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宣 言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第 2 5 4 2 ( X X I V ) 號 決.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第 2 5 4 2 ( X X I V ) 號 決 議 宣 布大 會 , 注 意 到 聯 合 國 各 會 員 國 根 據 憲 章 保 證 採 取 共 同 的 和 單 獨 的 行 動 , 與 本 組 織 合 作 , 以 促 進 較 高 的 生 活 水 準 、 充 分 就 業 和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條 件 , 重 申 對 於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 以 及 憲 章 所 宣 布 的 關 於 和 平 、 人 的 尊 嚴 與

價 值 和 社 會 公 平 的 各 項 原 則 的 信 念 。

回 顧 到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關 於 人 權 的 各 項 國 際 公 約 、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 給 予 殖 民 地 國 家 和 人 民 獨 立 宣 言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國 際 公 約 、 聯 合 國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種 族 歧 視 宣 言 、 在 青 年 中 促 進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和 平 、 互 尊 和 了 解 的 理 想 的 宣 言 、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宣 言 以 及 聯 合 國 決 議 中 的 各 項 原 則 , 牢 記 在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聯 合 國 糧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 聯 合 國 教 育 、 科 學 及 文 教 組 織 、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的 規 約 、 公 約 、 建 議 和 決 議 為 社 會 進 步 所 列 舉 的 各 項 標 準 , 深 信 人 只 有 在 一 個 公 正 的 社 會 秩 序 中 才 能 徹 底 實 現 他 的 各 種 願 望 , 因 此 普 遍 促 進 社 會 和 經 濟 進 步 , 從 而 為 國 際 和 平 和 團 結 作 出 貢 獻 實 具 有

極 大 的 重 要 性 , 深 信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作 為 一 個 方 面 , 社 會 進 步 與 經 濟 發 展 作 為 另 一 個 方 面 , 兩 者 密 切 地 相 互 依 賴 和 相 互 影 響 , 相 信 社 會 、 經 濟 或 政 治 制 度 不 同 國 家 之 間 的 和 平 共 處 、 友 好 關 係 和 合 作 能 夠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 強 調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在 更 廣 泛 的 成 長 和 變 革 過 程 中 的 相 互 依 賴 性 , 並 強 調 一 種 對 其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一 切 階 段 都 充 分 考 慮 的 整 體 發 展 戰 略 的 重 要 性。

感 到 遺 憾 : 雖 經 各 國 和 國 際 社 會 作 出 努 力 , 世 界 社 會 局 勢 發 展 仍 沒 有 取 得 足 夠 的 進 步 , 認 識 到 發 展 中 國 家 實 現 其 發 展 的 主 要 責 任 在 於 這 些 國 家 本 身 , 認 為 迫 切 需 要 縮 短 並 從 而 消 除 經 濟 上 較 先 進 的 國 家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間 的 生 活 水 準 的 差 距 , 為 達 該 目 的 , 各 會 員 國 應 有 責 任 採 取 各 種 旨 在 促 進 整 個 世 界 社 會 進 步 , 特 別 是 幫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加 速 其 經 濟 成 長 的 對 內 和 對 外 政 策 ,

認 識 到 把 消 耗 於 軍 備 上 的 和 浪 費 於 衝 突 和 破 壞 的 資 源 轉 而 用 於 和 平 和 社 會 進 步 工 作 的 迫 切 性 , 意 識 到 科 學 和 技 術 對 於 滿 足 全 人 類 的 共 同 需 要 所 能 作 出 的 貢 獻 , 相 信 一 切 國 家 和 國 際 組 織 的 首 要 任 務 在 於 從 社 會 生 活 中 消 除 一 切 妨 害 社 會 進 步 的 罪 惡 和 障 礙 , 特 別 是 諸 如 不 平 等 、 剝 削 、 戰 爭 、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主 義 這 類 罪 惡 。希 望 促 進 全 體 人 類 朝 著 這 些 目 標 前 進 和 克 服 妨 礙 實 現 這 些 目 標 的 一 切 障 礙 , 莊 嚴 公 布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宣 言 , 並 籲 請 為 將 本 宣 言 用 作 各 項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的 共 同 基 礎 而 採 取 國 內 的 和 國 際 的 行 動 :

第 一 部 分

原 則

第 一 條

一 切 人 民 和 全 體 人 類 不 分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 語 言 、 宗 教 、 國 籍 、 人 種 來 源 、 家 庭 地 位 或 社 會 地 位 、 政 治 信 念 或 其 他 信 念 , 均 應 有 權 在 尊 嚴 和 自 由 中 生 活 和 享 受 社 會 進 步 的 成 果 , 而 他 們 本 身 則 應 對 此 作 出 貢 獻 。

第 二 條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應 建 立 在 對 人 的 尊 嚴 與 價 值 的 尊 重 上 面 , 並 應 確 保 促 進 人 權 和 社 會 公 平 , 因 而 要 求 :

( 甲 ) 立 即 和 徹 底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不 平 等 、 對 人 民 和 個 人 的 剝 削 、 殖 民 主 義 和 種 族 主 義 , 包 括 納 粹 主 義 和 種 族 隔 離 政 策 , 以 及 一 切 違 背 聯 合 國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其 他 政 策 和 意 識 形 態 ;

( 乙 ) 承 認 和 有 效 地 實 行 民 事 和 政 治 的 權 利 以 及 經 濟 的 、 社 會 的 和 文 化 的 權 利 而 不 加 以 任 何 歧 視 。

第 三 條

以 下 各 項 被 認 為 是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主 要 條 件 :

( 甲 ) 以 人 民 自 決 權 為 基 礎 的 民 族 獨 立 ;

( 乙 ) 不 干 涉 各 國 內 政 的 原 則 ;

( 丙 ) 尊 重 各 國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

( 丁 ) 每 個 國 家 對 其 自 然 財 富 和 資 源 有 永 久 的 主 權 ;

( 戊 ) 每 個 國 家 以 及 每 個 民 族 和 人 民 都 有 權 利 和 責 任 自 由 決 定 自 己 的 社 會 發 展 目 標 , 確 定 自 己 的 優 先 重 點 以 及 按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原 則 決 定 其 完 成 這 些 目 標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而 不

受 任 何 外 來 干 涉 ;

( 己 ) 社 會 、 經 濟 或 政 治 方 面 制 度 不 同 的 各 國 之 間 的 和 平 共 處 、 和 平 、 友 好 關 係 和 合 作 。

第 四 條

家 庭 , 作 為 社 會 的 基 本 單 位 , 並 作 為 全 體 家 庭 成 員 , 特 別 是 兒 童 和 少 年 的 成 長 和 幸 福 所 需 的 固 有 環 境 , 應 得 到 幫 助 和 保 護 , 以 便 它 可 以 充 分 承 擔 其 在 社 會 中 的 各 種 責 任 。 父 母 有 自 由 而 負 責 地 決 定 其 子 女 的 數 目 和 出 生 間 隔 的 專 有 權 。

第 五 條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要 求 對 人 力 資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 其 中 特 別 包 括 :

( 甲 ) 在 開 明 輿 論 的 條 件 下 鼓 勵 創 造 性 的 主 動 精 神 ;

( 乙 ) 傳 播 國 內 和 國 際 的 情 報 使 人 們 了 解 整 個 社 會 中 所 發 生 的 變 化 ;

( 丙 ) 社 會 中 的 一 切 成 員 充 分 尊 重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所 表 述 的 各 項

基 本 自 由 , 單 獨 地 或 通 過 社 團 積 極 參 加 確 定 和 完 成 共 同 的 發 展 目 標 ;

( 丁 ) 保 證 人 口 中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或 邊 緣 地 位 的 那 部 分 人 對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進 步 享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 以 求 實 現 一 個 有 效 的 完

整 社 會 。

第 六 條

社 會 發 展 要 求 保 證 人 人 有 工 作 的 權 利 和 就 業 的 自 由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要 求 社 會 一 切 成 員 參 加 生 產 性 的 和 有 益 於 社 會 的 勞 動 , 要 求 對 土 地 和 生 產 資 料 建 立 符 合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及 符 合 公 平 和 財 產 的 社 會 機 能 等 原 則 的 所 有 權 的 形 式 , 以 排 除 任 何 種 類 的 對 人 的 剝 削 , 保

證 一 切 人 對 財 產 的 平 等 權 利 和 創 造 導 致 人 民 之 間 真 正 平 等 的 條 件 。

第 七 條

國 民 收 入 和 財 富 的 迅 速 擴 大 及 其 在 所 有 社 會 成 員 之 間 的 平 等 分 配 是 所 有 社 會 進 步 的 根 本 問 題 , 並 應 因 此 而 成 為 每 個 國 家 和 政 府 首 先 關 注 的 問 題 。

發 展 中 國 家 為 了 能 夠 增 加 國 民 收 入 和 促 進 社 會 發 展 , 必 須 通 過 取 得 優 惠 的 貿 易 條 件 和 銷 售 它 們 的 產 品 的 公 平 而 有 利 的 價 格 以 及 其 他 辦 法 來 改 善 它 們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的 地 位 。

第 八 條

每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的 首 要 任 務 和 根 本 的 責 任 在 於 確 保 其 人 民 的 社 會 進 步 和 福 利 , 擬 定 作 為 全 面 發 展 規 劃 的 一 部 分 的 各 種 社 會 發 展 措 施 , 鼓 勵 、 調 整 或 集 結 全 國 的 力 量 以 達 此 目 的 , 以 及 引 導 社 會 結 構 中 的 必 要 的 改 變 。 在 擬 定 社 會 發 展 措 施 中 , 每 個 國 家 內 部 發 展 中 地 區 和 發 展 地 區 之 間 以 及 城 市 地 區 和 農 村 地 區 之 間 需 要 的 不 同 應 受 到 適 當 的 注 意 。

第 九 條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是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務 , 國 際 社 會 應 以 一 致 的 國 際 行 動 補 充 國 家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的 努 力 。 社 會 進 步 和 經 濟 增 長 要 求 承 認 一 切 國 家 專 為 和 平 目 的 並 為 了 全 人 類 利 益 而 按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探 查 、 保 護 、 使 用 和 開 發 在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之 外 諸 如 外 層 空 間 、 海 床 、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等 環 境 區 域 的 共 同 利 益 。

第 二 部 分

目 標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目 的 應 在 尊 重 與 符 合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的 條 件 下 , 通 過 下 述 主 要 目 標 的 實 現 , 不 斷 地 提 高 所 有 社 會 成 員 的 物 質 和 精 神 生 活 水 準 :

第 十 條

( 甲 ) 在 一 切 職 業 階 層 保 證 人 人 有 工 作 的 權 利 以 及 每 個 人 有 組 織 工

會 、 工 人 協 會 與 參 加 集 體 談 判 的 權 利 ; 促 進 充 分 的 生 產 就 業 以 及 消 除 失 業 和 就 業 不 足 ; 為 一 切 人 建 立 公 平 和 有 利 的 工 作 條 件 , 包 括 改 善 衛 生 和 安 全 的 條 件 ; 保 證 不 加 任 何 歧 視 地 給 予 勞 動 以 公 正 的 報 酬 和 保 證 一 種 正 當 而 合 適 的 生 活 水 準 所 需 的 足 夠 高 的 最 低 限 度 工 資 ; 保 護 消 費 者 ;

( 乙 ) 消 除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以 及 保 證 獲 得 適 當 營 養 的 權 利 ;

( 丙 ) 消 除 貧 困 ; 保 證 不 斷 地 改 進 生 活 水 平 和 給 以 公 平 的 收 入 分 配 ;

( 丁 ) 實 現 最 右 高 衛 生 標 準 , 對 全 體 居 民 提 供 健 康 保 護 , 如 果 可 能 則 免

費 提 供 ;

( 戊 ) 掃 除 文 盲 和 保 證 普 遍 獲 得 文 化 、 初 級 免 費 義 務 教 育 和 各 級 免 費 教 育 的 權 利 ; 提 高 終 身 教 育 的 一 般 水 平 ;

( 己 ) 為 一 切 人 , 特 別 是 為 低 收 入 的 各 部 分 人 和 人 口 多 的 家 庭 提 供 足 夠 的 住 房 和 杜 會 服 務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同 樣 應 以 逐 步 實 現 下 述 主 要 目 標 為 目 的 :

第 十 一 條

( 甲 ) 提 供 全 面 的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和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 為 所 有 因 疾 病 、 殘 廢 或 年 老 而 暫 時 或 永 久 不 能 謀 生 的 人 , 制 定 和 改 進 社 會 保 障 和 保 險 方 案 , 以 保 證 這 些 人 和 他 們 的 家 庭 與 家 屬 維 持 適 當 的 生 活 水 準 ;

( 乙 ) 保 護 母 親 和 兒 童 的 權 利 ; 關 心 兒 童 的 撫 育 和 健 康 ; 提 供 措 施 ,

保 護 子 女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 特 別 是 在 懷 孕 期 及 其 子 女 在 幼 年 期 工 作 的 母 親 和 其 收 入 是 家 庭 生 活 唯 一 來 源 的 母 親 的 健 康 和 福 利 ; 對 婦 女 給 予 孕 產 假 和 補 助 , 並 不 使 其 失 業 和 在 工 資 方 面 受 到 損 失 ;

( 丙 ) 保 護 兒 童 、 老 年 人 和 殘 廢 人 的 權 利 並 保 證 他 們 的 福 利 ; 對 在 身 體 或 精 神 方 面 處 於 不 利 狀 態 的 人 提 供 保 護 ;

( 丁 ) 以 正 義 與 和 平 和 各 國 人 民 之 間 相 互 尊 重 與 了 解 的 理 想 教 育 青 年 , 並 在 青 年 之 中 提 高 他 們 對 這 些 理 想 的 認 識 ; 促 使 青 年 充 分 參 加 國 家 發 展 的 活 動 ;

( 戊 ) 提 供 社 會 防 衛 措 施 並 消 除 導 致 犯 罪 和 違 法 行 為 , 特 別 是 導 致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條 件 ;

( 己 ) 保 證 使 一 切 個 人 在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的 情 況 下 了 解 他 們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 並 在 行 使 和 保 障 他 們 的 權 利 中 得 到 必 要 的 幫 助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應 進 一 步 以 完 成 下 述 主 要 目 標 為 目 的 :

第 十 二 條

( 甲 ) 為 迅 速 而 持 續 不 斷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創 造 條 件 , 特 別 要 在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創 造 這 種 條 件 ; 改 變 國 際 經 濟 關 係 , 即 採 取 新 的 和 有 效 的 國 際 合 作 方 法 , 在 國 際 合 作 中 應 以 機 會 均 等 為 各 國 的 特 有 的 權 利 , 一 如 它 在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是 個 人 的 特 有 的 權 利 那 樣 ;

( 乙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與 剝 削 和 一 切 違 反 聯 合 國 憲 章 的 宗 旨 和 原 則 的 其 他 習 慣 和 意 識 形 態 ;

( 丙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的 外 國 經 濟 剝 削 , 特 別 是 國 際 壟 斷 組 織 所 進 行 的 那 種 經 濟 剝 削 , 俾 使 每 個 國 家 的 人 民 能 夠 充 分 享 受 其 本 國 資 源 的 利 益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最 後 應 以 實 現 下 述 主 要 目 標 為 目 的 :

第 十 三 條

( 甲 ) 由 發 達 國 家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公 平 地 分 享 科 學 和 技 術 的 進 步 , 以 及 為 了 人 類 社 會 中 社 會 方 面 發 展 的 利 益 而 不 斷 地 增 進 科 學 和 技 術 的 利 用 ; 。

( 乙 ) 在 科 學 、 技 術 和 物 質 進 步 同 人 類 的 智 力 、 精 神 、 文 化 和 道 德 進 步 之 間 建 立 和 諧 的 平 衡 ;

( 丙 ) 保 護 和 改 善 人 類 環 境 。

第 三 部 分

方 法 和 手 段
根 據 本 宣 言 所 陳 述 的 原 則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各 項 目 標 的 實 現 , 要 求 以 國 內 和 國 際 的 行 動 來 動 員 必 要 的 資 源 , 並 須 特 別 注 意 下 述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第 十 四 條

( 甲 ) 對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進 行 規 劃 , 作 為 平 衡 的 全 面 發 展 規 劃 的 一 個 必 要 組 成 部 分 ;

( 乙 ) 在 必 要 時 建 立 為 制 定 和 實 行 社 會 政 策 和 計 劃 所 需 的 國 內 制 度 , 並 由 有 關 各 國 考 慮 不 同 區 域 的 條 件 和 需 要 , 特 別 是 同 這 一 國 家 的 其 他 地 方 相 比 處 於 較 為 不 利 地 位 或 較 不 發 達 的 地 區 的 發 展 , 來 促 進 有 計 劃 的 地 區 發 展 ;

( 丙 ) 促 進 基 本 的 和 實 用 的 社 會 研 究 , 特 別 是 應 用 於 社 會 發 展 計 劃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的 國 際 比 較 研 究 。

第 十 五 條

( 甲 ) 採 取 措 施 , 保 證 由 社 會 的 一 切 成 員 有 效 地 適 當 參 加 國 家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規 劃 和 計 劃 的 擬 訂 和 執 行 ;

( 乙 ) 採 取 措 施 , 運 用 諸 如 國 家 的 和 區 域 性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進 步 及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這 類 方 法 , 使 居 民 中 越 來 越 多 的 人 , 通 過 本 國 政 府 機 關 、 非 政 府 組 織 、 合 作 社 、 農 村 社 團 、 工 人 和 僱 主 組 織 以 及 婦 女 和 青 年 組 織 參 加 各 國 的 經 濟 、 社 會 、 文 化 和 政 治 生 活 , 以 期 實 現 一 個 充 分 完 整 的 民 族 社 會 , 加 速 社 會 流 動 的 過 程 和 鞏 固 民 主 制 度 ;

( 丙 ) 動 員 國 內 和 國 際 兩 方 面 的 輿 論 以 支 持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原 則 和 目 標 ;

( 丁 ) 在 國 內 和 國 際 兩 方 面 傳 播 社 會 情 報 使 人 民 了 解 整 個 社 會 的 變 化 情 況 並 教 育 消 費 者 。

第 十 六 條

( 甲 ) 最 大 限 度 地 動 員 一 切 國 家 資 源 並 加 以 合 理 的 和 有 效 的 利 用 ; 促 進 在 社 會 與 經 濟 領 域 內 增 多 和 加 速 生 產 性 投 資 並 促 進 就 業 ; 確 定 社 會 發 展 進 程 的 方 向 ;

( 乙 ) 逐 漸 增 撥 為 資 助 發 展 的 諸 社 會 方 面 所 需 的 必 要 預 算 資 源 和 其 他 資 源 ;

( 丙 ) 實 現 國 民 收 入 的 公 平 分 配 , 特 別 是 利 用 財 政 制 度 和 政 府 開 支 作 為 收 入 的 公 平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的 一 種 工 具 , 以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

( 丁 ) 採 取 各 種 措 施 , 防 止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資 本 外 流 , 以 免 這 些 國 家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受 到 損 害 。

第 十 七 條

( 甲 ) 採 取 措 施 , 加 速 工 業 化 過 程 , 特 別 是 加 速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工 業 化 的 過 程 , 並 適 當 注 意 這 一 過 程 的 各 個 社 會 方 面 , 以 求 有 利 於 全 體 居 民 ; 發 展 一 種 有 助 於 工 業 部 門 不 停 頓 的 和 多 樣 化 的 增 長 的 適 當 的 組 織 和 法 律 體 制 ; 採 取 措 施 , 克 服 由 於 城 市 發 展 和 工 業 化 - - 包 括 自 動 化 - - 而 產 生 的 有 害 的 社 會 後 果 ; 保 持 農 村 發 展 和 城 市 發 展 之 間 的 適 當 平 衡 , 並 特 別 在 各 大 工 業 中 心 採 取 旨 在 保 證 較 合 乎 健 康 的 生 活 條 件 的 措 施 ;

( 乙 ) 進 行 整 體 的 規 劃 , 以 求 解 決 城 市 化 和 城 市 發 展 的 各 種 問 題 ;

( 丙 ) 制 訂 各 種 全 面 性 的 農 村 發 展 計 劃 , 以 求 提 高 農 村 居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 並 促 成 一 種 有 利 於 平 衡 的 國 家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的 城 鄉 關 係 和 人 口 分 布 ;

( 丁 ) 採 取 為 社 會 的 利 益 而 適 當 地 監 督 土 地 利 用 的 措 施 。 實 現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各 項 目 標 同 樣 需 要 採 用 下 述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第 十 八 條

( 甲 ) 採 取 適 當 的 立 法 、 行 政 和 其 他 措 施 , 確 保 每 個 人 不 僅 能 有 政 治

的 和 民 事 的 權 利 , 而 且 也 能 不 受 任 何 歧 視 地 充 分 實 現 在 經 濟 、 社 會 和 文 化 方 面 的 權 利 ;

( 乙 ) 促 進 以 民 主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的 和 制 度 的 改 革 並 推 動 為 消 滅 一 切 形 式 的 歧 視 和 剝 削 所 必 需 、 有 助 於 高 速 度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 包 括 土 地 改 革 在 內 的 變 革 。 在 土 地 改 革 中 , 要 使 土 地 所 有 權 和 土 地 的 利 用 最 好 地 為 社 會 公 正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各 項 目 標 服 務 ;

( 丙 ) 採 取 措 施 , 尤 其 是 通 過 實 施 民 主 性 的 土 地 改 革 , 提 高 農 業 生 產 並 使 之 多 樣 化 , 以 保 證 足 夠 的 和 良 好 平 衡 的 糧 食 供 應 、 保 證 在 全 體 居 民 之 中 的 公 平 的 糧 食 分 配 和 營 養 水 準 的 改 善 ;

( 丁 ) 採 取 措 施 , 在 政 府 的 參 加 下 實 行 農 村 地 區 和 城 市 地 區 造 價 低 廉 的 住 房 計 劃 ;

( 戊 ) 發 展 和 擴 大 運 輸 和 交 通 系 統 , 特 別 是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運 輸 和 交 通 系 統 。

第 十 九 條

( 甲 ) 對 全 體 居 民 提 供 免 費 的 衛 生 服 務 和 人 人 可 以 利 用 的 充 足 防 治 疾 病 設 備 及 福 利 醫 療 眼 務 ;

( 乙 ) 制 定 和 確 立 立 法 措 施 和 行 政 條 例 , 以 便 執 行 社 會 保 障 計 劃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全 面 規 劃 和 改 進 與 調 整 現 有 服 務 業 務 ;

( 丙 ) 按 照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9 7 號 公 約 和 有 關 外 來 移 居 工 人 的 其 他 國 際 文 件 的 規 定 , 為 外 來 移 居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採 取 措 施 和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

( 丁 ) 制 定 適 當 措 施 , 使 精 神 或 身 體 殘 廢 的 人 特 別 是 兒 童 和 少 年 恢 復正 常 生 活 , 以 便 他 們 能 在 最 大 可 能 的 程 度 上 成 為 有 用 的 社 會 成 員 - - 這 些 措 施 應 包 括 提 供 治 療 和 專 門 用 具 、 教 育 、 職 業 指 導 和 社 會 指 導 、 訓 練

和 有 選 擇 地 安 置 工 作 以 及 其 他 必 須 的 幫 助 - - 並 創 造 社 會 條 件 , 使 有 缺 陷 的 人 不 因 其 喪 失 勞 動 能 力 而 受 到 歧 視 。

第 二 十 條

( 甲 ) 對 工 會 提 供 充 分 的 民 主 自 由 ; 給 予 一 切 工 人 以 結 社 的 自 由 , 包 括 參 加 集 體 談 判 和 罷 工 的 權 利 , 承 認 建 立 其 他 勞 動 人 民 組 織 的 權 利 ; 為 工 會 日 益 參 與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作 出 準 備 ; 工 會 一 切 成 員 有 效 地 參 與 決 定 影 響 其 利 益 的 各 種 經 濟 和 社 會 問 題 ;

( 乙 ) 通 過 適 當 的 技 術 措 施 和 立 法 措 施 並 為 實 行 包 括 限 制 工 時 在 內 的 這 類 措 施 提 供 物 質 前 提 , 改 善 工 人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的 條 件 ;

( 丙 ) 為 發 展 協 調 的 工 業 關 係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

第 二 十 一 條

( 甲 ) 訓 練 本 國 人 員 和 幹 部 , 包 括 社 會 發 展 和 全 面 發 展 的 規 劃 和 政 策 所 需 要 的 管 理 、 執 行 、 專 業 和 技 術 人 員 ;

( 乙 ) 採 取 措 施 , 加 速 擴 大 和 改 進 普 通 教 育 、 職 業 教 育 和 技 術 教 育 , 以 及 在 各 級 均 應 免 費 提 供 的 訓 練 和 再 訓 練 ;

( 丙 ) 提 高 教 育 的 一 般 水 平 ; 發 展 和 擴 大 國 內 報 道 工 具 以 及 合 理 的 充 分 使 用 這 些 工 具 , 以 繼 續 教 育 全 體 居 民 和 鼓 勵 他 們 參 加 社 會 發 展 活 動 ; 建 設 性 地 利 用 空 閑 時 間 , 特 別 是 兒 童 和 少 年 的 空 閑 時 間 ;

( 丁 ) 制 定 國 內 和 國 際 的 政 策 與 措 施 , 以 避 免 " 人 才 外 流 " 和 排 除 其 不 利 的 影 響 。

第 二 十 二 條

( 甲 ) 發 展 和 調 整 各 項 旨 在 增 強 家 庭 作 為 社 會 基 本 單 位 的 根 本 作 用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 乙 ) 按 照 需 要 , 在 國 家 人 口 政 策 範 圍 內 制 定 和 建 立 作 為 福 利 醫 療 服 務 的 一 部 分 的 屬 於 人 口 領 域 的 各 項 計 劃 , 包 括 教 育 、 人 員 訓 練 和 對 家 庭 提 供 必 要 的 知 識 和 方 法 使 他 們 能 夠 行 使 其 自 由 而 負 責 地 決 定 子 女 的 數 目 和 出 生 間 隔 的 權 利 ;

( 丙 ) 建 立 照 料 兒 童 的 適 當 設 施 以 有 利 於 兒 童 和 工 作 的 父 母 。 實 現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各 項 目 標 最 後 需 要 採 用 下 述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第 二 十 三 條

( 甲 ) 在 聯 合 國 發 展 政 策 內 為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確 定 足 夠 高 的 經 濟 增 長 率 指 標 , 以 導 致 這 些 國 家 的 增 長 率 有 實 質 性 的 加 速 提 高 ;

( 乙 ) 提 供 條 件 較 優 的 更 大 援 助 ; 執 行 以 經 濟 上 先 進 的 各 國 國 民 總 產 值 按 市 場 價 格 計 算 的 百 分 之 一 為 最 低 限 度 的 援 助 量 指 標 ; 通 過 低 利 率 貸 款 和 寬 期 限 償 還 貸 款 的 辦 法 , 普 遍 放 寬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貸 款 的 條 件 , 並 保 證 這 種 貸 款 嚴 格 地 根 據 社 會 經 濟 標 準 進 行 分 配 而 不 帶 有 任 何 政 治 考 慮 ;

( 丙 ) 在 盡 可 能 最 充 分 的 程 度 上 和 優 惠 的 條 件 下 提 供 雙 邊 的 和 多 邊 的 技 術 財 政 與 物 質 援 助 並 對 國 際 援 助 予 以 進 一 步 的 調 整 , 以 求 實 現 國 家 發 展 計 劃 的 各 項 社 會 目 標 ;

( 丁 ) 對 各 發 展 中 國 家 提 供 技 術 、 財 政 與 物 質 的 援 助 和 便 於 這 些 國 家 直 接 開 發 其 本 國 資 源 與 自 然 財 富 的 有 利 條 件 , 俾 使 這 些 國 家 的 人 民 能 夠 充 分 地 從 其 本 國 資 源 中 獲 得 利 益 ;

( 戊 ) 擴 大 基 於 平 等 和 無 歧 視 的 原 則 的 國 際 貿 易 ; 用 公 平 的 貿 易 條 件 糾 正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國 際 貿 易 地 位 ;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對 發 達 國 家 的 輸 出 建 立 一 種 普 遍 的 、 非 互 惠 的 和 無 歧 視 的 特 惠 待 遇 制 度 ; 締 結 和 執 行 普 遍 的 和 廣 泛 的 商 品 協 定 ; 由 國 際 機 構 對 合 理 的 緩 衝 儲 備 提 供 資 助 。

第 二 十 四 條

( 甲 )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以 求 保 證 有 關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情 報 、 知 識 和 經 驗 的 國 際 交 換 ;

( 乙 ) 經 濟 與 社 會 制 度 不 同 和 發 展 水 平 相 異 的 各 國 在 互 利 和 嚴 格 遵 守 與 尊 重 國 家 主 權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盡 可 能 最 廣 泛 的 技 術 、 科 學 與 文 化 的 國 際 合 作 和 經 驗 的 相 互 利 用 ;

( 丙 ) 為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發 展 而 增 加 對 科 學 和 技 術 的 利 用 ; 為 向 發 展 中 國 家 傳 送 和 交 換 包 括 專 門 技 能 和 專 利 權 在 內 的 技 術 作 出 安 排 。

第 二 十 五 條

( 甲 ) 在 國 內 和 國 際 方 面 制 定 保 護 和 改 善 人 類 環 境 的 法 律 措 施 和 管 理 措 施 ;

( 乙 ) 按 照 適 當 的 國 際 制 度 , 並 在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利 益 和 需 要 予 以 特 殊 考 慮 的 情 況 下 , 在 不 論 其 地 理 位 置 如 何 的 每 一 個 國 家 中 , 為 求 補 充 可 用 於 實 現 經 濟 、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的 國 家 資 源 , 來 利 用 和 開 發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之 外 的 諸 如 外 層 空 間 、 海 床 、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這 類 環 境 區 域 的 資 源 。

第 二 十 六 條

對 各 種 由 於 侵 略 和 侵 略 者 非 法 佔 領 領 土 而 造 成 的 不 論 是 屬 於 社 會 性 質 或 經 濟 性 質 的 損 失 予 以 補 償 , 包 括 歸 還 和 賠 償 。

第 二 十 七 條

( 甲 ) 實 現 全 面 徹 底 裁 軍 並 引 導 逐 步 騰 出 的 資 源 用 於 經 濟 社 會 進 步 , 為 世 界 各 地 的 人 民 謀 求 福 利 和 特 別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謀 求 利 益 ;

( 乙 ) 採 取 有 助 於 裁 軍 的 措 施 , 特 別 是 包 括 徹 底 禁 止 核 武 器 試 驗 , 禁 止 試 制 、 生 產 和 儲 存 化 學 和 細 菌 ( 生 物 ) 武 器 以 及 防 止 核 廢 棄 物 污 染 海 洋 和 內 陸 水 域 等 措 施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3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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