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界 消 滅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宣 言 一 九 七 四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經 按 照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大 會 第 3 1 8 0 ( X X V I I I ) 號 決 議 召 開 的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通 過 ; 並 經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大 會 第 3 3 4 8 ( X X I X ) 號 決 議 核 可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並 經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大 會 第 3 3 4 8 ( X X I X ) 號 決 議 核 可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

由 聯 合 國 大 會 召 開 , 負 責 擬 訂 各 種 可 以 由 國 際 大 家 庭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在 發 展 和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的 更 廣 泛 範 圍 內 採 取 解 決 世 界 糧 食 問 題 的 具 體 行 動 的 方 法 與 途 徑 , < 通 過 下 列 宣 言 :

世 界 消 滅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宣 言 認 識 到 :

( a ) 現 在 貽 害 發 展 中 各 國 人 民 的 嚴 重 糧 食 危 機 - - 世 界 上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的 人 , 多 數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 這 些 國 家 的 人 口 合 計 佔 世 界 人 口 的 三 分 之 二 強 , 而 其 生 產 的 糧 食 約 為 世 界 產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 而 且 這 個 差 距 在 今 後 十 年 內 大 有 加 大 的 可 能 - - 不 但 是 充 滿 了 嚴 重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問 題 , 並 且 尖 銳 地 威 脅 到 人 權 宣 言 中 所 崇 奉 的 關 係 生 存 權 利 和 人 類 尊 嚴 的 最 根 本 的 原 則 和 價 值 ;

( b ) 消 除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 - 這 是 聯 合 國 社 會 進 步 和 發 展 宣 言 內 規 定 的 目 標 之 一 - - 和 消 除 這 種 境 況 的 根 本 原 因 , 是 所 有 國 家 的 共 同 目 標 ;

( c ) 使 人 民 陷 於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的 境 況 是 由 歷 史 條 件 造 成 的 , 特 別 是 由 社 會 不 平 等 造 成 , 這 些 歷 史 條 件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包 括 外 來 統 治 和 殖 民 統 治 、 外 國 佔 領 、 種 族 歧 現 、 種 族 隔 離 和 形 形 色 色 的 新 殖 民 主 義 , 這 一 切 仍 然 是 發 展 中 國 家 和 所 有 有 關 人 民 的 徹 底 解 放 和 進 步 的 最 大 障 礙 ;

( d ) 近 年 來 由 於 世 界 經 濟 發 生 了 一 連 串 的 危 機 , 例 如 : 國 際 貨 幣 制 度 的 敗 壞 , 進 口 費 用 的 激 增 , 許 多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國 際 收 支 受 到 外 漬 的 沉 重 負 擔 , 部 分 由 於 人 口 壓 力 而 導 致 的 糧 食 需 求 的 提 高 , 投 機 及 基 本 農 業 投 入 物 的 缺 乏 和 漲 價 等 , 因 而 使 境 況 更 加 嚴 重 ;

( e ) 這 些 現 象 應 該 在 現 在 進 行 的 有 關 各 國 經 濟 權 利 和 義 務 憲 章 的 談 判 範 疇 內 審 議 , 並 應 敦 促 聯 合 國 大 會 一 致 同 意 通 過 一 項 憲 章 , 作 為 在 平 等 和 公 正 原 則 基 礎 上 建 立 新 的 國 際 經 濟 關 係 的 有 效 手 段 ;

( f ) 所 有 國 家 不 論 大 小 貧 富 , 一 律 平 等 。 所 有 國 家 都 有 充 分 的 權 利 , 參 加 有 關 糧 食 問 題 的 決 定 ;

( g ) 全 世 界 人 民 的 幸 福 主 要 須 靠 糧 食 的 充 足 生 產 和 分 配 以 及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系 統 的 建 立 , 借 此 保 證 隨 時 隨 地 糧 食 能 有 充 分 供 應 , 糧 價 維 持 合 理 水 平 , 不 受 不 時 發 生 的 漲 落 以 及 變 幻 莫 測 的 氣 候 的 影 響 , 也 沒 有 政 治 和 經 濟 壓 力 , 這 樣 , 除 了 別 的 以 外 , 還 會 加 速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發 展 過 程 ;

( h ) 和 平 與 正 義 的 經 濟 一 面 , 可 以 幫 助 解 決 世 界 經 濟 問 題 , 徹 底 消 除 發 展 落 後 , 使 所 有 人 民 的 糧 食 問 題 得 到 持 久 的 徹 底 解 決 , 保 證 各 國 都 有 自 由 而 有 效 地 執 行 其 發 展 方 案 的 權 利 。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 必 須 消 除 使 用 武 力 的 威 脅 和 武 力 的 使 用 , 促 進 各 國 間 的 和 平 合 作 達 到 最 大 可 能 的 程 度 , 實 行 不 干 涉 別 國 內 政 、 權 利 的 完 全 平 等 、 尊 重 國 家 的 獨 立 和 主 權 等 原 則 , 以 及 不 論 其 政 治 、 經 濟 和 社 會 制 度 , 鼓 勵 所 有 國 家 間 的 和 平 合 作 。 國 際 關 係 的 進 一 步 改 善 , 可 以 為 各 方 面 的 國 際 合 作 創 造 較 好 的 條 件 , 使 大 量 資 金 和 物 資 , 除 其 他 外 , 用 於 發 展 農 業 生 產 和 顯 著 地 增 進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

( i ) 如 果 要 持 久 地 解 決 糧 食 問 題 , 必 須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 消 除 目 前 在 發 達 國 家 同 發 展 中 國 家 之 間 的 愈 來 愈 大 的 差 距 , 並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國 際 經 濟 秩 序 。 所 有 的 國 家 都 應 能 積 極 地 、 有 效 地 參 加 新 的 國 際 經 濟 關 係 , 建 立 適 當 的 國 際 體 制 , 斟 酌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以 便 在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方 面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關 係 ;

( j ) 發 展 中 國 家 重 申 它 們 的 信 念 , 確 保 它 們 自 己 的 迅 速 發 展 的 基 本 責 任 落 在 它 們 自 己 身 上 。 因 之 , 它 們 聲 明 它 們 願 意 繼 續 加 緊 它 們 個 別 的 和 集 體 的 努 力 , 以 擴 展 它 們 彼 此 在 農 業 發 展 和 糧 食 生 產 方 面 的 合 作 , 包 括 消 除 飢 餓 和 營 養 不 良 在 內 ;

( k ) 許 多 發 展 中 國 家 , 由 於 種 種 原 因 , 還 不 能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滿 足 它 們 的 糧 食 需 要 , 因 此 必 須 緊 急 採 取 有 效 的 國 際 行 動 , 向 它 們 提 供 援 助 , 不 附 任 何 政 治 壓 力 。

依 照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六 屆 特 別 會 議 通 過 的 建 立 一 個 新 的 國 際 經 濟 秩 序 的 宣 言 和 行 動 綱 領 的 目 的 和 目 標 ,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因 此 莊 嚴 宣 告 :

1 . 男 女 老 幼 人 人 都 有 不 挨 餓 和 不 受 營 養 不 良 之 害 的 不 可 剝 奪 的 權 利 , 借 以 充 分 發 展 他 們 的 身 心 能 力 。 今 日 社 會 已 經 具 有 充 分 的 資 源 、 組 織 能 力 及 技 術 , 所 以 有 能 力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 因 此 , 消 除 飢 餓 是 國 際 社 會 中 所

有 國 家 的 共 同 責 任 , 特 別 是 發 達 國 家 及 力 能 相 助 的 其 他 國 家 的 責 任 。

2 . 各 國 政 府 負 有 根 本 責 任 , 來 同 心 協 力 提 高 糧 食 生 產 , 在 各 國 之 間 及 各 國 以 內 促 成 更 公 平 、 更 有 效 的 糧 食 分 配 。 各 國 政 府 , 對 於 易 受 害 及 低 收 入 人 群 的 長 期 營 養 不 良 的 種 種 病 患 , 應 該 立 刻 展 開 更 大 力 的 總 攻 擊 。 為 了 保 證 所 有 人 的 適 當 營 養 , 各 國 政 府 應 在 其 經 濟 - - 社 會 及 農 業 發 展 的 通 盤 計 劃 中 制 訂 適 當 的 糧 食 和 營 養 政 策 , 要 以 現 有 及 潛 在 糧 食 資 源 的 正 確 估 計 為 依 據 。 在 這 方 面 應 根 據 人 奶 的 營 養 價 值 強 調 其 重 要 性 。

3 . 為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制 訂 和 執 行 國 家 計 劃 和 方 案 時 應 注 意 糧 食 問 題 , 並 應 突 出 這 個 問 題 的 人 道 方 面 。

4 . 每 個 有 關 國 家 都 負 有 責 任 , 依 照 其 主 權 判 斷 及 國 內 立 法 去 消 除 糧 食 生 產 的 種 種 障 礙 , 對 農 業 生 產 者 給 予 適 當 的 鼓 勵 。 要 完 成 這 些 目 標 , 首 要 之 舉 是 採 取 有 效 的 社 經 改 造 措 施 , 即 土 地 、 賦 稅 、 信 貸 和 投 資 政 策 的

改 革 , 以 及 農 村 體 制 的 改 組 , 例 如 在 發 展 中 國 家 中 實 行 所 有 權 條 件 的 改 革 , 生 產 和 消 費 合 作 社 的 提 倡 , 男 女 人 力 資 源 潛 力 的 充 分 動 員 , 以 促 進 綜 合 農 村 發 展 , 同 時 還 要 動 員 小 農 、 漁 民 及 無 地 農 工 , 借 以 達 成 所 需 要 的 糧 食 生 產 和 就 業 指 標 。 此 外 還 必 須 承 認 許 多 國 家 內 婦 女 在 農 業 生 產 和 農 村 經 濟 中 所 起 的 重 要 作 用 , 因 此 應 保 證 婦 女 與 男 子 平 等 享 受 適 當 的 教 育 、 推 廣 的 方 案 及 財 政 設 施 。

5 . 海 洋 和 內 陸 水 利 資 源 , 作 為 糧 食 及 經 濟 繁 榮 的 來 源 , 現 已 取 得 了 空 前 的 重 要 性 。 因 此 應 當 採 取 行 動 來 促 進 合 理 利 用 這 些 資 源 , 最 好 是 供 人 類 直 接 享 用 , 從 而 對 滿 足 全 人 類 糧 食 需 要 作 出 貢 獻 。

6 . 對 於 增 加 糧 食 生 產 的 努 力 , 必 須 輔 以 防 止 浪 費 各 種 糧 食 的 措 施 。

7 . 為 了 推 動 發 展 中 國 家 , 特 別 是 其 中 最 不 發 達 和 受 影 響 最 嚴 重 國 家 的 糧 食 生 產 , 必 須 由 發 達 國 家 及 力 能 相 助 的 其 他 國 家 緊 急 採 取 有 效 的 國 際 措 施 , 在 雙 邊 及 多 邊 安 排 之 下 , 向 它 們 提 供 更 大 量 的 技 術 和 財 政 援 助 , 條 件 要 寬 厚 , 數 量 要 足 夠 滿 足 它 們 的 需 要 。 這 種 援 助 不 得 附 有 與 受 援 國 的 主 權 不 符 的 條 件 。

8 . 所 有 國 家 , 主 要 是 高 度 工 業 化 國 家 , 應 該 促 進 糧 食 生 產 技 術 的 進 步 , 並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 為 了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利 益 , 促 進 糧 食 生 產 技 術 的 轉 讓 、 變 通 、 應 用 和 傳 播 , 並 為 此 目 的 向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政 府 和 科 學 機 關 傳 播 它 們 科 技 研 究 的 成 果 , 使 它 們 能 夠 促 成 持 續 的 農 業 發 展 。

9 . 為 保 證 用 於 或 可 用 於 糧 食 生 產 的 自 然 資 源 的 妥 善 養 護 , 所 有 國 家 必 須 通 力 合 作 , 以 保 全 環 境 , 包 括 海 洋 環 境 。

1 0 . 所 有 的 發 達 國 家 以 及 有 能 力 的 其 他 國 家 , 應 與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技 術 上 及 財 政 上 進 行 合 作 , 來 協 助 它 們 為 了 農 業 生 產 而 擴 展 水 土 資 源 的 努 力 , 並 保 証 以 合 理 價 格 向 它 們 迅 速 增 加 供 應 農 業 投 入 物 , 例 如 肥 料 和 其 他 化 學 品 、 高 品 質 種 子 、 信 貸 和 技 術 。 在 這 方 面 , 發 展 中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的 合 作 亦 甚 重 要 。

1 1 . 所 有 國 家 應 當 竭 盡 全 力 , 斟 酌 情 況 調 整 它 們 的 農 業 政 策 , 把 糧 食 生 產 列 為 優 先 事 項 , 並 在 這 方 面 認 識 到 世 界 糧 食 問 題 與 國 際 貿 易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 發 達 國 家 在 決 定 對 於 國 內 糧 食 生 產 的 農 田 支 持 方 案 的 態 度 時 , 應 當 盡 可 能 考 慮 到 出 口 糧 食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利 益 , 以 免 對 它 們 的 出 口 造 成 不 利 後 果 。

此 外 , 所 有 國 家 應 當 合 作 共 同 訂 出 有 效 步 驟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通 過 國 際 安 排 , 來 處 理 穩 定 世 界 市 場 和 促 進 公 平 的 、 有 利 的 價 格 問 題 , 用 減 低 或 取 消 對 發 展 中 國 家 有 利 益 關 係 的 產 品 所 加 的 關 稅 和 非 關 稅 壁 壘 的 辦 法 來 增 加 進 入 市 場 機 會 , 使 它 們 的 出 口 收 入 大 量 增 加 , 它 們 的 出 口 多 樣 化 , 並 在 多 邊 貿 易 談 判 中 對 它 們 適 用 《 東 京 宣 言 》 中 所 協 議 的 包 括 非 互 惠 和 優 厚 待 遇 概 念 的 各 項 原 則 。

1 2 . 整 個 國 際 社 會 既 負 有 共 同 責 任 , 保 證 基 本 糧 食 隨 時 隨 地 都 能 通 過 適 當 的 儲 備 、 包 括 緊 急 儲 備 、 得 到 充 分 供 應 , 所 有 國 家 應 當 進 行 合 作 ,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 成 立 一 個 有 效 的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體 制 :

參 加 和 支 持 全 球 糧 農 情 報 和 早 期 警 報 系 統 的 作 業 ;

遵 守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所 核 准 提 議 的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國 際 約 定 的 目 標 、 政 策 和 準 則 ;

依 照 提 議 的 世 界 糧 食 安 全 國 際 約 定 中 的 規 定 , 在 可 能 時 指 定 存 貨 或 資 金 以 應 付 國 際 緊 急 糧 食 需 要 , 並 訂 出 協 調 和 利 用 這 類 儲 備 的 國 際 準 則 ;

合 作 提 供 糧 食 援 助 , 以 滿 足 緊 急 需 要 和 營 養 需 要 , 同 時 通 過 發 展 計 劃 來 刺 激 農 村 就 業 。

所 有 援 助 國 應 接 受 和 實 施 糧 食 援 助 搶 先 規 劃 的 概 念 , 並 應 作 出 一 切 努 力 ,提 供 商 品 及 ( 或 ) 財 政 援 助 , 以 保 證 獲 得 足 量 的 穀 物 和 其 他 食 物 商 品 。

時 間 迫 切 , 採 取 緊 急 而 持 久 的 行 動 十 分 重 要 。 因 此 , 糧 食 會 議 促 請 所 有 的 人 民 個 別 地 和 通 過 他 們 的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組 織 , 表 示 出 他 們 的 意 願 , 共 同 努 力 , 來 消 滅 由 來 已 久 的 飢 餓 災 禍 。

世 界 糧 食 會 議 申 明 :

與 會 各 國 決 心 充 分 利 用 聯 合 國 系 統 , 來 執 行 本 宣 言 及 會 議 通 過 的 其 他 決 定 。

资料来源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3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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