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公 约 189, 生效于1954年4月22日.
序 言
缔 约 各 方 ,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一 九 四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通 过 的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确 认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不 受 歧 视 的 原 则 ,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在 各 种 场 合 表 示 过 它 对 难 民 的 深 切 关 怀 , 并 且 竭 力 保 证 难 民 可 以 最 广 泛 地 行 使 此 项 基 本 权 利 和 自 由 ,
考 虑 到 通 过 一 项 新 的 协 定 来 修 正 和 综 合 过 去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国 际 协 定 并 扩 大 此 项 文 件 的 范 围 及 其 所 给 予 的 保 护 是 符 合 愿 望 的 ,
考 虑 到 庇 护 权 的 给 予 可 能 使 某 些 国 家 负 荷 过 分 的 重 担 , 并 且 考 虑 到 联 合 国 已 经 认 识 到 这 一 问 题 的 国 际 范 围 和 性 质 , 因 此 , 如 果 没 有 国 际 合 作 , 就 不 能 对 此 问 题 达 成 满 意 的 解 决 ,
表 示 希 望 凡 认 识 到 难 民 间 题 的 社 会 和 人 道 性 质 的 一 切 国 家 , 将 尽 一 切 努 力 不 使 这 一 问 题 成 为 国 家 之 间 紧 张 的 原 因 ,
注 意 到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对 于 规 定 保 护 难 民 的 国 际 公 约 负 有 监 督 的 任 务 , 并 认 识 到 为 处 理 这 一 问 题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有 效 协 调 , 将 依 赖 于 各 国 和 高 级 专 员 的 合 作 ,
兹 议 定 如 下 :
第 一 章
一 般 规 定
第 一 条
“ 难 民 ” 一 词 的 定 义
( 一 ) 本 公 约 所 用 “ 难 民 ” 一 词 适 用 于 下 列 任 何 人 :
( 甲 ) 根 据 一 九 二 六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和 一 九 二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协 议 、 或 根 据 一 九 三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和 一 九 三 八 年 二 月 十 日 的 公 约 、 以 及 一 九 三 九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的 议 定 书 、 或 国 际 难 民 组 织 约 章 被 认 为 难 民 的 人 ;
国 际 难 民 组 织 在 其 执 行 职 务 期 间 所 作 关 于 不 合 格 的 决 定 , 不 妨 碍 对 符 合 于 本 款 ( 乙 ) 项 条 件 的 人 给 予 难 民 的 地 位 。
( 乙 ) 由 于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情 并 因 有 正 当 理 由 畏 惧 由 于 种 族 、 宗 教 、 国 籍 、 属 于 其 一 社 会 团 体 或 具 有 某 种 政 治 见 解 的 原 因 留 在 其 本 国 之 外 , 并 且 由 于 此 项 畏 惧 而 不 能 或 不 愿 受 该 国 保 护 的 人 ; 或 者 不 具 有 国 籍 并 由 于 上 述 事 情 留 在 他 以 前 经 常 居 住 国 家 以 外 而 现 在 不 能 或 者 由 于 上 述 畏 惧 不 愿 返 回 该 国 的 人 。
以 于 具 有 不 止 一 国 国 籍 的 人 , “ 本 国 ” 一 词 是 指 他 有 国 籍 的 每 一 国 家 。 如 果 没 有 实 在 可 以 发 生 畏 惧 的 正 当 理 由 而 不 受 他 国 籍 所 属 国 家 之 一 的 保 护 时 , 不 得 认 其 缺 乏 本 国 的 保 护 。
( 二 ) ( 甲 ) 本 公 约 第 一 条 ( 一 ) 款 所 用 “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事 情 ” 一 语 , 应 了 解 为 : ( 子 ) “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在 欧 洲 发 生 的 事 情 ” ; 或 者 ( 丑 ) “ 一 九 五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前 在 欧 洲 或 其 他 地 方 发 生 的 事 情 ” ; 缔 约 各 国 应 于 签 字 、 批 准 、 或 加 入 时 声 明 为 了 承 担 本 公 约 的 义 务 , 这 一 用 语 应 作 何 解 释 。
( 乙 ) 已 经 采 取 上 述 ( 子 ) 解 释 的 任 何 缔 约 国 , 可 以 随 时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出 通 知 , 采 取 ( 丑 ) 解 释 以 扩 大 其 义 务 。
( 三 ) 如 有 下 列 各 项 情 况 , 本 公 约 应 停 止 适 宜 于 上 述 ( 甲 ) 款 所 列 的 任 何 人 :
( 甲 ) 该 人 已 自 动 接 受 其 本 国 的 保 护 ; 或 者
( 乙 ) 该 人 于 丧 失 国 籍 后 , 又 自 动 重 新 取 得 国 籍 ; 或 者
( 丙 ) 该 人 已 取 得 新 的 国 籍 , 并 享 受 其 新 国 籍 国 家 的 保 护 ; 或 者
( 丁 ) 该 人 已 在 过 去 由 于 畏 受 迫 害 而 离 去 或 躲 开 的 国 家 内 自 动 定 居 下 来 ; 或 者
( 戊 ) 该 人 由 于 被 认 为 是 难 民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不 复 存 在 而 不 能 继 续 拒 绝 受 其 本 国 的 保 护 ;
但 本 项 不 适 用 于 本 条 ( 一 ) 款 ( 甲 ) 项 所 列 的 难 民 , 如 果 他 可 以 援 引 由 于 过 去 曾 受 迫 害 的 重 大 理 由 以 拒 绝 受 其 本 国 的 保 护 ;
( 己 ) 该 人 本 无 国 籍 , 由 于 被 认 为 是 难 民 所 依 据 的 情 况 不 复 存 在 而 可 以 回 到 其 以 前 经 常 居 住 的 国 家 内 ;
但 本 项 不 适 用 于 本 条 ( 一 ) 款 ( 甲 ) 项 所 列 的 难 民 , 如 果 他 可 以 援 引 由 于 过 去 曾 受 迫 害 的 重 大 理 由 以 拒 绝 受 其 以 前 经 常 居 住 国 家 的 保 护 。
( 四 ) 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目 前 从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以 外 的 联 合 国 机 关 或 机 构 获 得 保 护 或 援 助 的 人 。
当 上 述 保 护 或 援 助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停 止 而 这 些 人 的 地 位 还 没 有 根 据 联 合 国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有 关 决 议 明 确 解 决 时 , 他 们 应 在 事 实 上 享 受 本 公 约 的 利 益 。
( 五 ) 本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被 其 居 住 地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认 为 具 有 附 着 于 该 国 国 籍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人 。
( 六 ) 本 公 约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存 在 着 重 大 理 由 足 以 认 为 有 下 列 情 事 的 任 何 人 :
( 甲 ) 该 人 犯 了 国 际 文 件 中 已 作 出 规 定 的 破 坏 和 平 罪 、 战 争 罪 、 或 危 害 人 类 罪 ;
( 乙 ) 该 人 在 以 难 民 身 分 进 入 避 难 国 以 前 , 曾 在 避 难 国 以 外 犯 过 严 重 政 治 罪 行 ;
( 丙 ) 该 人 曾 有 违 反 联 合 国 宗 旨 和 原 则 的 行 为 并 经 认 为 有 罪 。
第 二 条
一 般 义 务
一 切 难 民 对 其 所 在 国 负 有 责 任 , 此 项 责 任 特 别 要 求 他 们 遵 守 该 国 的 法 律 和 规 章 以 及 为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第 三 条
不 受 歧 视
缔 约 各 国 应 对 难 民 不 分 种 族 、 宗 教 、 或 国 籍 , 适 用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宗 教
缔 约 各 国 对 在 其 领 土 内 的 难 民 , 关 于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的 自 由 以 及 对 其 子 女 施 加 宗 教 教 育 的 自 由 方 面 , 应 至 少 给 予 其 本 国 国 民 所 获 得 的 待 遇 。
第 五 条
与 本 公 约 无 关 的 权 利
本 公 约 任 何 规 定 不 得 认 为 妨 碍 一 个 缔 约 国 并 非 由 于 本 公 约 而 给 予 难 民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
第 六 条
“ 在 同 样 情 况 下 ” 一 词 的 意 义
本 公 约 所 用 “ 在 同 样 情 况 下 ” 一 词 意 味 着 凡 是 个 别 的 人 如 果 不 是 难 民 为 了 享 受 有 关 的 权 利 所 必 需 具 备 的 任 何 要 件 ( 包 括 关 于 旅 居 或 居 住 的 期 间 和 条 件 的 要 件 ) , 但 按 照 要 件 的 性 质 , 难 民 不 可 能 具 备 者 , 则 不 在 此 例 。
第 七 条
相 互 条 件 的 免 除
( 一 ) 除 本 公 约 载 有 更 有 利 的 规 定 外 , 缔 约 国 应 给 予 难 民 以 一 般 外 国 人 所 获 得 的 待 遇 。
( 二 ) 一 难 民 在 居 住 期 满 三 年 以 后 , 应 在 缔 约 各 国 领 土 内 享 受 立 法 上 相 互 条 件 的 免 除 。
( 三 ) 缔 约 各 国 应 继 续 给 予 难 民 在 本 公 约 对 该 国 生 效 之 日 他 们 无 需 在 相 互 条 件 下 已 经 有 权 享 受 的 权 利 和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