条
保 护 国 认 为 于 被 保 护 人 之 利 益 适 宜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